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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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86.08.30
【文 号】[86]银发字第274号
【施行日期】1986.08.30
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
  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86]银发字第274号 1986年8月30日)
  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存款、贷款利率已作调整,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从今年9月1日将实行新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总行决定对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人民银行总行的存款、贷款利率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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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电瓶如何充电  一、自今年9月1日起,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的存款利率调为月息4.95‰;计划内贷款利率调为月息5.25‰;临时贷款期限在二十天以内(含二十天)的利率调为月息5.25‰,二十天以上至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利率调为月息5.55‰。
  二、车押贷款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两地专业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的存款、贷款利率,按照银发字[1986]23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从9月1日起与总行的资金往来实行存款、贷款计息办法后,联行上存或借用利息算止8月31日,其利率与计息方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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