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狱内案件的预防及处理
浅谈狱内案件的预防及处理
内容摘要:
狱内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准狱内案件的规律、特点、成因及对策,对于预防和处理好狱内案件、构建和谐的监管改造关系,促进监管场所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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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案件包括狱内违规违纪、违法、犯罪以及非正常死亡案件。斛珠夫人人物关系图狱内案件总体得到一定遏制,但近年来由于监狱执法理念及执法环境的改变等诸多原因,狱内案件呈显上升之势。
一、狱内案件特点
  (一)预谋策划的隐蔽性。狱内案件比社会一般案件更狡猾、更隐蔽,表现为作案前有预谋、善于伪装,体现出隐蔽性。如违规使用现金、电子产品、通讯工具案件,赌博案件等。
  (二)实施的盲动性、时段性和突发性。罪犯大多选择在干警力量相对薄弱,思想相对松驰的休息时间,体现了时段性。突发性一方面表现在罪犯一有机会即实施,另一方面表现为
主观恶性深,自控能力差,稍不如意即不计后果,疯狂报复等。一些在押犯由于年轻气盛,精神空虚,缺乏自制,作案常常临时起意,不计后果。
  (三)案件发生区域和范围的狭小性。从犯罪的时间规律上看,第二、四季度为狱内案件的多发季节,大多数案件发生在休息时间或节假日。从作案成员看,原系暴力和财产刑犯罪,中长刑犯、青壮年犯居多。
  (四)作案手段的暴力化、多样性和分工的完整性。少数暴力型罪犯性情凶恶,悲观心理严重,常为生活琐事或服刑稍有挫折而抗拒改造、违规违纪甚至行凶杀人。在作案方式上,有的故意伤害他犯,有的故意破坏监管秩序,有的聚众赌博,有的利用监管漏洞实施脱逃,有的实施组织越狱等。在脱逃、组织越狱案件以及狱内指挥狱外犯罪案件中,表现为内外联动,分工完整。
二、狱内案件成因
中国最美十大海岛  (一)社会经济转轨形势下复杂的社会环境,是狱内案件的诱发因素。一是社会腐败对罪犯诱惑力增大。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如金钱关系、买卖关系、人情关系日益向监狱内渗透,干警与干警、干警与罪犯、罪犯与罪犯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当前,狱内"贫富不均"、高消费现象不可忽视,致使私下买卖劳动、收买结帮、雇人报复、人顶罪等违规违
法行为多发,成为诱发违法犯罪的一大隐患。二是社会的急剧变革对服刑罪犯家庭和就业前途的冲击。有些服刑罪犯因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受赔偿、债务及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恶化等婚姻家庭变故影响,致使改造心理负担重,情绪波动大;少数服刑罪犯感到刑满释放后的就业生存空间狭小,给改造情绪带来冲击。三是相关法律和制度不健全,对服刑罪犯的控制力弱化。监狱对在押服刑罪犯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为又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服刑罪犯心理扭曲的反社会性,是狱内案件的内在动因。少数罪犯反社会意识增强,主要表现在:把犯罪行为看成是社会发展所致,认为法院对自己量刑不公,或自己被判刑是被人故意陷害;把监狱严格管理看成是"虐待",把干警执法行为看作个人行为。由此,少数罪犯公开与社会为敌,对监狱产生抵触和不满,用暴力手段制造反社会效果。如:逃避劳动改造、学习教育,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私藏违禁品,酗酒赌博,制造事端,将其作为一种"能力"体现;公开顶撞、挑衅民警,以自伤、自残、自杀和集体闹监等手段要挟干警;对监狱规章制度进行曲解、断章取义,寻执法"盲点";以刚性对抗转为柔性对抗,搞假转化,骗取管教干警的信任,给自己创造又犯罪机会等。罪犯的难改性带来抗改行为的加剧,导致又犯罪行为成为可能。
  (三)新时期狱内押犯构成的新特点导致监狱内部环境发生新变化,成为威胁监管安全、导致狱内案件发生的一个客观因素。据调查,两监狱服刑罪犯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一现象。当前,从重型犯监狱押犯的构成来看,重刑犯、惯累犯增多;涉黑、涉暴、涉毒、团伙犯,贪污受贿、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性罪犯,以及以自我为中心,情感冷漠、报复欲望强、具有加强的反社会人格障碍的罪犯增多。另外,新收罪犯文化程度"一高一低"特点突出,低收入者犯罪增多。据调查,当前监狱少数罪犯体中都存在角意识差、悔罪意识差、改造意识差和挫折感增强、报复心理增强、对监狱环境不适应感增强的"三差三强"面试时英语自我介绍现象,这成为监狱新的不稳定因素,给监管安全提出新要求。
  (四)监狱基础工作不实,落实不够、督导不力,是狱内又犯罪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狱内又犯罪现象的产生,一方面,监狱职能部门有失察现象,另一方面,又与发现问题时因职能作用难以发挥造成落实上的不坚决、不长久有关系。目前,部分监区、分监区对可能发生的狱内案件估计不足,工作紧一阵松一阵,总体防范机能减弱。监狱干警由于改造罪犯能力相对滞后所带来的改造质量不高,在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心理矫治、伪病鉴定、监狱理论研究等方面高层次人才匮乏,已成为和谐改造关系中突出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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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狱检察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是当前狱内案件反复多发的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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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前,作为监所检察院,在预防又犯罪方面还没形成一套积极、有效的长效机制和制度。如:在与监狱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强化民警执法行为规范方面办法还不多;在发挥执法教育功能,联合开展多形式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方面开展活动还不够;在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优势,协助监狱解决服刑罪犯中存在的困难方面措施还不力等。
三、预防和处理措施
目前,我们对罪犯行为控制的手段很多,从罪犯主观上限制的:行政奖励制度和刑事奖励制度、计分考核制度,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对罪犯客观上控制的有:直接管理制度、互监小组制度、联组联号制度、五固定制度、包挟制度、三大现场巡查制度、违禁品管理制度、通讯通信会见监视监听制度、警械具武器禁闭室使用制度、有些监狱还保留有罪犯监督岗制度等,执行好这些制度是预防狱内案件的有力保证。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因干警素质差异、纪律作风和客观情况的影响,常有执行走样的情况发生,并且由于狱内案件发生的特征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突变性和往往不需要什么物质条件,仅靠这些制度还不能有效防止狱内案件的发生。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进一步强化狱内侦查工作。加强狱情研判,准确掌握狱情动态,充分发挥狱内侦查职能作用积极开辟第二战场,加大狱内案件的查处力度,深挖细查,打出威力,打出成效
1、明确专人,组织专业狱内侦查队伍,确保监狱有足够的警力开展工作狱内侦查。选拔、培养一支有经验,能胜任侦查任务的警队伍,使他们在“二线”上能够扩大战果,除恶务尽。
  2、建立平台,加强沟通。狱侦人员要与其他职能部门人员加强沟通,互换情报,共享信息。利用各自工作中收集到的信息,集中到一平台上即公安信息管理中心,以便充分发挥信息的威力,增强打击实效。
3、加大对在押人员的政治攻势,利用各种途径开展狱内深挖犯罪工作。不时失地采取多种方式对在押人员进行政策,前途教育,发动在押人员坦白自己、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争取立功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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