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龙金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龙金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银链变黑【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19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54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余军梅 
【审理法官】余军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四川特小吃大全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龙金秋;高丽霞;刘永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沿江支公司;朱雪东 
【当事人】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龙金秋高丽霞刘永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沿江支公司朱雪东 
【当事人-个人】龙金秋高丽霞刘永奇朱雪东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沿江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华平广东帆顺律师事务所;黄斌浩广东帆顺律师事务所;李艳妃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杨美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倪海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华平广东帆顺律师事务所黄斌浩广东帆顺律师事务所李艳妃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杨美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倪海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华平黄斌浩李艳妃杨美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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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广东帆顺律师事务所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造梦西游3宠物怎么抓【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龙金秋;高丽霞;刘永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沿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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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次事故发生在2019年,根据《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关于成飞公司的责任,首先,根据成飞公司与朱雪东签订的《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管理合同》内容及成飞公司的法庭陈述,朱雪东将其自购的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以成飞公司的名义登记上牌及办理营运证,朱雪东向成飞公司交纳有关费用,可见双方存在车辆挂靠关系。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三条规定,朱雪东与成飞公司应对该车造成龙道平死亡的后果和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朱雪东与成飞公司签订的《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管理合同》约定期限自2015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6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9年10月14日,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限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下发后,双方并未变更或解除该合同,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终止,且成飞公司承认已收取该车2019年全年的费用,应依法依约承担相应义务。第三,对于朱雪东与刘永奇之间的关系,朱雪东与刘永奇一、二审均未到庭应诉,对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未进行说明和举证。虽然刘永
奇曾在交警部门表示其于2019年9月1日向朱雪东购买涉案车辆,但其并未提交相关的车辆转让、买卖合同以及支付购车款的依据,不足以证实其陈述属实,朱雪东、刘永奇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对龙道平家属龙金秋、高丽霞主张的损失,朱雪东、刘永奇、成飞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对此认定不当,应予更正。成飞公司主张其无需承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险公司能否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赔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写明刘永奇驾车超载,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行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将此作为免责
事由,平安保险公司只要在订立合同时履行了提示义务即可免赔。涉案车辆的保险合同订立于2019年6月17日,成飞公司已在投保单上盖章,平安保险公司主张成飞公司同日盖章,符合投保流程。成飞公司主张在保险单送达之日盖章,但并未在投保单上写明实际盖章日期,也未举证证实其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盖章,故成飞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其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应予以采信,平安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赔10%。原审对此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关于人民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因成飞公司已在二审中撤回该项理由,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原审判决认定的除上诉意见之外的其他赔偿项目和金额,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即龙金秋、高丽霞因本次事故所致损失为医疗费50608.78元及其他损失合计1228798.78元。因本次事故还造成张君勇、许进元受伤,许进元已声明无需为其预留任何保险份额,龙金秋、高丽霞同意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份额预留50%给张君勇,故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60000元和商业三者险限额450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公司共应向龙金秋、高丽霞赔偿510000元。其余损失718798.78元,由成飞公司、刘永奇、朱雪东连带赔偿给龙金秋、高丽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火星文昵称【裁判结果】一、维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刘永奇、朱雪东、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龙金秋、高丽霞718798.78元;    四、驳回龙金秋、高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70元,由龙金秋、高丽霞负担2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3266元,刘永奇、朱雪东、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6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7.99元,由刘永奇、朱雪东、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2:51:1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成飞公司表示:1、在《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管理合同》履行期间,朱雪东有时以成飞公司的名义、有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营运活动,其没有提交朱雪东以成飞公司名义对外
从事营运活动的依据,但成飞公司将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营运证交给朱雪东,可以显示朱雪东以成飞公司的名义从事营运;2、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下发后,成飞公司与朱雪东没有变更或解除、终止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管理合同》,也没有收回该车的营运证,因为营运证已经过期,不再需要年审,之前营运证的年审都是成飞公司办理的;3、成飞公司在2018年底收到朱雪东交纳的2019年全年的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应该上一年底交下一年全年的管理费。    平安保险公司表示:其主张在商业三者险免责的条款是《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其已将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送达给投保人并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依据是投保单上有成飞公司的盖章;保险单的出单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成飞公司同日在投保单上盖章。成飞公司否认平安保险公司已向其送达保险条款,称该公司在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送达保险单时在投保单上盖章。    到庭当事人均表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除上诉意见之外的其他赔偿项目和金额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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