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0.27
【字 号】岳政发〔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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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
520表白  2014年10月27日
 
岳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5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市城区、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镇)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共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停放机动车辆和专门用于停放装载危险化学物品专用车辆的场所。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上供公众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停车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宽度在3.5米以上人行道和公共场地的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物价、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停车人应当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爱护停车设施,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腐蚀性物品(危险化学物品专用停车场除外)。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纳入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祝国庆节快乐的祝福语短句
联盟练级路线  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应当按照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政府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八条  政府应当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鼓励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民间资本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
  鼓励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地下停车场、空间立体式停车场。建设地下停车场的,可以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计算容积率、建筑规模和计收土地价款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航空港等交通枢纽;
  (二)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居住区;
  (四)公园、旅游景点;
  (五)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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