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2019-09-05
内容摘要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上层建筑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调整⼈们的思想和⾏为的重要⼿段。依法治国是⼀种治国⽅略或社会调控⽅式,①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以德治国是根植于中华民族⼏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思想政治⼯作和精神⽂明建设的优秀成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化前进发展⽅向的⾼度,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关键所在。⾸先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1)依法治国须有法可依;(2)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其次以德治国要建⽴社会主义的“德治观”。(1)社会主义的“德治”把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提⾼到治国⽅略的⾼度;(2)社会主义“德治”的根本⽬的,是要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把提⾼⼈的道德素质作为实现中华民族振兴的⼀个重要环节;(3)社会主义的“德治”是以最⼴⼤⼈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道德准则。第三“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治与德治,⼀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来起作⽤,⼀个靠⼈们内⼼信念和社会舆论来起作⽤,⼆者其⽬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对于⼀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各⾃起着独特、不可替代的作⽤。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
都是建⽴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和⼿段,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第四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1)运⽤⽴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2)发动众制定和执⾏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则给予⼀定⽀持;(3)从严治党,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推动者。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关系⼿段
依法治国是⼀种治国⽅略或社会调控⽅式,①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以德治国是根植于中华民族⼏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思想政治⼯作和精神⽂明建设的优秀成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化前进发展⽅向的⾼度,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关键所在。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辩证地联系在⼀起的,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进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且也需要德治,忽视其中的任何⼀个⽅⾯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的。同志在2001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突出地强调了这⼀点,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
成的,相互促进的。⼆者缺⼀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明。⼆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就⾮常精辟地阐明了法治与德治在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中的地位、作⽤及其相互间的辩证关系。
宁波黄鱼面⼀、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
依法治国,⾸先须有法可依。这就需要加强⽴法,要建⽴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将是杂乱⽆章,同时也会留下许多法律调整上的漏洞,进⽽严重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依法治国,也就⽆从谈起。有法可依,关键在于应完善社会主义体制所需的法律体系。著名法学教授王家福等曾在《论依法治国》⼀⽂中列举了应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九个⽅⾯,即宪法、⾏政法、经济法、⾏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会保障法③。
第⼀,依法治国要严格执法、守法观念。法律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执法权⼒,使其治理国家和社会,同时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并依循法定的程序⾏使权⼒,必须依法进⾏。只有严格执法、守法,其权⼒本⾝才具有合法性,其⾏使权⼒的⾏为才是正当的。法治的含义在于⼈⼈在法律⾯前是平等的,在现代社会,执法机关依法办事较之于普通民众的守法更为重要,因为“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④诚如美国学者富勒所指出
的:“法治的实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作⽤时,政府应忠实地运⽤曾公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是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不是指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都没有。”⑤
如果执法机关不能严格遵守法律,则其权⼒将很难受到限制,⽽不受限制的权⼒必然导致腐败。实践中出现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滥⽤权⼒等现象,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难以保障严肃执⾏造成的。所以,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要加强执法机关⼯作⼈员的道德教育,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公仆”。
第⼆,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和⾄⾼⽆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德沃⾦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都”,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由于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了司法是保障⼈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道防线,当公民和法⼈的权益受到侵害,受害⼈能够寻求的最后⼀处伸张正义的地⽅就是法院,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混淆了正义与邪恶,⽽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蔑视,法律虚⽆主义的观念由此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遭受毁灭性的摧残。正如培根所指出的,“⼀次不公的(司法)判决⽐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流,⽽不公的判决则把⽔源败坏了。”⑥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制定严格
的司法⼈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使司法⼯作⼈员的职业道德加以完善和加强。另外还必须强化监督机制。
⼆、以德治国要建⽴社会主义的“德治观”
中国古代的“德治”,对统治者来讲是要求国家的君主和所有的官吏,都必须是⼀个道德⾼尚的⼈;对⽼百姓来⾔是要对其重
视“羞耻⼼”的培养,强调要对⽼百姓实⾏“德政”,其⽬的是为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服务的。我们今天所说的“以德治国”的“德治”是完全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
第⼀,我们所说的“德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个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治国⽅略的⼀个重要⽅⾯。社会主义的“德治”把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提⾼到治国⽅略的⾼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从⽽决定了今天
的“德治”不但不可能导向“⼈治”,⽽且,正由于强调了从政者的道德品质,在遴选和造就⼲部中,更有利于克服“⼈治”弊端。
第⼆,社会主义“德治”的根本⽬的,是要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把提⾼⼈的道德素质作为实现中华民族振兴的⼀个重要环节。正如同志所指出的,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就能使⼈们⾃觉地扶正祛邪,扬善
惩恶,就有利于形成追求⾼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
第三,社会主义的“德治”,对党政⼲部,提出了更⾼的道德要求。今天的“德治”,是以最⼴⼤⼈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道德准则,因此,“以德治国”⾸先是针对各级领导⼲部⽽提出的思想道德约束,要求各级领导⼲部率先垂范,不仅要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依法⾏政,⽽且要以德⾏政。我们的党政⼲部,要把“以德治国”当作是对⾃⼰的更严格的要求,不断地激励⾃⼰,努⼒提⾼⾃⼰的道德素质。
三、“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调整⼈们的思想和⾏为的重要⼿段。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民⽣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强制的⼿段来约束⼈们的⾏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特别是在社会⼤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
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段,⽽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段,以其说服⼒和劝导⼒来影响和提⾼社会
