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及通讯费用个税文件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
1998年9月25日 国税发[1998]155号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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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遇霞谷先祖位置个人车辆租赁给公司使用,取得的租金应当如何计税?
2004-09-24[ 字体大小: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规定“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
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次种租赁收入应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计税:
情况一:出租人为本公司职工的,怎么破解开机密码 应当按照财产租赁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出租人非本公司职工的,应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按照财产租赁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征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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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2006-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
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次北固山下原文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 国税发<1999>5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给同事的新年祝福语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车改过程中单位以报销费用形式向个人支付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20070328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车改过程中单位以报销费用形式向个人支付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
示》(十地税发〔200665)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一年级语文下册复习计划245)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招行银行信用卡一、凡纳税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工资、薪金项目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定的标准限额内据实扣除公务费用:
()纳税人的雇佣单位必须实行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制定了车改对象执行公务所需公务费用限额标准的相关办法,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会议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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