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限制速度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限制速度
1 范围
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上限制速度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要求和使用。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限制速度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限制速度标志和标线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5768.4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限制速度 speed limit
在道路特定路段允许机动车行驶的最高速度。
3.2
设计速度 design speed
道路几何设计所采用的车速。
3.3
运行速度operating speed
当交通处于自由流状态且天气良好时,驾驶员操作车辆的速度。通常采用路段某断面或特征点上测定的第85%位速度。
3.4
建议速度 advisory speed
在一段道路上根据道路的设计、交通特征和环境条件等,建议车辆的行驶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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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速区 speed zone
某一标志限制速度适用的一段道路或一个路网。
4一般规定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4.1限制速度标志应在限制速度变化的起点设置。标志限制速度的解除有两种方式,一是设置限制速度解除标志,二是设置不同限制速度值的限制速度标志。
4.2限制速度标志上的限制速度值,应是法律和法规规定的限制速度,或者是经交通工程论证并由主管部门认可的限制速度。
4.3限速区应经交通工程论证。交通工程论证应含自由流交通状态下车速分布的分析内容。
4.4在特定地点,经分析论证,可采用低于限制速度值的建议速度标志,并配合使用相关的警告标志,提醒驾驶人减速。
5限制速度值确定
5.1考虑道路功能、运行速度、道路环境以及历史事故等因素,参见附录A。
5.2限制速度值以道路的设计速度值为基础,可以取设计速度值或低于设计速度值。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限制速度值也可以提高10~20km/h,但不高于120km/h。限制速度值比设计速度值高10~20km/h的,应进行交通工程论证。
5.3对限速区内部分代表断面进行观测或预测,确定第85%位速度,参见附录B。以第85%位速度值为基础,取其上下5~10km/h范围内的值。选取代表断面时要避免信号灯控制交叉口的影响。
5.4如果5.2和5.3的差值超过20km/h,则需进一步分析、观测或预测、调整。
5.5道路上长大结构物,如跨海大桥、特长隧道、山区高墩特大桥等,限制速度值不宜高于设计速度值。
5.6路域交通环境复杂,存在横向干扰的路段,限制速度值不宜高于设计速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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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限制速度值是10 km/h的整数倍。
5.8当道路功能或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宜对限制速度值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对限制速度值进行调整。
5.9限速区最小长度参见附录C。
6限速标志设置
6.1 限速标志宜设置在限速区起点。
6.2 在经过高速公路、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及城市快速路入口和平面交叉后或其他需要提醒驾驶人的地方可重复设置。
6.3 限制速度标志宜单独设置,除最低限速标志(GB 5768.2—2009的示16)或辅助标志外,限制速度标志柱上不宜附着其他标志。
6.4 如果需要对某一类车型的速度进行限制,应以辅助标志表示,不宜直接在标志面上附加图形或文字。示例见图1。
图1 辅助标志表示不同车型的限制速度示例
6.5 同向3车道及以上道路宜在两侧同时设置限速标志,或在车道上方设置限速标志。限速标志的设置应考虑到车辆遮挡和视认角度等因素。
6.6 分车型限速标志示例见图2。
图2分车型限速标志示例
6.7分车道限速,限速标志宜设置在车道正上方。示例见图3。
图3 分车道限速示例
6.8分车道和分车型结合限速,限速标志和车道专用标志宜设置在车道正上方。示例见图4。
注:图中标志含义为左侧车道小客车专用并限速120km/h,中间车道限速120 km/h,右侧车道限速100 km/h。
a)
注:图中标志含义为左侧车道小客车专用并限速120km/h,中间2个车道限速120 km/h,右侧车道限速100 km/h。
b)
小学教师工作总结 个人注:图中标志含义为左侧2个车道小客车专用并限速120km/h,中间靠右侧车道限速120 km/h,右侧车道限速100km/h。
c)
图4  分车道和分车型结合限速示例
6.9限速区内部分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低于最高限速值的建议速度标志。低于最高限速值的建议速度标志不应和限速标志设置在同一位置或较近位置。
6.10作业区限速标志设置见GB5768.4。
6.11区域限制速度标志(GB 5768.2—2009的禁43)朝向进入区域的车辆,设置在进入限制速度区域前便于车辆观察到的适当位置。
6.12区域限制速度解除标志(GB 5768.2—2009的禁44)朝向离开区域的车辆,便于驶离车辆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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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主线和匝道的限速差不宜超过30km/h。如果长度允许,宜采取逐级限速方式。示例见图5。
图5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主线和匝道逐级限速示例
7可变限速标志设置
7.1根据以下需要,条件许可时,可设置可变限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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