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承运人税收政策---进销项详解
⽆车承运⼈税收政策---进销项详解
⽆车承运⼈,概念相信⼤家都能理解了,就是不拥有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个⼈和单位,⽆车承运⼈有两重⾝份,既是承运⼈⼜是托运⼈。
我国相关政策对没有运输⼯具承运业务的增值税处理进⾏了明确,也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适⽤税率为11%,不是按照货运代理服务6%处理。
女装品牌有哪些⾃2017年9⽉1⽇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规定,纳税⼈以承运⼈⾝份与托运⼈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使⽤的成品油和⽀付的道路、桥、闸通⾏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费,应⽤于纳税⼈委托实际承运⼈完成的运输服务;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规定。
这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在物流平台(⽆车承运⼈)发货,也能够开增值税发票。换⾔之,在货超多物流共享平台交易,就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在以往,⽆车承运⼈基本是不能开票的。这不得不说是物流⾏业的进步,也是物流平台的进步。
结婚证丢了如何补办这⼀⽅⾯利于减轻司机的负担,另⼀⽅⾯⼜促进物流的发展。
下雪了发朋友圈的句子各种进项抵扣解决⽅案及合规分析
(⼀)将运输车辆作为固定资产作进项抵扣
个体运输户以⽆车承运⼈的名义购买车辆,机动车发票直接开具给⽆车承运⼈。
评析:
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经营交易或各项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车承运⼈并不能实际控制车辆,不属于该⽆车承运⼈的资产,将相关进项税⾦抵扣,涉嫌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
可能辩解的理由:税务局举证其不能实际控制车辆难度较⾼。难度或许⾼,但并不是不能举证,⽐如通过双⽅签订的合同以及外调,⽐较容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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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坐实证据之前,⽆车承运⼈既然将车辆当作⾃有资产,就应该将车辆产⽣的所有收益作为⾃⼰的收⼊申报,但却不能取得相对应的成本和进项抵扣,这是⼀个巨⼤的风险。
(⼆)直接虚购成品油增值税发票
各地燃油增值税虚票市场价格在 2%~4.5%,平均采购成本为3%,并按照不超过销项总额40%的额度做燃油进项。
这种作法简单粗暴,⾚裸裸的让他⼈为⾃⼰虚开,税额超过⼀万即⼊刑,实为下下之策。
(三)⼤型运输企业的“安永模式”
将企业分拆成两类主体,⼀类是以实际或名义拥有的车辆为资产的重资产运输公司,对外开具11%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另外⼀类是以物流综合服务公司(货代公司)名义对客户签约,对外开具6%的物流服务发票。此种模式最初是由四⼤会计师事务所之⼀的安永提出的,因此被称
为“安永模式”。
评析:
1.物流服务和运输服务是不同的概念。货代公司如果提供物流服务,提供协助联系车辆等物流服务,按6%税率开具物流服务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购进关联公司的运输服务取得11%的抵扣,另⼀⽅⾯将相应运输服务以6%税率的物流服务名义销售给下家,也是典型的虚开发票,危害同上。
2.危害到下家利益,下家也不同意,市场难以拓展。
(四)中⼩型运输企业的 “按次租赁”模式
⽆车承运⼈通过线上或线下就具体某单业务联系个体运输户后,设计单次租赁协议。在单次租赁期内,其成品油、轮胎、修理费由⽆车承运⼈抵扣。如个体运输户能向其开具车辆租赁费,可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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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1.成品油、轮胎等消耗与该次租赁业务建⽴关联难度较⾼,有较⾼的虚开稽查风险。税务官员普遍认为只有⾃有车辆或长期租赁车辆其运营产⽣的⽣产成本才能进⼊到运输公司进⾏抵扣,税企争议较⼤。
改进建议:⽆车承运⼈可以与个体运输户建⽴长期租赁合同,该租赁期内,个体运输户所有的业务都以⽆车运输⼈的名义签订合同,⽆车运输⼈为个体运输户的所有业务都开具发票,并作为⾃⼰的收⼊申报,这样可以较好解决抵扣资格问题。⾯临的问题可能是取得发票困难,可以组织专门队伍索取发票。
2.给付司机报酬,须履⾏个⼈所得税及社保费⽤代扣代缴。
(五)单车异地开票
“单车异地开票”是指以单个车辆的所有者或者使⽤者为主体,在业务发⽣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发票。 车籍所在地视为为“本地”,业务发⽣地视为“异地”包括:业务委托⼈所在地、发货⼈所在地、收货⼈所在地。单车可以在固定期间内选择上述任⼀主管税务机关履⾏纳税义务,并申请代开专⽤发票。入党志愿书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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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1.“其他个⼈”不能代开专⽤发票,所以⽆车承运⼈需要经其授权,为其代办⼯商登记。
2.结构性税差⾼达8%,超过实际增值,造成超额税负。
以上⽅案各有利弊,综合⽐较,在当前⽆更新政策出台的前提下,笔者认为第四种⽅案的改进版,将按次租赁改为长期租赁可能更符合税务机关的
实务要求。⼀般来说,个体运输户在某段时间内业务线路和服务客户相对固定,安排专门团队为其打理进项抵扣事项是可⾏的,⽐如按规定索取成品油发票、修理费发票等。但不⾜之处在于,由于司机和个体⼯商户是其他个⼈,⽆法代开增值税专⽤发票,司机提供的劳务费和车辆租赁费⽆法取得抵扣。对现⾏税收政策的改进建议是放开对其他个⼈代开专⽤发票的限制。这样,⽆车承运⼈可以取得更多合理的抵扣,也将“长期租赁”模式下的所有经济关系都纳⼊了税收管理,也为个体运输户和司机的个⼈所得税和社保费管理提供了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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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模式最⼤的弊病是有超额税负的存在。由于租赁费和个⼈劳务费上游的增值税链条没有打通,所以⽆车承运⼈只能接受3%的超低抵扣率,承担了超过实际增值部分的税负。⼀个彻底的办法是模仿农
产品核定扣除政策,对⽆车承运⼈的实际增值率进⾏测算,按其输出的运输服务量核定其各项⽀出的进项税额。⼀⽅⾯有效降低税企双⽅的遵从风险和管理风险,另⼀⽅⾯也将⽆车承运⾏业控制在⼀个合理的税负,减少对公路运输市场价格的⼲扰。考虑到农产品核定扣除⾏业并未完全摆脱对发票的依赖,所以能发挥理想作⽤的⽆车承运核定扣除还必须是⼀个升级版的核定扣除⽅式。在下⼀篇⽂章⾥,我们讨论造成⽆车承运⾏业众多困扰的制度原因,并尝试提出根本性的解决⽅案。
物流⾏业的司机⼤哥们要将这项规定好好牢记并利⽤起来,把货运能⼒尽可能发挥到极致。将以往的业务模式扬长避短,提⾼物流的效率,总体减低运输成本,提⾼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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