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赐福等与宁福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陈赐福等与宁福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由】qq空间怎么添加背景音乐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04 
【案件字号】(2020)闽06民终28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廖书茵陈春生陈天明 
【审理法官】廖书茵陈春生陈天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元旦法定假日是几天?
【当事人】陈赐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漳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龙海分中心;宁福彪;福建永恒物流有限公司;秦家榕;漳州同城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赐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漳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龙海分中心宁福彪福建永恒物流有限公司秦家榕漳州同城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赐福宁福彪秦家榕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漳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龙海分中心福建永恒物流有限公司漳州同城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韩杰毅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吴丽娜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邹凤珍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刘金智漳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公职律师;蔡清良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徐艳微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韩杰毅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吴丽娜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邹凤珍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刘金智漳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公职律师蔡清良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徐艳微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建明韩杰毅吴丽娜邹凤珍:刘金智蔡清良徐艳微 
【代理律所】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漳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公职律师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路考靠边停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赐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漳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龙海分中心 
【被告】宁福彪;福建永恒物流有限公司;秦家榕;漳州同城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东北大拉皮的做法本院认为,龙海公路中心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并未写明工程建设期和质量缺陷责任期间,提交的第二组证据系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证据,提交的第三组证据系龙海公路中心的上级单位漳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出具,本质是利害关系方的单方证明,且陈赐福、同城公司对该证据均提出异议,故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同城公司、龙海公路中心应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是否遗漏中交三航局作为被告。三、一审关于陈赐福各项损失认定是否有误。  一、同城公司、龙海公路中心应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因中交三航局提出复核,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先后对本案作出两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两次事故认定书中均查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环境为路两侧设有金属护栏,路面施划导流线、车道分界线、边缘线。现场道路厦门往漳州方向的三机动车道为断头路,在断头路处设有围挡及部分防撞桶,现场道路为干燥的沥青路面,现场路灯未开启。龙海公路中心对上述现场环境并无异议,但其主张调整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相关道路配套设施非其职责范围。对此分析如下:漳州市公路局根据市政府(2019)14号会议纪要,于2019年4月2日通知龙海公路分局,要求该局“从2019年4月1日零时起,承接G319线厦漳同城大道相应范围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做好移交接养质量缺陷修复对接工作等。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与龙海公路分局签订厦漳同城大道高新区段市政配套设施委托养护协议
书,委托龙海公路分局对包含本案事故路段的路线除公路局负责管养范围外沿线配套的辅道、人行道、照明等进行日常养护管理,委托代养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本案事故发生于2019年6月14日,故事故发生时龙海公路中心负有评估事故路段风险、对接质量缺陷修复、管理维护各项配套设施的职责。由此,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复核后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海公路分局未能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相关道路配套设施,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应予采纳。一审判决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分配陈赐福损失,并无不当,陈赐福、龙海公路中心主张同城公司应负赔偿责任,龙海公路中心主张不负赔偿责任,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如前述,道路管理维护缺陷系本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因之一,故一审适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审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是建筑物等倒塌致害责任,本案并无建筑物等倒塌情形,龙海公路中心主张适用该条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二、一审判决是否遗漏中交三航局作为被告  如前所述,道路管理维护缺陷系本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因之一,本案事故发生时龙海公路中心已承接事故路段的养护管理工作,中交三航局作为
施工单位,其施工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故一审判决并未遗漏被告,龙海公路中心主张中交三航局应作为本案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三、一审关于陈赐福各项损失认定是否有误  陈赐福提交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违法记录、南靖县龙山镇棠溪村民委员会证明、交易流水记录等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陈赐福于事故发生一年前以非农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一审判决适用城镇标准计算各项损失并无不当,大地财险福建公司主张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以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鉴定陈赐福医疗费,实际上是鉴定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一审判决依法不予采纳该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大地财险福建公司主张应扣除陈赐福不合理及无关联性费用77906.25元,缺乏事实和
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医疗费是指自然人的身体受到侵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和康复所必须的费用。结合陈赐福病情,制氧机、护理床、吸痰管、家用指夹式血氧仪、轮椅、座垫、电动移位机、呼吸训练器等应属其质量康复所需器械,一审判决支持相应费用并无不当,大地财险福建公司主张购买上述器械的10537.6元应予扣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陈赐福的医疗费为572458.85元,一审判决根据其伤情和医嘱,酌定营养费为57245.89元,符合司法实践,大地财险福建公司主张营养费为48401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50元/天,符合司法实践,大地财险福建公司主张应为20元/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案事故致陈赐福一级伤残,一审酌定出院后护理期暂计五年并无不当,大地财险福建公司主张应暂计三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年限应以周岁计,大地财险福建公司主张以小数计,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陈赐福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造成其一级伤残,确对其造成极大精神痛苦,一审根据事故过错责任,并结合陈赐福伤残后果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0元,并无不当,大地财险福建公司主张应按30000元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经漳州肢残康复中心评估鉴定,陈赐福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587
500元。一审判决根据鉴定意见书并结合实际情况,暂支持五年计146500元,并无不当。大地财险福建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该异议不予采纳,其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应暂支持三年计609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陈赐福、大地财险福建公司、龙海公路中心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宁福彪、永恒物流公司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17.59元,由陈赐福负担6313.32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负担7390.95元、福建省漳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龙海分中心负担6313.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5:24 
陈赐福等与宁福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环境工程专业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民终2867号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赐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毅,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台江路**佳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687146X0。
     负责人:林孝明。古罗马帝国历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娜,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凤珍,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龙海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大众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0048956672XG。
     法定代表人:江宝福,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科林,该中心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智,漳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公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福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永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康桥新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G9N87H。
     法定代表人:黄刘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家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同城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江滨路碧湖展示馆**会信用代码9135060008742202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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