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覃少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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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8 
【案件字号】(2021)桂04民终9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如何做电子版签名
【审理法官】曾超林远刘创祥 
【审理法官】曾超林远刘创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覃少健;陈水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仁汽运有限公司;钟文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祝裕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黄勇达;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容县支公司;黄伙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覃少健陈水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仁汽运有限公司钟文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祝裕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黄勇达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容县支公司黄伙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教师节放假吗
【当事人-个人】覃少健陈水钊钟文林祝裕强黄勇达黄伙舞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仁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容县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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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罗晖智韦云飞胡金萍梁辉昌 
【代理律所】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广西藤州律师事务所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华夏银行网点【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覃少健;陈水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仁汽运有限公司;钟文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上海分公司主张被上诉人陈水钊作为驾驶肇事车辆的司机,其在从事货运驾驶员期间未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因该资格证取得属于行政强制性规定,因此保险人上海分公司对此应予免责。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免责事由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分公司主张被上诉人陈水钊作为驾驶肇事车辆的司机,其在从事货运驾驶员期间未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因该资格证取得属于行政强制性规定,因此保险人上海分公司对此应予免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分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明确向投保人说明驾驶人必须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的具体名称、种类、范围,才可以免责,本案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上海分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
因此,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上海分公司该免责主张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海分公司主张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财产贬值损失亦属于免责范围,其不应就被上诉人覃少健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承担责任。因在本次事故中,被上诉人覃少健在本次交通事故无责任,上诉人上海分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就合同中该免责条款的约定尽到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覃少健该部分损失并无不当,本院对上海分公司该主张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替身情郎凌豹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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