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家的正义观
一、 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
柏拉图是第一个系统地思考“正义”的哲学家,他的正义观贯穿于《理想国》一书,是其民主和法治构建理论的基础。在《理想国》中,柏拉图首先在书中第一卷中对当时流行的“正义”概念进行了批判,与对话者一起一步一步去接近到他所理解的正义。
克植物的活化石法洛斯认为正义即言行诚实。他认为,正义的实现与金钱有关,“有了钱财他就用不着存心作假或不得已而骗人了。当他要到另一世界去的时候,他也就用不着为亏欠了神的祭品和人的债务而心惊胆战了。”而柏拉图认为,这种正义只是一种行为正义。且,还债的对象和还债的时机也会导致不正义的情况出现。比如,一位朋友借给我们一件武器。后来他发疯了,接着想要我们归还这件武器。肯定有人会说我们不应该把武器归还给他,还给他是不对的、不正当的;毫无保留地把事情告诉一个疯子也是不对的、不正当的。此时,我们就“不能用说实话和把我们受委托的任何东西归还原主来定义正当的行为。波勒马霍斯认为正义即给每个人应得的。根据他的说法,“善待朋友”相当于拯救生命的医生,水手们谨慎航行以确保托运人安全抵达目的地;“把恶给予敌人”就相当于“在战争中联友而攻敌的时候”。而柏拉图认为,这
种正义因为对象过于明确反而导致了模糊。因为如果医生没有患者,而舵手没有航行或战斗,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正义是没有作用的呢?换而言之,“正义只对无用的东西有用,那么正义也没什么了不起的。”同时,有时敌友并不能明确分类,那么我们就会混淆善恶给予的对象,那么这样的话,很可能会出现帮助坏人、危害好人的情况。拉西马霍斯认为正义即强者的利益,公平正义完全是国家实际掌权者依法对臣民的任何行动所强加的名称,并认为他们都是为了增加他们自己个人的或阶级的利益。柏拉图认为拉西马霍斯的观点没有道德的含义,,统治者本人还会依据其欲望对权力尽行扩充。当强者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忽略了下属的利益时,他的行为也是非正义的。
柏拉图详尽地阐释了正义的两种形态: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并进而指出了正义实现的三种路径。柏拉图认为一个正义国家的组织应该像整个宇宙和个人的有德行的、和谐的灵魂一样,由理性在其中占统治地位。同时,这个国家里有三个阶层,正如灵魂的三部分各自的功能那样:各个阶级之间的关系也相当于康健灵魂中各种功能之间的关系。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有三个阶层的公民,即统治者、护卫者和生产者。统治者拥有的德性是智慧,因而居于国家的最高层面。他们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他们的职责是通晓治理国家的知识,能依靠自己的智慧力量和高尚的道德品质来管理国家;护卫者的地位仅次于统治者,其所拥有
的德性是勇敢,他们经过一定的教育,作为治国者的辅助者,主要职责在于用忠诚和勇敢保卫国家的安全,从而维护国家的秩序;生产者作为最后一个阶层拥有节制这一品性,他们接受一定的技能培训,主要职责是为国家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据此,柏拉图认为,如果每一阶层的人都能固守其位置,各司其职,那么“整个国家将以非常和谐的方式发展,所有阶级都将获得大自然赋予他们的那一份幸福。”在讨论国家正义时,柏拉图认为,一个国家的三个阶层分别具备智慧,勇敢和节制三种美德,且各司其职、和谐共存,便可称为国家正义。而一个人的灵魂包含理性,激情和欲望三个要素。有德才的人把理性置于支配地位,统帅激情,控制欲望。这三个要素与城邦智慧、勇敢、节制的三个品质是一一对应的。对于个人而言,柏拉图认为,理性高于智慧,为统治者拥有,他们以城邦整体利益为重,理性在其个人灵魂中起着主导作用。激情是勇气的催化剂,为辅助者拥有,他们协助统治者治理城邦。欲望是人们感受爱、恨等本能感受,属于生产者。其中,理性和激情是人性善的一部分,欲望是人性恶的一部分。过度的欲望往往会引人向恶,使人变得邪恶堕落。与国家正义相对应,柏拉图因此提倡,在个体灵魂中理性,激情和欲望这三个部分也只能各司其职、互不干扰,确保和谐平衡状态来实现个人正义。柏拉图的正义观是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的统一。他认为,国家正义与个人正义是相互
依存,不可分割的,两者的实现互为前提。柏拉图认为,建立理想国家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国家正义。国家正义是个人正义实现的前提,只有个人所处的国家是正义的,才能为个人提供一个正义的环境,才有可能形成个人的正义;个人正义是实现整个国家正义的基础和条件,当个人灵魂达到正义,才会以其个人的正义的行为参与适合自己天性的工作,进而促进国家正义的实现。
柏拉图认为正义实现的条件有三个,分别是“哲学王”的统治、废除统治阶级的财产和家庭、重视公民教育。柏拉图认为,要实现国家和个人的正义应该让拥有智慧的哲学家对国家进行统治,他认为他们作为“护卫者中间最好的人”是管理国家的最佳人选。一方面,他们经过了良好的教育,具有治理国家的智慧和能力,擅长管理国家;另一方面,哲学家作为统治阶层还应抱有“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真正关心国家的利益,应该心甘情愿地为国家利益效劳,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绝对不能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有这样的哲学家成为统治者,才能建立正义的国家。柏拉图提倡废除统治阶层的财产是基于当时的政治现实需要的。他认为,私有财产是人性自私和贪心的根源,除了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之外,统治阶层不得有私有财产。通过剥夺私有财产以防止政治和经济的权力集中于统治阶层手中,这样他们才不会受到私利的影响,进而追求并思虑国家的安危和发展。同时,必
须废除统治阶层的家庭。柏拉图认为,统治者对自己家庭的钟爱会导致其对国家的忠诚度减少。只有废除小家庭,实行妻子和儿女公有,整个国家才会融合为一个大家。柏拉图非常重视教育在实现正义中所起的重大作用,他认为教育是培养“哲学王”即少数统治者的必要途径;教育是一种良好的手段,统治者可以通过教育教化民众,塑造高尚的心灵,使得公民成为通情达理之人。他认为,音乐和体操教育是培养智慧、勇气和节制三种品质的唯一途径,能使个体灵魂得到升华。因此他认为,必须“用体操来训练身体,用音乐来陶冶心灵”,使接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才都具备善的德性和智慧,恪守本分,实现个人正义,进而实现国家正义。
二、 休谟的正义观
