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规范
3 城市公共交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3.1.2 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3.1.3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不同规模城市的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 表3.1.3
城市规模
最大出行时耗(min)
主要公共交通方式
﹥200万人
60
大、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公共汽车 电车
100~200万人
50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电车
﹤100万人
40
公共汽车 电车
35
公共汽车
25
公共汽车
 
3.1.4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3.1.5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3.1.6 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3.1.7 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 表3.1.7
公共交通方式
运送速度(km/h)
发车频率(车次/h)
单向客运能力(千人次/h)
公共汽车
16~25
60~90
8~12
无轨电车
15~20
50~60
8~10
有轨电车
14~18
40~60
10~15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20~35
40~60
15~30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30~40
20~30
30~60
3 城市公共交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3.1.2 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3.1.3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不同规模城市的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 表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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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模
最大出行时耗(min)
主要公共交通方式
﹥200万人
60
大、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公共汽车 电车
100~200万人
50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电车
﹤100万人
40
公共汽车 电车
35
北电艺考放榜公共汽车
25
公共汽车
 
3.1.4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3.1.5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3.1.6 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3.1.7 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 表3.1.7
公共交通方式
运送速度(km/h)
发车频率(车次/h)
单向客运能力(千人次/h)
公共汽车
浙江杭州西湖旅游16~25
60~90
8~12
无轨电车
15~20
50~60
8~10
有轨电车
14~18
40~60
10~15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20~35
40~60
15~30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30~40
20~30
30~60
3.2 公共交通线路网
3.2.1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市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各线的客运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协调。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
3.2.2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
3.2.3 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1.5;中、小城市不应大于1.3。
3.2.4 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于1.4。
3.2.5 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
3.3 公共交通车站
3.3.1 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公共交通站距 表3.3.1
飞镖的折法
公共交通方式
市区线(m)
郊区线(m)
公共汽车与电车
500~800
800~1000
公共汽车大站快车
1500~2000
1500~2500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800~1000
1000~1500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1000~1200
1500~2000
3.3.2 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3.3.3 无轨电车终点站与快速轨道交通折返站的折返能力,应同线路的通过能力相匹配;两条及两条线路以上无轨电车共用一对架空触线的路段,应使其发车频率与车站通过能力、交叉口架空触线的通过能力相协调。
3.3.4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3.3.4.2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
3.3.4.3 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3.3.4.4 公共交通车站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换乘。
3.3.5 快速轨道交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换乘停车场(库)。
高考总分多少分3.3.6 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3.3.7 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m2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
3.3.8 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时,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km,其用地面积
为250~500m2
3.3.9 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路抛制服务时,在商业繁华地区、对外交通枢纽和人流活动频繁的集散地附近,应在道路上设出租汽车停车道。
3.4 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3.4.1 公共交通停车场车辆、车辆保养场、整流站、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等的场站设施应与公共交通发展规模相匹配,用地有保证。
3.4.2 公共交通站布局,应根据公共交通的车种车辆数、服务半径和所在地区的用地条件设置,公共交通停车场宜大、中、小相结合,分散布置;车辆保养场布局应使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并与公共交通停车场相结合。
3.4.3 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 表4.3.4
保养场规模
(辆)
每辆车的保养场用地面积(m2/辆)
单节公共汽车和电车
铰接式公共汽车和电车
出租小汽车
50
220
280
44
100
210
270
42
200
200
260
40
300
190
250
38
400
180
230
36
 
3.4.4 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整流站的规模应根据其所服务的车辆型号和车数确定。整流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2.5km。一座整流站的用地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3.4.5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车辆段的用地面积,应按每节车厢500~600m2计算,并不得大于每双线千米8000m2
3.4.6 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的工作半径不应大于8km;每处用地面积可按500m2计算
4 自行车交通
4.1 一般规定
4.1.1 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程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的地区,其行程速度宜取低限值。
4.1.2 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4.1.3 在城市居民出行总量中,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比值,应控制在表4.1.3规定的范围内。
不同规模城市的居民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出行量的比值 表4.1.3
城市规模
自行车出行量:公共交通出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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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模
自行车出行量:公共交通出行量
大城市
100万人
1:1-3:1
中等城市
9:1-16:1
100万人
3:1-9:1
小城市
不控制
4.2 自行车道路
4.2.1 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由单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路、城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共同组成一个能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
4.2.2 大、中城市干路网规划设计时,应使用自行车与机动车分道行驶。
4.2.3 自行车单向流量超过10000辆/h时的路段,应设平行道路分流。在交叉路口,当每个路口进入的自行车流量超过5000辆/h时,应在道路网规划中采取自行车的分流措施。
4.2.4 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宜按表4.2.4的规定采用。
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 表4.2.4
自行车道路与机动车道的分隔方式
路网密度(km/m2)
道路间距(m)
自行车专用路
1.5-2.0
1000-1200
与机动车道间用设施隔离
3-5
400-600
路面划线
10-15
150-200
4.2.5 自行车道路与铁路相交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时,应设分离式立体交叉。
4.2.5.1 与Ⅱ级铁路正线相交、高峰小时自行车双向流量超过10000辆;
4.2.5.2 与Ⅰ级铁路正线相交、高峰小时自行驶双向流量超过6000辆;
4.2.5.3 火车调车作业中断自行车专用路的交通,日均累计2h以上,且在交通高峰时中断交通15min以上。
4.2.6 自行车专用路应按设计速度20km/h的要求进行线型设计。
4.2.7 自行车道路交通环境设计,应设置安全、照明、遮荫等设施。
4.3 自行车道路的宽度和通行能力
4.3.1 自行车道路路面宽度应按车道数的倍数计算,车道数应按自行车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m,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向净空宽度应加0.25m。自行车道路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m,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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