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1】
关云是某中学的学生(15岁),一日下课回家的路上,路经一处居民楼。楼上三楼王林家的一个花盆突然落下将其砸伤。正途径此处的市政府干部赵海遇见此事,便向附近居民刘华借了一辆摩托车,送关云去医院。由于赵海对刘华的车不熟悉,车速较慢,后来终于将关云送往医院,关云经抢救后留下后遗症,经鉴定为头部被撞击、失血过多、耽搁时间过长所致。后关云的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关云的人身损害追究民事责任。请据此案情,为关云的父亲关涛写一个诉状。
民 事 起 诉
(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工商银行网银 原告关云,男,15岁,汉族,北京市人,学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号。
法定代理人关涛,男,40岁,汉族,北京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号。
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林,男,40岁,汉族,北京市人,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X×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生活补助费1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补助费2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0月23 下午4:00左右,关云在下课回家的路上,路经王林所住的居民楼,楼上三楼王林家的一个花盆突然落下将其砸伤。正途径此处的市政府干部赵海遇见此事,便向附近居民刘华借了一辆摩托车,送关云去医院。关云经抢救后留下后遗症,经鉴定为头部被撞击、失血过多、耽搁时间过长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王林应当对其所管理的花盆坠落致人受伤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第145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此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1万元,原告父母护理原告的误工补助费2000元;以及精神损害费1万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实习证明关云就诊的医院病历;
2.证人赵海,住北京市海淀区×号;
3.证人刘华,住北京市海淀区×号。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书证1份
3.证人证言2份
起诉人 关云
法定代理人 关涛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实例2】
育英学校是某市一所中专学校。2002年该校出资兴建了一家化工厂,名为兴达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周晓春。2003年6月,兴达化工厂欲向当地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路储蓄所)借款50万元,到育英学校要求提供担保,育英学校校长王晓玉为该厂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并同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校长配备使用的富康轿车(价值15万元)作为抵押,并已经办理了登记。2004年3月,借款合同到期,兴达化工厂无法还清欠款,银行遂提起
诉讼。要求育英学校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民 事 起 诉 状几点放票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
无底洞 打一成语住所地北京市×路×号。
负责人吕平,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行长。
九年级英语试题电话××××
委托代理人刘小兵,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育英学校。
住所地北京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玉,育英学校校长。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以设定抵押的富康轿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拍卖价款由原告受偿;
2.判令被告承担50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一寸相片的尺寸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6月,兴达化工厂向中国工商银行x区分行×路储蓄所借款50万元,到育英学校要求提供担保,育英学校校长王晓玉为该厂向我行的借款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并同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以校长配备使用的富康轿车(价值15万元)作为抵押,并已经办理了登记。2004年3月,借款合同到期,兴达化工厂无法还清欠款。现在我行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和保证责任。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I、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x路储蓄所与兴达化工厂借款合同;
2、育英学校为兴达化工厂的借款向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路储蓄所出具的保证函;
3、育英学校与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路储蓄所的抵押协议;
4、登记部门的富康汽车抵押登记证书。
此致
××××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其他证明文件4份
起诉人 :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签章)
负责人 吕平(签章)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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