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彪与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局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大暴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梦我的梦想作文【审结日期】2020.05.25
【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1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dnf未响应【审理法官】周刚潘华容何丽容
【审理法官】周刚潘华容何丽容
【文书类型】判决书 潘周聃29岁硕士毕业于苏黎世联邦理工大学
【当事人】胡文彪;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胡文彪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个人】胡文彪
【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局
【代理律师/律所】林淑簪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淑簪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淑簪
【代理律所】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文彪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胡文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被上诉人顺德交通局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判令顺德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违法行为,并将对胡文彪损失10000元返还给胡文彪,赔偿因违法行为扣车造成胡文彪的车辆不能营业10天的损失费15000元,两项合共25000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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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文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被上诉人顺德交通局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判令顺德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违法行为,并将对胡文彪损失10000元返还给胡文彪,赔偿因违法行为扣车造成胡文彪的车辆不能营业10天的损失费15000元,两项合共25000元。综合各
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顺德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否合法,原审判决驳回胡文彪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顺德交通局对管理区域内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具有查处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第六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路面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避免引发交通堵塞;(二)依照有关规定,在距离检查现场安全距离范围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灯、减速提
示标牌、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三)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车辆,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四)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证据,或者记下车号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本案中,胡文彪在其所驾驶的粤Y某某某某某号小型轿车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搭载乘客,违反上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顺德交通局据此对胡文彪驾驶的车辆采取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无不当。顺德交通局执法人员在查扣车辆时作出被诉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场向胡文彪进行了送达并告知其采取暂扣车辆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亦符合规定。原审法院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合法性已进行详细论述,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因顺德交通局执法程序中并不存在违法行为,未侵犯胡文彪合法权益,胡文彪亦无证据证明其损失。胡文彪主张的顺德交通局应赔偿暂扣车辆期间的营业等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胡文
彪又主张原审法院未审理其主张顺德交通局应返还10000元给胡文彪的诉讼请求,而是指引其另案处理,引发诉累,存在不当。虽然暂扣车辆和10000元均是由顺德交通局作出,但暂扣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10000元属于行政处罚,属于不同种类的两个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亦不相同。从胡文彪的提交的《行政诉状》《变更事实与理由申请书》可知,胡文彪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基本都是论述顺德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违法,应予赔偿。因返还10000元的主张涉及到行政处罚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依据“一案一诉”的原则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进行审查并指引胡文彪就返还10000元的主张另行起诉并无不当。胡文彪主张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胡文彪如对顺德交通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寻求救济。综上,胡文彪的上诉请求均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胡文彪的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文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6:23:03
投诉
胡文彪与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局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店面转让协议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06行终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文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吴振海,局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广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林淑簪,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文彪因诉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顺德交通局)行政强制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行初10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7月22日16时15分,胡文彪在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搭载乘客到中山市小榄车站时,被顺德交通局截停,顺德交通局查明胡文彪虽具有《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所驾驶的粤Y某某某某某号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而从事网约车服务。顺德交通局在告知了胡文彪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后,制作了粤顺均交强措〔2019〕8003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交胡文彪签名确认。在顺德交通局保留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第1联上,顺德交通局在所采取的措施一拦“依据”上勾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在送达给胡文彪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第2联,因复写时错位,“依据”上勾选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顺德交通局随后对胡文彪所有的粤Y某某某某某号小型轿车采取了扣押措施。2019年8月1日,在胡文彪履行了法定义务后,顺德交通局作出粤顺均交强处〔2019〕00003号《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解除了粤Y某某某某某号小型轿车的扣押。胡文彪对此不服,遂于2019年9月1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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