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司法解释
⼀房⼆卖司法解释
如果我们要买房的话,⼀定要和原来的房主签订合同,并且需要在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续,有的时候他⼈卖房⼦,可能会存在⼀房两卖的情况,那么这种⾏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卖司法解释
⼀房⼆卖是指出卖⼈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称房屋的⼆重买卖。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刻录光盘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实现的,⽆法取得房屋的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未告知买受⼈⼜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
对⼀房⼆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出卖⼈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订⽴合同后,对后买受⼈履⾏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在后的合同已经履⾏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因其债权已得到满⾜,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的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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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买受⼈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种对出卖⼈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直接⽀配及排他的效⼒。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出卖⼈对买受⼈不履⾏⾮⾦钱债务或者履⾏⾮⾦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情况下,买受⼈不得要求履⾏。出卖⼈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所有,实际履⾏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2、出卖⼈将房屋售与前买受⼈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与后买受⼈成⽴就同⼀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已⾮房屋所有权⼈。出卖⼈系出卖他⼈之物。《民法典》第59
7条规
海贼无双攻略>电脑显示器无信号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所有或者出卖⼈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所有且出卖⼈⽆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享有,⽽两次买卖的买受⼈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法保护⾃⼰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的此⼆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位序关系,故前买受⼈及后买受⼈均得随时向出卖⼈请求履⾏债务。
蔚蓝的王国房屋买卖合同买受⼈的权利之⼀,也是履⾏的重要内容,就是⾏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汽车品牌排行榜
故就两个合同的履⾏⽽⾔,⾸先应当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确认买受⼈中先⾏使请求权⽅的⾏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同时请求的,应以约定的履⾏期届⾄⽇的先后,确认履⾏期先届⾄的合同的买受⼈⾏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合同约定了履⾏期限,另⼀合同没有约定履⾏期限,可确认没有约定履⾏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使登记申请权的优先权;均没有约定履⾏期限的,原则上认为两合同的
买受⼈⾃合同成⽴时起即享有⾏使登记申请权,但订⽴在先的合同的买受⼈获得登记申请权的时间在前,应以订⽴合同的先后,来保护订⽴在先的合同。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确认前买受⼈拥有房屋所有权,⽽是保护前买受⼈得以⾏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登记机关应优先受理前买受⼈的登记申请,法院可判决强制出卖⼈履⾏前⼀合同,督促其及时办理登记⼿续。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房两卖的情况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很多时候要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侵害了对⽅的利益,但是这个房⼦具体的处理⽅式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确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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