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值税常见问题详解
企业增值税常见问题详解
1.单位购买的电脑,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以下⽂件的规定,如果贵单位购买的电脑可以取得增值税专⽤发票,并且不属于不得抵扣的项⽬的情况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条纳税⼈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条下列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于⾮增值税应税项⽬、免征增值税项⽬、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消费品;
(五)本条第(⼀)项⾄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
2.印刷⼚⾃⼰购买纸张,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购买纸张,印刷有统⼀刊号(CN)以及采⽤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3.⼩规模纳税⼈企业出售已使⽤过的⼩轿车,是否需要交增值税?还涉及其他税种吗?
答:(1)是的。根据下列⽂件规定,⼩规模纳税⼈企业出售使⽤过的⼩轿车需要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规模纳税⼈(除其他个⼈外,下同)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税收⼊、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为收⼊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
第⼋条企业实际发⽣的与取得收⼊有关的、合理的⽀出,包括成本、费⽤、税⾦、损失和其他⽀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物资产、⽆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产经营活动中发⽣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具体请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出售使⽤过的⼩轿车,取得的收⼊应并⼊收⼊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般纳税⼈企业⽀付的⽤于建造不动产的⼯程物资,发⽣的运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下列⽂件规定,纳税⼈取得的⽤于不动产在建⼯程及⽤于不动产在建⼯程购进货物的运输费⽤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条规定:下列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于⾮增值税应税项⽬、免征增值税项⽬、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消费品;
(五)本条第(⼀)项⾄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条第(⼀)项和本细则所称⾮增值税应税项⽬,是指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
5.我企业进⼝鱼苗,请问现在进⼝环节增值税还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下列⽂件规定,您企业进⼝鱼苗时进⼝环节增值税予以免征。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五”期间进⼝种⼦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五”期间对进⼝种⼦(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野⽣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种源)免征进⼝环节增值税。
6.增值税⼀般纳税⼈,主要经营⼤型设备的销售及其安装业务,此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期超过⼀年。合同约定客户分次⽀预付⼯程款。请问这种情况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开具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下列⽂件规定,贵公司采取预收货款⽅式销售设备,因为该设备属于⽣产⼯期超过12个⽉的⼤型设备,合同约定客户分次向贵公司⽀付⼯程款,那么应按书⾯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时间并开具发票,并在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的当⽉申报纳税。
鸭的英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九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产销售⽣产⼯期超过12个⽉的⼤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的当天
7.企业本⽉已收到货款,但客户没要发票,本⽉是否可以不具开发票,只在申报表中体现先交税,以后⽉份再开发票?
答:不可以。根据下列规定,企业应该按销售结算的⽅式,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已经发⽣,就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并在开具发票的当⽉填写增值税申报表,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九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收款⽅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续的当天;
三月英语缩写(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式销售货物,为书⾯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的当天,⽆书⾯合同的或者书⾯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产销售⽣产⼯期超过12个⽉的⼤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的当天;…
8.根据⽂件规定,从2012年起,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具体要求了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冷藏、冷冻等⼯序加⼯的蔬菜,属于免税的范围。请问:(1)腌制、泡制的蔬菜是否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2)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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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录未列举的蔬菜,⽐如:与⽔⽣蔬菜中海带、紫菜类似的裙带菜、龙须菜,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下列⽂件规定:(1)农业⽣产者销售⾃产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等⼯序加⼯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2)⽔⽣蔬菜中海带和裙带菜属于藻类植物的⼀种,如果是农业⽣产者⾃产的,对外销售,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五条下列项⽬免征增值税:
(⼀)农业⽣产者销售的⾃产农产品;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第52号)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产业⽣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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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是指可作副⾷的草本、⽊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的⽊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等⼯序加⼯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密封的各种⾷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其他植物运动手表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种植和野⽣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植物叶⼦、草、麦秸、⾖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9.我单位属于具有环保设备制作、销售及安装资质的增值税⼀般纳税⼈企业。最近签订⼀笔环保设备的制作、安装及销售合同,客户要求安装⼯程开具建安发票,设备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么开具发票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答:如果贵单位属于下列⽂件规定的情况,并按照规定分别核算的,可以就货物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业劳务开具相应的建安发票。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的下列混合销售⾏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销售⾃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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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关于纳税⼈销售⾃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件的规定:
现就纳税⼈销售⾃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销售⾃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销售⾃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地主管地⽅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属于从事货物⽣产的单位或个⼈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地主管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10.⼩规模纳税⼈商业企业,年销售收⼊达80万转为⼀般纳税⼈,请问:
(1)80万是含税的收⼊还是不含税的收⼊?
(2)“年”指的是1.1-12.31⽇吗?能举个例⼦具体说明⼀下吗?
答:(1)根据下列⽂件规定,80万元指的是不含税销售额。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条条例第⼗⼀条所称⼩规模纳税⼈的标准为:
(⼀)从事货物⽣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以及以从事货物⽣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除本条第⼀款第(⼀)项规定以外的纳税⼈,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款所称以从事货物⽣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的年货物⽣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重在50%以上。
另外,根据《增值税⼀般纳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以下简称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规模纳税⼈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般纳税⼈资格认定。
(2)您的理解不正确:“连续不超过12个⽉的经营期内”不是您理解的公历年。贵公司如果从2011年3⽉份开始算起,那么在连续不超过12个⽉的经营期内指的是到2012年2⽉份为⽌算⼀个周期,如果在这段期间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就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般纳税⼈资格认定。
根据《增值税⼀般纳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在连续不超过12个⽉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11.企业现在想从中⼭区迁移到西岗区,原来是增值税⼀般纳税⼈,请问迁移后增值税⼀般纳税⼈资格还需要重新申请吗?
答:根据下列⽂件规定,您企业在迁移后增值税⼀般纳税⼈资格不需要重新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般纳税⼈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条规定:⼀、增值税⼀般纳税⼈(以下简称纳税⼈)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商⾏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般纳税⼈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12.企业最近签订了⼀笔销售合同,对⽅企业要求为其开具增值税专⽤发票,但对⽅给我企业提供的⼀般纳税⼈资格证书上⾯的年检⽇期是2005年的,是否能证明其⼀般纳税⼈的资格?
答:根据下列规定,现在《⼀般纳税⼈资格证书》已没有年检了,⼀般纳税⼈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窗⼝)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
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般纳税⼈”戳记。贵公司的情况可以请对⽅企业提供其盖有“增值税⼀般纳税⼈”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即可证明其是⼀般纳税⼈企业。
根据《增值税⼀般纳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般纳税⼈《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般纳税⼈”戳记(附件3)。
“增值税⼀般纳税⼈”戳记印⾊为红⾊,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2010年3⽉20⽇起执⾏。
13.⽣产刨花板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同时⼜是福利企业,请问这两项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根据下列⽂件规定,您企业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件规定:安置残疾⼈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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