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应对海上遇险突发事件
如何正确应对海上遇险突发事件
1 海上遇险报警
1.1 海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1)海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VHF16,单边带SSB);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3)卫星地面站(GES);
(4)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
(5)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6)应急示位发信机(ELT);
(7)个人示位标(PLB);
(8)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
1.2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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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4)目击者或知情者;
(5)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6)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
1.3 发送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性质、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等。
1.4 报警人应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材质、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和;
(2)遇险人员的数量、是否穿着救生衣及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危险货物分类、UN编号、载货数量等;高中日记
(5)事发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1.5 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2 海上遇险信息的核实
旅游交流 2.1 核实渠道与方式
(1)直接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5)通过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7)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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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10)其他途径。
千里戈壁申购与认购 2.2 对遇险信息核实后,按照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确定海上突发事件等级。
2.3 遇险信息评估的内容
(1)险情的紧迫程度;
(2)险情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3)险情的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对周围人员、生态环境、通航环境可能造成危害;
(4)救援力量的选派,搜寻、救助方式的确定;
(5)遇险、获救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方式;
(6)危险源的控制、危害的消除方式。
3 遇险信息的处置原则
3.1 接到海上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在海上搜救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3.2 事发地不在本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接警的海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向责任区所属海上搜
救分中心通报,并同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3 省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海上险情报警,应立即通知所属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搜救分中心。
3.4 海上突发事件涉及相邻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责任区的,应立即通知相邻省级海上搜救中心。
3.5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6 涉及海上保安事件的,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3.7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4 信息报告和通报
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核实,并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同级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在接获海上突发事件信
息后应及时报告海上搜救机构。
4.1 报送程序和要求
(1)发生任何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海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向险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2)发生较大及以上海上突发事件,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海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书面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2小时内书面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省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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