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伙人、合伙合同的区别
股东协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合同相关知识检索
一、合伙合同与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人协议)
《民法典》新增有名合同—合伙合同,形成合伙制度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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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合伙(契约型合伙,合同关系)—合伙合同—《民法典》第27章
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
    商事合伙    一般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协议
    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
1、定义及特征
《民法典》第967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为那些未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依法、有序开展合作经营活动。)
法律没有对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作出明确的定义。合伙企业的特征: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2、区分与对比
(1)民事合伙的自由程度比商事合伙高。《合伙企业法》比《民法典》关于合伙出资方式、数额和履行期限等规定得更为详尽。《民法典》为民事合伙活动保留了更多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并且省去了繁复的程序如工商登记设立、出资评估、组织清算等。
(2)商事合伙的组织性比民事合伙强。民事合伙不要求设立组织,后者须成立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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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合伙企业未注销前,由合伙企业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而民事合伙的合伙人权利义务随着合伙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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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合伙不以签署书面合伙合同为条件;商事合伙的成立应当签署书面合伙协议;前者不必然成立合伙企业而后者须成立合伙企业。
(2)民事合伙仅是民事主体之间签署协议,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以合伙组织名义独立承担责任,一般通过合伙人授权的代理方式对外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商事合伙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需进行工商登记,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对于合伙期限约定不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合伙在合伙期限约定不明时,属于不定期合伙,所有合伙人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伙合同;对于不定期限的合伙企业即商事合伙,不得随意终止,但是可以允许合伙人在不影响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情况下自行退伙。
《民法典》第976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46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缴纳税务的方式不同常识知识。民事合伙由合伙人自行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本身为纳税主体。
(5)对外部清偿债务的顺序不同民事合伙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所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商事合伙中,应先用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偿,无法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典》973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38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法》39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40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92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终止后清算的方式不同民事合伙具有更高的自治性、任意性,由全体合伙人内部自行清算即可。但在商事合伙中,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民法典》第978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972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企业法》86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合伙财产归属不同商事合伙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依法发起设立的合伙企业。而民事合伙的财产实际上属于全体合伙人,对财产的支付由合伙协议约定。
(8)合同解除的形式不同民事合伙系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实现退伙目的。商事合伙中的退伙必须严格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退伙条件达成后方可退伙。
二、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的协议,基础是双方都是公司的股东,双方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通过公司章程成立公司。股东协议既是股东间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共同经营一项事业的合同,又是公司成立后如何经营管理,事务决策,利润分配等重要运营规则的基本依据,对于企业的发展也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实践中,存在名为股东协议,实为合伙协议的情形,因此,要准确判断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合作关系,合伙关系,还是股东之间的关系,需要结合具体协议的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判断。
三、股东协议、合伙人协议审查要点
(一)股东协议审查要点
1、出资方式与股权
股东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是企业成立的前提。在股东协议中首先就要明确各股东的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以及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时间。同时还应当约定好在到期未能出资的违约责任和变通措施。
2、表决权
表决权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主要途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分配,该分配可以不同于股权分配。这对于平衡创始股东和投资者的表决权分配矛盾有重要意义。
浓郁的反义词3、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是股东投资企业的最终目的。如果公司有类似不同于股权比例的利润分配安排,要在股东协议中予以明确。
4、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一个股东想买断另一个股东时如何处理的条款。一个常见的规定是,一方可
以提出买断另一方股份的提议和出价,另一方有权决定接受还是拒绝。如果另一方拒绝,则必须要反过来按原来的出价买断提议方的股份。
5、股权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协议和章程的方式做出特别约定,例如约定股权只能转让而不能继承。
《公司法》对于这些特别约定所规定的是以公司章程条款的形式,因此必须注意到股东协议之外还必须将相关约定体现在公司章程中。
6、退出机制
公司发展后期可能会遇到股东发展理念不同,公司发展不及预期或者是股东表现不及预期等情况,此时可以设置股东退出机制。
比如公司成立    年内,股东不得退出;股东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参与公司运营,完成合作事
项,会被强制退出等情形的条款。
7、违约条款
在股东协议中作出明确的违约责任约定,是对股东履行股东协议义务的约束,降低协议履行的风险。
(二)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审查要点(有限合伙企业)
1、合伙人协议必备条款
《合伙企业法》第18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63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2、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根据其出资类型,应当作出约定:对于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由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对于其他类型的非财产出资,由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其出资数额。
(2)由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的,由合伙人共同确定一家机构进行评估;
(3)应当由合伙人共同确定的事项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则  (约定对代表方有利的表决方式)
3、合伙人未按约出资的责任
(1)代表有限合伙人,合同可作出如下约定:
所有合伙人均需按照约定出资,未按期足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代表普通合伙人,合同可作出如下约定:
有限合伙人未按照约定出资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额的       向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1)代表有限合伙人,合同可作出如下约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需要符合如下条件:1、          ;2、             ;3、             。
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够满足任职条件,则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选任程序重新选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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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表普通合伙人,合同可作出如下约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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