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年修订)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6.02.22
师徒结对小结【字 号】
【施行日期】2006.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杨凌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全面推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将省厅研究修订后的《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严格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便民利民,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有关决定、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主体、条件、程序、期限,依法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对行政许可行为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中,应当按照权责明确、分工配合的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法定的内设相关业务职能机构承办;需要由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实施和监督的,按层级职权配置分工负责、分段实施、共同监督;有关行政许可的文件、文书及证件,一律以实施机关的名义对外发布或者签发。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并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同时在本机关行政许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颁发的各种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一般不得收取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机关核定、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以下事项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一)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实施机关为司法部;
  (二)考核授予律师执业资格,实施机关为司法部;
  (三)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司法部,初审机关为省司法厅;
  (四)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实施机关为司法部,初审机关为省司法厅;
开心一聚的心情短语  (五)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司法部,初审机关为省司法厅;
  (六)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实施机关为司法部,初审机关为省司法厅;
  (七)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审核,实施机关为司法部;
  (八)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审核,实施机关为司法部;
  (九)律师执业许可,实施机关为司法部及省司法厅;
  (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司法部及省司法厅;
  (十一)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为司法部及省司法厅,初审机关为市司法局;
  (十二)公证员执业审批,实施机关为省司法厅;
帮忙的反义词  (十三)设立律师事务所审核,实施机关为省司法厅;
  (十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审核,实施机关为省司法厅;羽绒服推荐
  (十五)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司法厅,初审机关为市司法局;
  (十六)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实施机关为省司法厅,初审机关为市司法局;
  (十七)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实施机关为省司法厅,初审机关为市司法局;
男士香水哪个牌子好  (十八)设立公证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为省司法厅;
  (十九)设立仲裁委员会登记,实施机关为省司法厅;
  (二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司法厅,初审机关为市司法局。
  第九条 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承办业务职能机构应当即时制作记录,并进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记录,应当载明收到的日期。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一律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免费提供统一格式文本。
  司法行政机关有条件采用电子政务方式办公的,承办业务职能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每日查收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渠道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把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也可以在机关开设的网站上进行公示。
滦怎么读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由相关承办业务职能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向其作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以及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错误等;
  (五)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数量。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经过形式审查的行政许可申请,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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