李家安、石相毅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家安、石相毅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玫瑰话语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3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23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蓉张好栋范黎强 
【审理法官】姜蓉张好栋范黎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家安;石相毅;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李福梅 
【当事人】李家安石相毅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李福梅 
【当事人-个人】李家安石相毅李福梅 
【当事人-公司】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华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周爱惜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公海涛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刘玉山东诚功(黄岛)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华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周爱惜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公海涛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刘玉山东诚功(黄岛)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晓华周爱惜公海涛刘玉 
【代理律所】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山东诚功(黄岛)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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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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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石相毅;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李福梅 
【本院观点】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一案。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赔礼道歉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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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问题在于:石相毅因工作失误导致记载有李家安信访内容的办理单外泄以及李福梅将办理单上传至小区业主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李家安的名誉侵权。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该解释中涉及的“名誉材料"是指记载内容涉及当事人隐私
的文字资料等载体,而本案中,李家安因小区物业更换事宜,对街道办事处及物业办处理程序有异议,以小区居民的身份通过12345反映情况,作为小区居民向政府反映投诉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属正常行使监督权利,其反映内容不涉及个人隐私方面问题;办理单材料中有“保密"的字样,这是政府为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对举报信息、举报人基本情况等采取保密举措,与民法意义上的个人隐私有本质区别。另外,石相毅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疏漏,违反了政府工作规范、工作纪律等相关规定,因石相毅工作失误给李家安造成的负面影响,李家安应向所有单位反映,与民事侵权无涉。还有,李福梅将办理单上传,在小区业主引起讨论,业主言论有所过激,给李家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李福梅的行为确有不妥,但与民事侵权无涉,故上诉人要求李福梅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李家安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李家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2:59:32 
为什么电脑开机很慢【一审法院查明】古文名句大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1、被告石相毅是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2019年4月,原告因所住小区张贴《业主委员会公告》相关问题产生疑问,作为该小区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原告拨打了12345了解事情原委。就原告投诉问题,形成了办理单,内容为“李先生反映:其是西海岸新区嘉陵江西路绿岛印象小区居民,2017年在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成立业委会,但一直未进行备案,且现小区有部分业主有意要换物业。办事处私自以业委会的名义盖章发通知,称要更换物业,但业委会并不知情此事,对此不满,来电投诉街道办事处以及物业办,要求给予合理说法,追究其责任,希望责任部门尽快落实处理给予答复。"    2、2019年5月7日13时33分许,被告李福梅在绿岛印象小区业主里用“当当"名发布上述记录单的照片。后陆续在里发布一下内容:“工作组石主任在工作组成立绿岛业主第一次开会时,他就说了,他之前在物业办的时候,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去备案,他因为他们选举的过程中,有种种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没给他们备案。"“石主任知根知底的。怎么答复个投诉还得推给我们?"“绿岛印象没有业主委员会,之前是否同意解聘物业的时候区里、街道、管区、居委会都是认可这个事实的。"“怎么因为一两个人,出来蹦跶就不认可了。"“当然了,李姓本来就是律师,事事要求证据。"“当初投诉居委会韩书记的时候,韩书记都自己处理投诉他的件。现在投诉石主
任,石主任就不能为绿岛印象发声了?"“追根溯源李和孙他们选业主委员会都是不合规的,后来他们又自动解散了。"“之前为物业东奔西走,上蹿下跳。孙还在第一次投票是否更换物业时去过居委会闹。李姓一直潜在背后搞事情。哪个也不能说不知情。"“现在看物业真要被换了,蹦出来了,不知廉耻"“他们说他们是业主委员会,要证据。公章是他们自己交出去吧?他们自己主动解散的吧?不管是不是因为成立过程不合规还是不合法,反正是没备案。没备案不要紧,只要是继续为业主办事,你说你是业主委员会,咱也不能说啥。问题是从来没人出来为业主说话、办事。倒是物业维修的时候孙姓,跟着忙前忙后的。维修人员形同物业工作人员,简直滑天下之大稽。李姓说不在小区住。我们给打电话没录音,发没截屏,他讲法律可以说不知道。孙可是在小区忙乎的不得了。居委会韩书记还接待过他,应该也能证明他知道小区更换物业的事,当时里还有照片和视频,拍的孙在居委会。都翻翻,谁不清理,日期是去年是否同意更换物业在居委会投票的第二天。业主委员会是个组织,这个事,是不是其他成员都认可?他们说他们是业主委员会,那其他成员呢?不是一个两个人就能叫业主委员会。假如其他成员都认可已经解散了,那是不是这两个人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跳出来扰乱换物业滴?假如他们没有解散,那么都做了什么工作?物业这几年的公共收入他们有监督?公共设备维修他们有监管?消
防安全什么情况他们知道吗?……"。其他业主发布了“扫黑除恶",“老鼠屎"“他为了收几个黑钱,连基本的礼义廉耻都不要了"“这不是在贼喊捉贼吗"。    3、2019年6月3日中共青岛市黄岛区纪委街道工作委员会出具纪检监察信访答复意见书,信访人李家安反映石相毅未经核实在小区业主中发布办理单图片信息对其造成名誉损害、街道物业办阻挠小区业委会备案的问题。受理单位答复意见:经查,内发布办理单图片信息系小区业主李某所为,但反映出石相毅工作中存在漏洞致使办理单被李某拍摄上传至业主,已对石相毅进行谈话提醒。街道物业办对绿岛印象小区业委会备案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要求予以整改。    4、被告李福梅是绿岛印象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了李家安为业主委员会主任,但是没有备案。    5、原告提交委托代理合同、现金缴款单、增值税发票证明原告因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被告石相毅、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律师代理费用系原告因为诉讼产生,并非因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被告李福梅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本案中,原告因投诉绿岛印象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问题而形成的办理单,因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即被告石相毅工作中存在漏洞致使办理
单被李某拍摄上传至业主,从而导致了本案诉讼。被告石相毅仅是工作存在漏洞,并且也受到了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纪工委谈话提醒处理,其并未实施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石相毅、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李福梅上传办理单至业主并发布相关言论,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应从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来判断。即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从被告李福梅发布的言论看,虽个别有过激、甚至不文明语言,但并未有侮辱性语言,也未有泄漏原告重要隐私等;从后果上看,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感觉到一定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业主中极个别成员的过激评论并不必然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故不能认定被告李福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名誉权。    本案虽未构成侵犯名誉权,但应当看到,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眼下已进入全媒体时代,、微博、、论坛等应用越来越广泛,人人都是信息生产者,也是传播者。因此,个人发表的言论极易在网络空间中迅速传播、扩散,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从“私人言论"变调为“有社会影响后果的言论",当影响恶劣时,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此外,网络的隐匿性和随意性成为了部分人发泄私愤的温
室。部分众在网络上随意辱骂他人、歪曲事实,引导舆论导向,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虽然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公民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其前提是不侵犯他人权益、不破坏公共秩序。网络空间同样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同样是法治社会,公然在社交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总之,我们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言论自由和便利的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使用网络,理性发表言论,传播社会正能量。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家安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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