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出租父亲的房屋,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判决书
女儿在父亲去世后,与父亲合谋将父亲的房屋出租,收取租金。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而该案中,法院认为,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有效;房屋产权不变。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父母与子女之间本是天然、亲密的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因各种原因与子女发生纠纷非常多。如子女因为赡养老人产生矛盾,老人去世后,子女作为继承人,不能再像父亲一样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当父母健在时,他们通过出租房屋等方式与子女形成租赁关系,以满足子女日常生活和发展需求。这种法律关系被称为“委托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一、案件案情
山东蔬菜批发市场 原告李某某、被告梁某系父女关系。因考虑到父亲李某身体状况不佳,考虑到母亲杨某为患尿毒症,需要大量药物,所以才想到人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杨某使用,收取租金。2014年8月23日,李某某与梁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将其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某处房屋1号楼2单元2号租赁给梁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3日止,年租金为5
000元/月,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梁某对合同条款均表示认可。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李某某从未到出租房屋的地方,而是通过电话联系承租人,要求其按时到出租房屋的地方缴纳租金。期间,李某某一直为原告李某某提供生活费。2014年8月31日,李某某在济南去世。同日,李某通过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梁某签订的书面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租金,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被告梁某认为,李某与梁某签订的约定应视为无效,且双方之间并未订立合同并履行义务。梁某认为母亲杨某对其未尽赡养义务。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蓖麻子的功效与作用 二、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李敏与父亲李福是否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案涉房屋系李福和其女儿李娜共同所有。李娜作为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实施教育、管理权利,确保被监护人完成其受教育、管理和服务义务。李敏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李敏因病住院期间,李福及其女儿李娜均不能履行赡养义务,李敏有权向李福及女儿李娜要求支付租金。因此,李敏应支付给李福租金60000元至其死亡之日止,且应将案涉房屋无偿交付给李娃。李娃作为女儿,应当承担一
定程度的照顾父亲事务义务。案涉房屋产权为李福个人所有,李瑶与李福之间系房屋合法出租人与承租人关系,双方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敏作为父亲李福的法定代理人,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晓其享有该房屋的出租权益,应当清楚其享有该房屋出租权益是基于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而产生权利基础关系,其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且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给李华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陈某的个人财产,陈某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已按约定履行了房屋的出租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陈某与丈夫因分居已无其他共同财产可继承,但陈某与丈夫的同居生活并不影响陈某依法享有使用涉案房屋及收益等权利。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出租给了陈某儿子,但由于其长期与陈某共同居住生活,陈某作为父亲对女儿之间的关系具有支配意义。陈某与女儿之间虽然是一种共有关系,但陈某并非房屋所有人,不享有所有权资格,故陈某无权处分涉案房屋。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现陈某与丈夫生育一子一女,两人均已成年,有自己的家庭,陈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女儿,将房屋出租给女儿居住使用。该行为虽科幻电影排行
然违反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但该行为亦对陈某精神上造成损害,故陈某有权要求女儿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陈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女儿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包办婚姻”的规定,故该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也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故陈某主张该租赁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有违反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侵害对方合法权益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该条款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3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协议。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就委托事项进行约定。委托书没有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时,经受托人追认又不能确定或者委托人明确表示拒绝订立委托合同的,该委托合同无效。委托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受托人有
赞美老师的歌曲权请求委托人返还已收取的委托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报酬等),并有权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法律分析
本案中,老人与女儿之间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法律也是支持的。但是,房屋产权是否发生变更,需要结合父亲是否与女儿有赡养义务、女儿是否尽到赡养义务等因素综合考量。如果父亲去世了,子女也与父亲建立了租赁关系,那么,房屋仍然属于该子女所有,而其继续收取租金应是不合法的。父母死亡后,其财产权益应由其子女继承。如果父母生前已对其财产产生了处分了权利。那么该财产便属于“遗嘱继承”,子女与遗产管理人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作为遗嘱执行人应当在该房屋上注明自己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对于遗产管理人不履行义务的,该财产应由继承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继承开始时间和分割比例,但最终仍以该房屋产权人死亡为条件或继承人协商处理为主。因此,本案中,出租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该合同无效对其有一定影响(因当事人之间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取得出租房屋并出租收入以后将房屋过户给承租人,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本质
上讲,夫妻双方对于房屋所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不存在谁优先于谁的问题。本案中,如果不能分割房屋,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以此保障自己权益。如果想要诉讼解决,也需要事先咨询律师或者通过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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