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松、李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林松、李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衡山派
【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9 
【案件字号】(2021)黔06民终19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正洪向前倪庆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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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林松;李林 
【当事人】王林松李林 
【当事人-个人】王林松李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林松 
【被告】李林 
【本院观点】(一)关于李林与王林松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中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借贷如发生争议,应当根据交付凭证、交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李林向王林松借款,有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为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王林松与被上诉人的借款事实。 
【权责关键词】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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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3 01:38:37 
王林松、李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6民终19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林松与被上诉人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5民初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林松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林承担。事实和理由:1.王林松与李林不存在借款关系。2018年,王林松在承包修建印江县洋溪镇新阳村境内至组组通项目公路工程时,李林在给王林松担任管工及工地的日常生活,并由其先垫付费用,王林松每月给李林工资4000元。2018年5月20日王林松与李林协商,王林松支付李林在其工地上垫资的开销核算后,写成借条的形式,事实上借贷关系并没有产生。王林松与李林系垫资合伙关系。原审中查明,李林已从王林松或者其承包的项目部经过李林的老婆、母亲和自己账户上的钱李林庭审中亲口承认收到的有65400元,原审却只字未提,显然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如果法院认为是民间借贷,李林2018年5月20日借条出具后,王林松于2018年9月17日、2020年6月8日,分三次转账款项给李林11800元。原审法院认为系借款,那么在借条出具后王林松个人账户对李林的账户转账的行为,原审法院却不认为系还款。在庭审中,有明确转账凭证的都能否定为还款,在没有或不足的且系他人账户的取款记录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系借款,明显存在认定错误,至少对王林松还款金额认定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林二审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诉称     李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王林松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4350元。2.诉讼费由王林松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林与王林松系表兄弟关系。王林松因承包洋溪镇新阳村境内段家寨至老寨组组通公路工程需资金周转,向李林借款40000元。李林于2018年4月25日通过其妻何霞的账户取出现金40000元给王林松。后应王林松要求,李林又出借10000元给王林松,李林于2018年5月20日将10000元现金交付给王林松。王林松于当日向李林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林现金50000元整(伍万元整),用于段家寨至老寨组组通项目周转,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因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林松又于2019年2月2日在借条左小方处写明“由于2018年12月30日前未还,至2019年6月30日前还清,这个期间按银行比例利息结清”。同时查明,王林松雇请李林担任工程管工,约定月工资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林向王林松借款,有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为证,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王林松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偿还剩余借款,现李林要求王林松偿还剩余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王林松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向法庭申请证人何某出庭作证,
而证人何某明确表示只是听双方说过,但自己并不清楚协商的过程。王林松仅凭何某的证言,不足以证实双方确属合伙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判决:王林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李林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计579元,由王林松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结合双方诉辩主张及理由,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林与王林松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王林松是否已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李林与王林松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中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借贷如发生争议,应当根据交付凭证、交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李林向王林松借款,有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为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王林松与被上诉人的借款事实。王林松称双方为合伙关系但其
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王林松在2018年5月20日向李林出具借条后,又于2019年2月2日在借条左小方处写明“由于2018年12月30日前未还,至2019年6月30日前还清,这个期间按银行比例利息结清”,故其称“双方是合伙关系,借款关系不成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王林松是否已偿还借款的问题,其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是银行转账凭证,但经查该凭证上注明的转款对象是“贵州鑫城易立交建劳务有限公司”,且附注为“民工工资”,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其称“借款已偿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王林松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上诉人王林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支付宝怎么开通花呗收款>资产负债表分析审 判 长 唐正洪
审 判 员 向 前
审 判 员 倪庆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希男
书 记 员 雷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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