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洗染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江苏省洗染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共2页)

江苏省洗染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江苏省洗染行业协会为了维护消费者和洗染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对外营业的宾馆饭店洗衣部的合法权益,引导洗染行业规范经营行为,公正、合理地解决洗染消费争议,商同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制定《江苏省洗染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和洗染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对外营业的宾馆饭店洗衣部(以下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洗染行业规范经营行为,公正、合理地解决洗染消费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布的《洗染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洗染业实际情况,商同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者应在店堂醒目处,明示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顾客须知、等,接受消费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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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应使用统一规范的洗染业务凭证,一式三联为:取衣联、存根联、收据联。凭证上应注明相关的说明、提示等。
  第三条    经营者在接收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应将衣物上的破损、花、虫蛀、少扣、纤维老化等疵病,以及洗染加工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向消费者事先说明,并在洗衣凭证上注明,得到消费者认可。若发现漏检情况必须及时与消费者取得联系,保持衣服原样。否则,所产生的消费纠纷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消费者取衣时,应当场检验洗涤质量,若发现问题,应在取衣后48小时内凭洗衣凭据提出并协商解决。
  第四条  经营者采用的洗涤方式,原则上应与服装洗涤标识的标注一致,对标注有多种洗涤方式的衣物,所采用的洗涤方式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并在洗涤凭证上注明。
  第五条  经营者应在洗涤凭证上注明衣物上的污渍,对于洗涤后仍有污渍且在洗衣凭证上未事先注明该污渍可能无法清洗干净的,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要求重新洗涤或退还全部洗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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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对面积较大较严重的污渍,可由双方协商实行去渍单收费,并在洗衣凭证上注明去渍单收费及其费用、去渍效果。对于去渍效果达不到预定要求的应按消费者要求重新洗涤或退还全部去渍单收费的费用。中国著名服装品牌
  第七条  凡属衣物面料、制衣等衣物本身的原因,如洗涤标识标注错误及其与消费者约定采用洗涤方法而造成衣物缩水、脱线、褪,镶拼衣物串、搭、粘合衬起泡等因衣物本身所致现象,经营者、消费者可通过江苏省洗染行业协会技术质量专业委员会或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质量鉴定,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相应证据并协助消费者向经销者索赔。
  第八条  消费者送洗衣物逾期不取,从逾期之日起超过15日,自第16天起,每件衣物每天加收壹元的保管费。若超过3个月以上未领取衣物的,经营者有向消费者通知领取的义务,若通知了消费者3个月之后仍未领取,经营者不再承担保管义务,但应当在洗涤合同中将处理方式明确表示,属格式条款的应当预先告知消费者。经营者未经消费者许可逾期未交付衣物的,经营者按每天每件壹元补偿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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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设备或者以水洗冒充干洗的,一经查实,经营者应按洗衣费的10倍给予赔偿;如同时发生洗涤质量问题,还应按所洗衣物市场均价赔偿。并将案件移
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消费者洗涤高档、名牌或有纪念意义的贵重衣物。经营者可与消费者商定并在洗衣凭证上书面约定保值洗涤、保值金额、保值洗涤费。
保值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保值洗涤费不得超过保值金额的10%。保值金额按衣物净值计算的,应规定最高扣除比例。什么盆栽
  第十一条  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衣物损坏、遗失及其他事故,应当根据消费者提供的有效购物发票或双方的约定进行协商解决,具体赔偿方法如下:
  1、衣物局部有问题,不影响正常穿着,经营者应以修补为主,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2、因经营者原因造成衣物丢失、损坏、丧失穿用价值,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方法是按年折旧计算。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
  3、约定保值洗涤的高档、名牌或者有纪念意义的贵重衣物仍有穿着价值的,给予修补后按衣物约定保值金额25%赔偿。丧失穿用价值的,按保值金额全额赔偿。     
  4、非保值洗染衣物,原则上按照洗染衣物25%的年折旧率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原值的70%,最低不低于原值的30%。
  5、套装原则上以件计算,衣、裤比例为64。
  6、若消费者无法提供所洗衣物的有效购买凭证,应当按照同种类、同品质的该衣物现行中等市场价值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对洗染服务中发生的消费争议,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当先行和解,主动化解消费矛盾。如发生难以认定的洗染质量问题,经营者和消费者可向本地洗染质量鉴定委员会申请洗染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提出鉴定方先行垫付,另一方提供同等金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本地没有洗染质量鉴定委员会的,可向洗染行业协会技术质量专业委员会申请质量检测,检测结论作为解决争议的参考。
  第十三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无法协商解决的,可通过洗染行业协会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申诉。洗染行业协会可参照该规定调处洗染消费争议。消费者协会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的相关规定受理并处理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根据双方约定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如与国家颁布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条款解释权属江苏省洗染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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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2003年9月1日施行的“苏消协发(2003)第10号文《苏州市洗涤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调解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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