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等9部门关于推进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等9部门关于推进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2.07
【字 号】辽农产〔2021〕26号
【施行日期】2021.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好玩的地方【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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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英语六级技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等9部门关于推进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实施意见
辽农产〔2021〕26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银保监分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退役军人部、银保监会等九部委《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农产发〔2020〕3号),结合我省实际,部署实施辽宁省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
展格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和就业优先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强化创新驱动,培育一批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就业促进增收,优化创业环境,加快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为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全省培育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达到2.5万人以上,农业重点县的行政村基本实现全覆盖,带动20万返乡入乡人员就业创业。农村创新创业环境明显改善、层次显著提升、队伍不断壮大,乡村产业发展动能更加强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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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培育主体
  (三)返乡创业农民工。遴选一批有资金积累、技术专长、市场信息、经营头脑的农民工和乡村企业家返乡留乡创业。加强指导服务,重点支持发展特种植业、规模养殖业、加工流通业、乡村服务业、休闲旅游业等,围绕特县域经济、魅力小镇和农村服务业等创新创业,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四)入乡创业人员。引导一批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入乡创业。继续实
施“三支一扶”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基层就业创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引入智创、文创、农创,丰富乡村产业发展类型,带动更多农民学技术、闯市场、创品牌,提升乡村产业的层次水平。强化科技特派专项行动对创业人员的引导支持,开展定向帮扶工作。
  (五)在乡创业能人。挖掘一批“田秀才”“土专家”“乡创客”等乡土人才,以及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等能工巧匠在乡创业。支持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创响“辽字号”“乡字号”“土字号”乡土特产品,保护传统手工艺,发掘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鼓励引导在乡创业人员带领众发展产业,带动农民就业增收。
  三、创业培训
  (六)强化培训力度。实施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将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纳入创业培训重点对象,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优质培训机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大型农业企业等根据创业意向、区域特和重点产业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将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纳入创业培训重点对象,支持有意愿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购买培训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培训。
结合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开展农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其创新创业能力。积极推动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面向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开展各类培训。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转账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杨幂 马天宇  (七)提升培训质量。积极探索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与区域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根据返乡入乡创新创业带头人特点,开发一批特专业和示范培训课程。鼓励职业院校对接当地主导产业设置专业,培育适用人才,支持职业院校开展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推进教育教学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大力推行互动教学、案例教学和现场观摩教学等教学方式,开设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创业经验研讨课。组建专业化、规模化、制度化的创新创业导师队伍和专家顾问团,建立“一对一”“师带徒”培养机制。对新生代返乡创业农民工,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子商务等新技术新领域创业培训,促进提高创业质量和层次。健全创业培训与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不断提高返乡农民工就业成功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四、优化服务
  (八)加强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作风和强化服务意识,助力营商环境建设。县乡政府要在政务大厅设立农村创新创业服务窗口,集中提供项目选择、技术支持、政策咨询、注册代办等一站式服务。县级要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农村创新创业网页专栏,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扶持政策“一键查询”。建立“互联网+创新创业”模式,推进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在线、实时与资本、技术、商超和电商对接,利用5G技术、云平台和大数据等创新创业。完善农村信息、交通、寄递、物流线路及网点等设施,健全以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物流网络体系。结合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等项目,在全省主要行政村建立益农信息社,为开展农村创新创业提供公益、便民服务。针对农村创新创业末端销售需求,通过派出“电商”科技特派团,探索服务农村创新创业新渠道。(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九)搭建服务平台。依托现有园区,建设一批乡情浓厚、特突出、产业集中、设施齐全的农村创新创业园区。按照开发区用地审核规范要求,规范园区设立用地审核。引导园区内企业与省内高校院所建立密切合作,提高农业科技成果和技术的承接能力,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为返乡入乡创新创业带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化工作机制,建立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平台。依托各类园区、大中型企业、知名村镇
、大中专院校等平台和载体,建设一批集“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品牌+体验”于一体、“预孵化+孵化器+加速器+稳定器”全产业链的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帮助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开展上下游配套创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
  五、政策支持
  (十)加大财政政策。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和企业提供支持,统筹利用好现有创业场地补贴、创业孵化载体奖补等政策,支持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脱贫人口、脱贫户高校毕业生、脱贫地区返乡农民工创新创业,支持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兴办企业、做大产业。结合各地实际,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农村创新创业园和孵化实训基地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对入驻创业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的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企业,可对厂房租金等相关费用给予一定额度减免。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体提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十一)创新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创新创业人员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企业。引导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向返乡入乡创业小微企业倾斜。继续落实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大力扶持返乡入乡人员创新创业。发挥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作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提供融资担保。积极争取省内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创办的项目,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返乡入乡创业。推广“互联网+返乡创业+信贷”等农村贷款融资模式。(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辽宁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十二)健全用地政策。强化用地计划保障,各地在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时,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进行“留白”,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乡村文旅设施及新产业、新业态等项目用地建设。盘活现有土地资源,支持开展县域农村闲置宅基地、农业生产与村庄建设复合用地、村庄空闲地等土地综合整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复垦腾退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全面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
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允许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用地方式,支持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创办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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