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摘要:庞德曾说过:有三个问题在近一个世纪的法学著作中是突出的,便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历史的解释。而德治和法治作为法律和道德的动态系统也理所当然的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突出的问题之一。本文试着从德治和法治的释义以及结合当今的社会现在探寻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德治 法治 动态系统 关系
拉面怎么做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历史上首次明确将其区分的是康德。康德认为,道德是内在的,法律是外在的。而在人类文明时期,法律与道德的混合是一切法文化类型的共同特征,并不是中华民族独有。而在这所要论述的德治和法治即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之间的关系也是要从道德和德治以及法律和法治着手。
什么是罪一,道德与德治
“礼法结合,一准乎礼”是我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我国古代立法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
老公梦见老婆怀孕纲常的影响,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要求“一准乎礼”,礼的精神上是尊尊,亲亲,即维护“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明友有信”的人伦关系。从大量的文献中可以得知,中国在西周时期已经进入了礼治(德治)的时代,而在以后的年代里,礼治(德治)就一直贯穿着各个时期。如“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中逐步取得了正统地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完善了礼法结合”,“曹魏首创“八议”“入律””,“西晋开创了依服制定刑罚的先例”,“北魏加入了“存留养亲”和“官当”的条目”,“北齐为了强调“忠君”“孝亲”将“十恶”列为“名例”之首
” 。而自《唐律疏议》以后,“一准乎礼”就是封建律典的楷模。如是的回看一下历史,可以看到在很长的时间里德治(礼治)占据着主导地位。那么,什么又称为德治呢?
德治是道德的动态系统,要了解德治,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道德。道德在我们古籍上是由“道”和“德”两个概念组成的。“道”即是指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以及做人的道理。“德者,得也。”实际原则有所得即如果一切都按照一定的原则去做就达到了道德的境界。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一词是起源于拉丁语“摩里斯”(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引申其义,也有偶规则,规范的行为品质和善恶评价等含义。孙笑侠等人认为:道德是评价人的
思维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马克思主义则认为: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以善恶评价作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从这样一些对道德的释义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其实就是潜在的规则,原则,在潜意识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是自觉不自觉的存在于人的大脑中的。那么德治呢?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德治是一种治理社会和管理社会的模式,是与法治相对应的,是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达到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法律和法治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经历了古代奴隶制法,封建制法以及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个阶段。和年明显,法律的发展是相当的迅速的,各种旧的法律部门日趋完善,新的法律部门同时也不断的涌现,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也是很有必要。那么面对如此多的法律法规,我们对法律又该如何介定呢?
在现在汉语中,法律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广义上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等一切在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
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其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而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译本理论,结合国内外法学研究成果,我国主流对法的定义为:法是室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由于法的内容的多元性,丰富性以及广泛性决定了我们对法治不能进行简单的解说,基于各种解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法治:
〈一〉,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是管理社会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
〈二〉,法治是一种社会活动方式,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所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以法律的方式处理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人任何组织的一切活动都要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都要遵从法律,不得以任何的理由违背法律。
〈三〉,法治是一种良好的秩序状态。法律是通过对权利,义务,权力和责任等一切法律资源进行合理配制,促使法律资源的利用,获得最大化,最优化的效率的一种制度的安排和设计。就此而言,法治社会是一个以法律为主导的有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社会。
三,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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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和法治分别作为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是调节人类社会生活的两个主要的手段,有着紧密的联系。
五月病〈一〉,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其运行需要道德的支撑,其完善也离不开道德的制约。
1, 道德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道德往往成为解决法律诸问题的素材仓库。道德理论,道德观点,道德学说是法律理论,法律观点,法律学说的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没有道德理念道德思想的更新和发展就没有道德理念原则和信条不断转化为法律理念的原则和规范,就没有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更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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