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文章属性
攀登者电影演员表∙【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3.10.27
【字 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
教师资格证报名条件【施行日期】1993.11.01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会
正文
异界伪装者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号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3年9月10日通过,现予公告,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3年9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障工会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发挥工会在特区建设事业中的作用,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并有退出工会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
  第三条 工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应当与企业加强合作,增进同香港、澳门、台湾员工和外籍员工的团结,共谋企业发展。
  第六条 各级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或撤销。
  第七条 凡在特区申请设立和开办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职工有七人以上要求参加和组织工会的,市、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当在一年以内帮助建立工会。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委员会。
  区建立区总工会。
  区所辖镇、街道办事处可以建立工会。
  特区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第十条学生会招新宣传语 对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市、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有权向有关方面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十一条 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打击报复的,工会有权要求其改正。给职工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新学期国旗下讲话稿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不得任意合并、撤销本单位的工会。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政策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建立用工、工资、物价、住房、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社会保险、退休等社会监督管理机构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
  第十四条谌龙怎么读 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成份或者集体成份为主的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会有权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对企业进行民主监督。
  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大会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 工会配合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对职工进行民主、法制、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的技能和文化、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教育职工正确对待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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