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制泄本办 法。
第二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 义。
第三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左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骂人的话带脏字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左设立综合性和 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岀突出贡 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高考填报志愿技巧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 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左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 合格。
第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左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卡罗拉1.2t
(一) 在髙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弃、研究工作;熹
(二) 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泄的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 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泄。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执业申请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立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在髙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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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 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泄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泄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 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泄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 受理,并向申请人书而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左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 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左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査意见,并 将审査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査意见和全部申请 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i正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 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左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左。执业证书 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
(-)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左的:
(二)对不符合法泄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左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祝妈妈生日快乐的短句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情形的证明;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的证明:
(三)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査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 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査、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 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一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査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 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 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I上的,在完成淸算、办 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 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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