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一、按国发 [1978]104 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 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 为什么dnf频道进不去[1978]104 号 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 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 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 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 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 年 11 月 12 日国直人 习字第 79 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 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 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 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 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 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 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 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 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 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 算起。 包公断案歇后语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 算问题》 [( 63)中劳薪便字第 185 批发市场进货>秋天的第一杯奶茶文案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 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 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 年 6 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 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 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 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一两江湖之绝顶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 [73] 计劳 业字 7 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 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 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 工作之日算起。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 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劳人险函 [1983]15 号)规定: 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 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 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 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 的复函》 [(80 )劳险便字 41
号]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 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 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1979 年 10 月 31 端午节法定假日是1天吗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 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 、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 公办教师的通知》和 1980 年 7 月 8 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 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 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 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 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 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 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 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 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 工龄。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 [87] 教计 字 96 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 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
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 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 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 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 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 续工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公办教师, 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 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地(市) 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 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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