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模板】
芜湖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电动车包括二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和四轮电动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的电动车,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机动车进行监督管理。
最便宜的宝马第四条电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控制电动车登记总量,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电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电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电动车综合治理。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身份证过期了能买火车票吗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制定销售企业“带牌销售”方案。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电动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行业落实电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环卫行业落实电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商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电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其他相关企业落实电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发
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电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车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安全使用电动车。国家法定婚假
第八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交通、道路运输、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管执法(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十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车以及电动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电动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第十二条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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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电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
(三)改变电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五)其他更改电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车。
第十三条电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电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新购电动车的,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未经登记的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四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上牌。
对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电动车,公安机关应当核发专用号牌。电动车转用于或者停止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任务管理器怎么打开电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统一监制,不向电动车所有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电动车登记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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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将电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和材料以及网上办理等方式,为公众办理电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专用号牌电动车自登记之日起每满五年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对电动车的制动器、动力装置等安全性能进行检查;车辆不符合电动车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其所有人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三章通行管理
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慢行交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本市具备条件的道路,应当分道划设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其中,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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