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试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摘要: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问题,一直是法哲学讨论的主要问题之一,并贯穿于法哲学的始终。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哈特、德沃金和波斯纳都持有不同的看法,哈特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德沃金却认为法律和道德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波斯纳用实用主义的观点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作出创造性的解释,他将每一理论根据其用途视为一种工具,不再将理论看作某一确定的真理。可以说波斯纳站在更高的层面解释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从而保护了法律本身,又没有绝对否认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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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 道德 关系 实用主义 工具
黑豹乐队栾树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界争论的主题之一,不同法学家对这一争论的看法各不相同,总体又可概括为两大相互对立的法学派,即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实在法之上还存在着一种根源于人的理性的法,即自然法,其特点是坚持恶法非法,自然法是判定法律良恶的标准,并认为法治是良法得到普遍的遵守。所谓良法是指符合人类道德良知,符合人类理性和正义的法。自然法学派承认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良法必须是符合人类道德良知的法。与此相反,分析法学派主张只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不作任何道德和
价值判断,并坚持恶法亦法。分析法学派不承认法律具有道德价值,只讨论法律的逻辑,只要是符合逻辑分析的,恶法亦法,与道德价值判断没有任何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哈特,他承认法律与道德存在某种偶然的联系,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哈特认为基于人性和人类生存的目的,任何社会组织都需要某些规则,这些规则是构成一定社会的法律与道德的共同因素,也被他称为“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内容”。哈特的这一结论是因为:首先,人的脆弱性要求法律和道德来限制使用暴力杀人;其次,人类之间大体的平等,需要建立一个相互约束和妥协的制度来避免冲突;第三,有限的资源,要求建立最低的财产保障制度,用以保护人类基本生存;第四,有限的理解和意志力,理性所要求的是在一个强制制度中的自愿合作;第五,人的利他心理总是有限的。团队执行力心得体会
从哈特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思想似乎可以看出,他有向自然法靠近的倾向,事实并非如此。从本质上说“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并不是道德本身的必然要求,而只是法律内容存在的前提性条件之一,因此,哈特依然主张法律与道德是相区别的,并不认为二者之间具有必然联系。
除了哈特之外,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德沃金在他的《法律帝国》中也论述了法律和道德的释然什么意思
关系。德沃金认为当法官针对一个案件进行理论争论时,法官是在用法律的根据来解释自己的观点,因此,他们是结合了相关的政治道德姿态来说明法律的具体内容。正是在这样的理论争论过程中,法官们阐释了法律是什么。德沃金认为法律最终存在一法律阐释者的阐释之中。德沃金的法律概念是一个阐释性的法律概念。在阐释的层面上去理解法律是什么的同时,德沃金进一步认为法律和道德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在解释什么是法律时,既可以看到具体的法律规则,也可以看到作为背景根据的政治道德准则,在此基础上的法律和道德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法律的阐释或者法律形成最终是一个社会的应然的道德理想追求。法律和道德二者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德沃金认为法律和道德并没有截然可分的界限。
德沃金从法律的阐释性层面去解释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这一解释方式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因为他是从法律本身入手来说明的,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在法律的性质本身中融汇了道德的因素,这样法律本身就包含了道德的目的。但是,对于法律和道德关系,无论是哈特的解释还是和道德等德沃金的解释,他们都是或者绝对撇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或者将法律同。不可否认法律和道德确实存在着联系,但这也不能将道德和法律简单等同,因此哈特和德沃金的关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观点也是有失偏颇。
对此,实用主义法理学家波斯纳用实用主义的观点揭示出了法律和道德的相对合理的关系。波斯纳认为,实用主义并没有精确的定义,“实用主义不是一套理论,只是一种态度,即追求法理学科学化的态度,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工具主义,它努力运用思想作为一种武器,以便更有效的行动”。实用主义视知识为工具,用结果确定我们的工具,将科学看作是一种社会事业,最终的目的是社会福利。波斯纳认为法律自身还没有确定统管一切的具体可行的目标,一切理论都只能根据其结果确立其用途。实用主义者希望法律更为经验、更为现实、更服务于真正的人的需要。道德理论似乎是法律的一个不可避免的关注,只是因为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有重叠的部分。一方面,法律是社会现实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法律又是规范性秩序的一部分,但法律不完全是其中任何之一。法律适用道德术语部分是因为其起源,部分是为了让人们更好的理解法律。在波斯纳看来对某个法律案件的争论,道德辩护只是加深分歧,而不是沟通分歧,法律的出路并不在于一种新的道德理论或宏达的理论纲领。他认为要遵守实用主义,实用主义是一种态度,一种进路,一种方法,而不是一种道德的法律的或政治的公式,这就是波斯纳的实用主义立场。
波斯纳用实用主义的方法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解释,他视每一种道德理论为一工具,而评价这一工具的标准是它的用途。因此,在实用主义的观点看来没有什么理论
是绝对的真理,没有绝对真理这一说法,一切理论都只是根据其用途而被视为不同的工具。
法律确实与道德存在着某些联系,但如果将法律等同于道德,对一切法律都作出价值判断,那么必然会限制法律对社会更宽阔的作用,而且在解决法律问题时会使法律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之,绝对否认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又是不现实的。波斯纳用实用主义的观点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解释的重要借鉴意义在于,我们不必纠缠于法律与道德是否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或者说必须对道德作出价值判断,或者坚决把道德与法律区分开,我们应该站在更高的层面去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即看理论本身是否有利于解决实施问题,把每一种根据其用途判断为不同的工具,而不是一定要视其为某一确定的真理。这样便更好的处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既没有限制到法律本身,也没有干涉到道德本身。
参考文献:
[1]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法制出版社.
[2] 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法制出版社.
[3]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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