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之法定组织形式的特征及优缺点
企业组织形式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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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
缺点
个人独资企业
1、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
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专接本考试科目
松木沙发1、组建和终止容易;
2、创建成本低;
3、税后利润归个人所有;
4、决策权完全集中于企业主;
5、没有信息披露的限制。
1、由个人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2、企业融资规模和融资渠道有限;
3、企业主的个人能力有限;
4、势单力薄;
5、企业寿命有限。
合  伙  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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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通 合 伙
1、企业由两个以上投资人设立;
2、企业财产由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
3、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
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能力互补,提高了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2、较强的融资能力和发展空间;
3、利润分享机制灵活;4、较少的法规管制、较强的灵活性;5、由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可以避免双重课税。
1、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关系较难处理,管理协调成本较高;
3、潜在的个性和权利冲突;
4、产权流动受限制;
5、企业规模和融资能力也受限制;
6、企业寿命不会太久。
有 限 合 伙
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限合伙形式在英、美国家较为常见。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50个合伙人设立,其中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需要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其他条件与普通合伙企业相同。
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没有规定,只是承认普通合伙形式。
隐 名 合 伙
只出资,分享营业收益及分担营业所受损失,但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隐名合伙为大陆法系国家所专有,在欧洲国家使用较多。
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对隐名合伙没有规定,只是承认普通合伙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而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纳威隆巴顿有限有限责任香肠和扇贝插在一起是什么或者公司字样;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设立采取直接登记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企业章程);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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