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主体相分离的原因解析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主体相分离的原因解析
余瑶
【期刊名称】《企业研究》
【年(卷),期】2017(000)010
护肤品几个大牌子【总页数】3页(P61-63)
【作 者】余瑶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 文
白百何被曝停工作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截止目前仅发展20余年,私募基金管理人尚未完成形成独立、专业的一股力量,为赢得投资人的信任顺利募资,实践中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GP)通常是一个主体,因此基金管理人往往容易与基金的GP被混为一谈。事实上,二者不论在概
广东肠粉念、义务、主体资格、出资要求和收益类型上都有区别,并且,由于隔离风险、规避限制、募资需要、满足监管、收益分配及税收优惠等多种原因,二者也常会出现主体相分离的情形。
我国私募基金在设立实践中,由于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具有分配机制自由、治理结构合理、税收便利等优势和特点,私募基金(特别是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通常采取该种组织形式设立基金。有限合伙制基金一般有两种委托管理的形式:
一种是内部管理,即由基金的GP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中少量出资并负责基金的募集与管理,收取基金管理费及超额业绩报酬,与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共享投资利益的同时也共担风险。这种GP与基金管理人主体合一的内部管理安排,基金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和未彻底分离,激励与约束同在,能够有效避免管理人实施冒险激进的投资决策,确保基金利益最大化,是LP倾向的常见选择。
另一种是外部管理,即在基金的GP之外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但该委托并不免除GP对本合伙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管理人与GP并不总是为同一主体,也有可能是分离的两个主体。
尽管GP和基金管理人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联关系,但二者在以下各个方面都有区别:
1.概念与义务不同
在我国,普通合伙人(GP)是出自《合伙企业法》的法律术语,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GP是有限合伙企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至少应当有一个),其对于基金主要需履行出资义务和连带清偿义务;而基金管理人则出自《证券投资基金法》,其概念根据相关条文推断为:依法设立、具备特定条件并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受托募集和管理基金资产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对于基金主要需履行信义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孙红雷叶璇
2.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知对于GP有特殊的主体禁止规定,而《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则主要是登记程序上的规定,主体资格可以是公司和合伙企业,除不能是自然人外,并没有其他特殊的禁入主体。
3.出资要求不同
根据证监会规定,私募基金应该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的GP作为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而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则可直接视为合格投资者,豁免上述资产及投资额的要求。页眉下划线
4.收益类型不同
GP的收益与LP一样主要是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及项目退出差价,其收益水平视基金投资获利情况有所差异,并不确定,甚至有亏损的风险。而基金管理人的收益主要是每年2%左右的基金管理费以及约定的超额业绩报酬,即在达到一定门槛收益率后的超额收益部分的一定比例,基金管理人通常总体不会有亏。
综上可知,基金的GP与基金管理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同一主体,二者在概念、义务、主体资格、基金出资要求和收益类型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只是由于在实践中,通常由同一主体来承担两种职责,因此容易被人混为一谈。
那么既然LP通常倾向于选择投资GP与基金管理人一体的私募基金,那在什么情况下二者分离成为两个主体呢?笔者通过研究,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分散风险,破产隔离
一般大型、专业的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称为母公司),旗下往往同时管理着多支基金产品,为隔离各个基金的风险,每设立一支新的基金,母公司往往都会新设立一个企业作为该基金的GP(出于管理上的便利,不排除在某一行业投资领域,由同一GP前后设立多支基金的情况),而这个作为基金GP的新设企业实质是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V),无须有人员在其中经营,母公司则担任实际的基金管理人。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基金管理人直接担任基金的GP,当管理人所管理的某一只基金发生债务纠纷,可能就会影响到基金管理人的整体资产及运营。此时基金管理人和GP主体相分离,是为了发挥基金GP(公司制)的独立法人地位,将出现问题的基金风险隔离在不同基金GP的层面,隔离GP因连带责任导致的破产,使得一个基金项目的失败不影响到管理人的利益,保证母公司整体依然可以顺利运营。
以新三板挂牌的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鼎投资”)为例,其主营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由旗下的昆吾九鼎具体实施,昆吾九鼎下属共有 21家全资公司、14家控股公司、1家全资基金、2家控股基金,九鼎投资旗下基金基本都由昆吾九鼎的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作为GP发起设立的。据笔者粗略统计,截止到2017年4月30日,昆吾九鼎旗下将近50个GP设立有300支左右的基金。
2.规避GP主体资格限制
近年来,国有企业开始在私募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行业中扮演着重要角。但由于《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不能担任合伙企业的GP,财政部及地方政府也严格贯彻了这一法律要求,如财政部2015年发布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中明确,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区政府以注入资本金的方式,新设或改组成立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并委托其全面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由此可知,国资主体可以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担任承担有限责任的LP或者出任基金管理人,但不能担任承担无限责任的GP。为规避这一法律限制,国有企业往往通过与民营资本合作伙伴合资成立一个主体(该主体通常国有企业为
第一大股东,且不控股),或直接委托合作伙伴担任基金GP的方式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同时为加强对基金的管控力度,由自己直接担任或专门设立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的管理人。
上市公司同样也因为不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能担任GP,因此通常也会采取将GP与基金管理人主体分离的措施以规避限制。反之,对于有上市需求的基金管理机构而言,通常会在其主体之上再设立一个控股主体,这样新的主体就不存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可以上市。仍以九鼎投资为例:其于2014年挂牌新三板,而挂牌主体九鼎投资却是在2013年10月份才刚刚设立的,这是由于其公司的业务的主要承担者昆吾九鼎担任了北京夏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上海瓯温九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两支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3.灵活进行收益核算与分配
对于基金管理人和GP主体相分离的基金架构,基金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可进行分割,由基金管理人和GP分别收取。
首先,这方便管理多支基金的管理人对各支基金的收益情况进行独立核算。管理人是其旗下全部基金对外宣传募资、运营管理的品牌主体,经营期限通常为长期,相对GP而言并不因基金期限截止而清算;而GP设立的目的性较强,往往是管理人与特殊合作伙伴针对某一特殊目的基金设立的,在首期基金完成退出后,如不续发下一期,GP本身即开展清算。
其次,对于多方股东/合伙人合资成立的基金管理人与GP而言,可以根据各方股东在基金当中所担任角的贡献大小,通过调节在基金管理人和GP层面不同的出资比例,对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进行差异化的分配。笔者所在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即为产业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几方共同出资,在管理公司层面各家股份均等,但在GP(业绩报酬收益分配)层面,则给予了产业投资人更多份额,这也是对产业投资人在发挥项目筛选与投资上不可替代作用的肯定。
再次,通过由不同基金管理团队在GP层面参股出资,可以在基金实现业绩报酬后,对管理团队成员进行相应收益分配以达到充分激励的目的。大型、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旗下通常分为几个大的投资方向,每个方向都有自己独立运作的投资团队。各个投资团队的成员不可能在基金管理公司中都拥有股份,但如果由基金管理公司与管理团队共同出资新设一个
GP,团队成员可以通过GP参股并进行超额业绩报酬的分配,那么就能起到很好的团队激励作用。
4.应对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
2014年2月基金业协会开始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律到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尽管证监会明确提出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设行政审批,但《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登记机构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记,没有登记的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因此该登记实质上已属于行政许可。史上最贱小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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