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1总则1.1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员工考勤管理,保障员工合法的休假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运行部及业务中心(简称各部门(单位))在岗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1.3管控方式1.3.1各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安排员工休假并做好考勤管理
1.3.2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
2管理职责2.1人事部是员工考勤、休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负责检查指导员工考勤、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落实员工在休假期间的待遇
2.2公司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员工考勤、休假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员工休假
制度的具体执行;负责本部门(单位)员工考勤;负责审批、办理本部门(单位)员工(公司直管领导人员除外)请销假手续
2.3各级工会负责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
2.4纪委(监督部、巡察办)负责对员工考勤、休假管理进行监督,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3管理内容3.1法定节假日3.1.1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关于小英雄的故事3.1.2全体员工放假的节假日标准为11天(国家对法定节假日假期安排有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分别是:(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1.3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
袁莉资料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水浒传好词好句3.1.4全体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休息日,则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休息日,则不补假
3.1.5公司安排员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
3.2带薪年休假3.2.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3.2.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2.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
3.2.4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四班两倒人员按每休1个班次计1.5天假期进行折算,折算后不足1个班次的按1个班次执行
采用其他非标准工时制的人员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折算
3.2.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累计休育儿假超过6个月的
3.2.6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3.2.5条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2.7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应安排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最多不超过两次,且首次休假不执行3.2.4条款中“折算后不足1个班次的按1个班次执行”的规定
3.2.8各部门(单位)应在年初安排好本年度员工年休假计划,并告知员工
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部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人事部审批,安排次年补假投资小的项目
3.2.9员工应按部门(单位)年休假计划进行休假
对部门(单位)安排了休假而员工未休的,视为本人放弃
3.2.10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单位正常支付薪酬待遇
3.3探亲假3.3.1员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员工工作满1年,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由员工所在单位具体核实
3.3.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3.3员工休探亲假可根据实际给予1~2天的路程假
3.3.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探亲假及路程假
3.3.5员工探望配偶,应出具由配偶所在单位开具的未享受探亲待遇的书面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从结婚的次年开始计算,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享受
养父母或父母双亡由亲属抚养至十六周岁,且现仍与员工保持联系的亲属(以人事档案记载为依据),属探望父母之列
离婚后未再婚员工可比照未婚员工执行
3.3.6员工从享受探望配偶待遇的当年起,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父母与配偶不在一地的,可享受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待遇
在同一年内员工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探亲待遇,在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或一年一次的探望配偶待遇中任选一种
3.3.7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对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包括寒暑假、定期休假等),员工及配偶不享受探亲待遇
3.3.8探亲假原则上不分开使用,如特殊情况,经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可分为两次使用,但只报销一次路费
不得跨年度提前或累计使用
3.3.9具备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探亲者,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到员工工作地探亲,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其配偶或父母到员工工作地点团聚30天以上的,视为其父母或配偶探亲,员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待遇,但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3.3.10员工配偶属现役军官或专业军士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更改ip
3.3.11员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以电话等方式续假,回厂后须持有当地交管部门证明补办手续,其超假时间方可按路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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