成员道德觉悟,使⼈们⾃觉地遵守这些⾏为规范。道德诉诸⼈们的“良⼼”,诉诸⼈内⼼的“道德信念”。所谓“说服⼒”,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所说的“羞耻之⼼”,从⽽使⼈们在内⼼深处形成道德⾏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的道德⾏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谓的“劝导⼒”,就是指通过形成⼴泛的道德舆论,培养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们认识到,如果⼀个⼈不能履⾏⾃⼰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社会舆论的⼒量是⽆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强⼤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些重⼤问题产⽣重要影响。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的性情和⽓质,改变社会的风⽓,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这种社会舆论,⼀旦同内⼼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的作⽤。
法治与德治,⼀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来起作⽤,⼀个靠⼈们内⼼信念和社会舆论来起作⽤,⼆者殊途同归,其⽬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对于⼀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各⾃起着独特、不可替代的作⽤。正如同志指出的,对⼀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者缺⼀不可,也不可偏废。⑦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反思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发现只是简单地把道德或法律视为治国之最⾼原则,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局限性也是⼗分明显的。我国古代凡是只⽤德治国或只⽤法治国的王朝,都很快⾛向了衰落,灭亡。
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单纯⽤“德治”,很快被吞并;秦国“传任刑罚”,则⼆世⽽亡,⽽现在西⽅⼀些国家也都着⼿将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开展道德⽴法,例如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了《政府道德法令》。
我们今天所说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虽然借鉴了中外历史经验,但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与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与法律改变了过去少数⼈的道德与法律居⽀配地位的历史,转⽽由多数⼈的道德与法律居⽀配地位,这是性质的不同。我们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是为了保证⼈民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依法治国,就是⼴⼤⼈民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作都依法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改变,不因领导⼈看法或注意⼒的改变⽽改变。以德治理,就是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民服务为核⼼,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为规范。
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建⽴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和⼿段,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
⾸先,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内容上相互吸引。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如党的⼗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民服务为核⼼,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际关系。”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主要内容的集中概括,⽽我国宪法已吸收了这些内容。不仅如此,许多道德规范通过⽴法程序已转变为法律规范。如我国的刑法、民法、治安管理法等对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教师法、会计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警察法等已对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婚姻法、继承法、⽼年⼈权益保障法等婚姻家庭⽅⾯的⽴法已对家庭美德的
主要内容作了吸收。今天的⽴法如此,过去的⽴法也是如此。⼀部⼈类的法制史告诉我们,历代统治者在⽴法时,总是努⼒把⼀个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观挑选出来,通过⽴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因此说道德不仅是⽴法的基本原则,许多法律规范也是由总体规范转化⽽来,法律是⼀种具有强制性的道德。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由外在的规范成为公民⾃觉遵守的规则时,法律规范对公民来说便成为⼀种道德规范。
怎样做茯苓饼其次,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法律的特点是强调强制和法治。道德的特点是强调教育和⾃律。⼀般地说,在我国凡是法律所禁⽌的⾏为,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应当谴责的不道德⾏为,当某些⾏为不能够或不便于实施法律制裁时,便⽤道德⼿段进⾏调解;⼀旦这些⾏为已经不能
靠道德⼿调解,则需采法律措施。
第三,“以德治国”,不但不会对“依法治国”有任何的削弱,⽽且必将更有利于“依法治国”的进⼀步加强。在⼀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没有道德的法律,只是建筑在沙滩上的建筑物,是不可能稳固的。道德的教化,在⽴法和执法的领域,主要是针对⽴法和执法⼈员的道德素质的,⽴法和执法⼈员提⾼了执法守法的觉悟和境界,就能够为他们⾃觉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针,创造最良好的道德前提。
第四,提出以德治国,不是否认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是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个完整的治国⽅略。我们在强调“以德治国”的同时,决不应当忽视“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因为如果没有强有⼒的法律保障,任何⼀个政权,都是不可能维持和巩固的;同时,如果忽视道德的作⽤,缺乏道德的教化,不以⼈民众的道德素质的普遍提⾼为前提,⼀个社会的政治稳定和长治久安,也是不可能的。
四、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国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第⼀,运⽤⽴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要通过⽴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体遵⾏的法律强制⼒。
社会主义道德靠个⼈的良⼼和舆论来保障实施。然⽽,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和舆论尚不⾜以防⽌反道德的⾏为发⽣。在道德体系中,有⼀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必须利⽤法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这样就会⼤⼤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还可通过⽴法,以奖励性的⼿段促进社会道德⽔平的提⾼。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为予以制裁的同时,对见义勇为等先进⾏为,法律给予各种物质的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例如,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可强化公务⼈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的活动,既可增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信任意识,⼜可起到预防犯罪的作⽤;依法打击制冒伪劣商品活动,可以促进职业道德;依法惩处虐待⽼⼈⾏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
第⼆,发动众制定和执⾏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则给予⼀定⽀持。我国宪法在总纲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众中制定和执⾏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明的建设。”制定和执⾏各种守则、公约⼜是基层民主建设实⾏基层组织⾃治的重要内容。政府依法对这种活动提供⼀定经费、给予⼀定指导等。
第三,从严治党,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推动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党领导⼈民治理国家的基本⽅略。因此,坚持这⼀⽅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部。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督促党员领导⼲部依法办事。同时,党要成为代表先进⽂化(包括先进思想道德)前进⽅向的党,党员领导⼲部要成为道德楷模。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是我国重要的治国⽅略,我们要⽴⾜本国实际,认真总结⼈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胆吸收和借鉴⼈类社会创造的⼀切⽂明成果,总结⼈民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法治和德治的鲜活经验,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途径,最终形成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
注释:
(1)张⽂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2)罗国杰《论“以德治国”》、《求是》杂志2001.15期,第46页。
(3)王家福、李步云等,《论依法治国》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4)张⽂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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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引⾃沈宗灵:《现代西⽅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09页。
(6)(英)培根:《培根论说⽂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7)2001年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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