休谟认为,正义不是自然之德,而是一种人为之德;出于物质财富的有限和人性的局限,所以人类需要正义。在正义与财产权的关系问题上,休谟指出正义起源于人类的约定,是人类出于尊重和维护财产权而设计的人为美德,并提出了经济正义的“三条基本的自然法”,即财产的稳定占有法则、依据同意而进行的财产转移法则和许诺的约束力法则。
休谟在探讨正义的时候规定了它的起源和性质,休谟从经验的角度出发,分别描述了两类
不同的道德或德行:柔顺、慈善、博爱、仁厚、温和等;以及正义、许诺、忠顺、贞德等。他敏锐地察觉了这两类德行之间的区别,把它们命名为自然之德和人为之德,正义就是一种人为之德。第一,从动机上理解,自然之德是人们自然拥有的并且会自然赞同的心灵倾向和品质;相反,人为之德不是人们按照自己的天性做出的,正义作为人为之德是按照某种普遍的规则做出的。举例来说,在父母对孩子的怜爱中,是一些自然而然的动机促使他们去爱自己的孩子,这是一种天然的情感。父母爱孩子的动机不是某个外在动机迫使他们这样做,而是他们主动顺其自然的事情。他们爱孩子的行为不是义务,自然的动机使得父母的爱怜行为是值得称赞的,而一个整天为义务而关怀孩子的行为是不值得称赞的。第二,在功能方面,人为之德和自然之德促进人类福利的方式不同。自然之德是以直接的方式服务于公众利益的,是无条件的;而人为之德是以间接、迂回的方式有助于人类福利的,是有条件的。例如,当我不顾一切地减轻孩子痛苦的时候,是自然的同情在促使着我,而孩子因此而立即得到了好处。但正义的人为之德却相反。第三,从特征上看,人为之德尤其是正义之德显现出很强的理智品格和制度特征。我们对子女的眷恋,对处境悲惨的人的同情是一种自然的情感,不需要理智的参与。正义的法则需要理智的介入,规定精细的法则需要理智的分析和论证,要经过人的筹划和意向的参与。第四,从产生机制上,
正义之德产生的环境条件与自然之德不同。正义产生的条件有两个,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休谟的正义主要针对财产权,为了规范财产的占有与合法转移。由此,主观条件就是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客观条件就是自然为满足人的需要而准备的有限的供给。
三、 马克思的正义观
马克思的正义观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现实的经济关系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通过对社会非正义性的批判,揭示了社会正义的根源和本质,实现人类社会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让每一个人都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而实现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
首先是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批判,“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而这个原则比其他很多原则好的地方,就在于它不单是一个原则,而且还有事实。专制君主总是把人看得很下贱。”毋宁说,马克思对专制制度是极其厌恶和憎恨的,这种制度所表现出来的兽性和人性是绝对没有办法相容的。专制制度的实施是不同阶级利聘用制度益的博弈,同时又在其表面展示多层次的阶级权利。马克思充分认识到这点,深刻揭露了专制制度的本质。农民战争的爆发就是人民众反抗专制制度最好的证明,也印证了马克思对专制社会非正义性的批判。
其次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非正义性的揭露和强烈的批判,立足于资本主义社会剥削的事实,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实质就是剩余价值的创造,就是对剩余劳动的吸收。”按照马克思的经济正义思想的核心,经济制度只要与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进程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反之则是非正义的。正义并不在于抽象意义上的批判人们行为、生产方式自身的尺度,正义与否的标准在于是否与生产方式的目的和要求相符合。马克思揭露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是在形式公平,触碰到了资本主义生产实质上不正义的敏感神经,更直接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
共产主义是马克思正义观的最终目标。马克思对于即将合并的德国社会民主党所拟定的草案纲领——《哥达纲领》予以了强烈的反对和批判。这主要体现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也在此书中得到了较为集中的反映。在对非科学的正义理论的批判下,马克思科学分析了正义,提出自己的正义理论,认为实现共产开机画面修改主义是实现正义的最终目标。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以按劳分配为主,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很有必要的,这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这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相比,生产资料公有制无疑具有社会进步性,但无法避免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马克思认为这种局限的克服,只能依靠共产主义社会的最终实现,应该实行按需分配原则。
马克思正义观的内涵具体包含了两部分:第一,站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通过揭露和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生产领域的剥削性和残酷性,来揭示附之其上的资本主义公平正义观的虚伪性和形式性,这为马克思公平正义观的阐述提供一定现实和理论基础。第二,通过对《哥达纲领》的批判阐明了马克思自己的公平正义观——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打破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机器,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建立共产主义社会,进而去努力实现一种“事实上的公平”,也即实质上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进击的女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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