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满分多少分?税法该怎么解释?--以商场向企业卖烟酒能不能开专票为例
导读:如果单位的行为明显属于消费行为,还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近看到一篇关于“商场向企业卖烟酒能不能开专票?”的文章(以下简称“前文”),深有感触,遂提笔发表几句个人观点,权作互动交流吧。
前文梳理了1993年至2008年增值税税收政策中有关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通过表格对比清晰展示了具体条款的前后演变过程,最后得出了“商场向企业零售烟酒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结论。
恋爱玩家论证所引用的税收政策条款我非常赞同,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这句话是说向消费者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提及向企业销售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因此得出“商场向企业零售烟酒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结论有些牵强。
向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条件有很多,譬如该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销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适用免税规定,等等。至于商场向企业卖烟酒能不能开专票,这涉及税法解释范畴,仅凭政策文件的寥寥数语似乎难以解决纷繁复杂的税收实务问题,借此话题向大家汇报我的税法解释方法以及个人观点。
网络用语456什么意思一、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原理
增值税法规中,关于向消费者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下简称“货物”)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原理是:增值税是对流通环交强险赔偿
节的增值额增税,消费者处于流通环节末端,是增值税的负税人。因此,处于流通环节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计算缴纳本环节的增值税;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消费者不需要,二是防止其转移税负,形成虚开。
注意,增值税是链条税,这里的消费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吃、穿、住、行,而是指所有退出增值税链条的行为,具体包括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简易征收和免税虽然也会造成增值税链条
断裂,但它们不属于消费,而是增值税制中的特殊规定)。总局在财税[2016]36号文的解读中明确,“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及其他应税行为,并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也就无权要求抵扣税款,而应负担相应的税金。”神兽森林
原理一旦确定,条款表述就是形式了。同一种意思,可以有多种不同表述形式,不同表述形式会有细微差异,在不违反税收原理的基础上,以现行政策的具体文字表述为准。
二、对增值税中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基本分析
增值税税法中,纳税人类型有两种:单位(前文称企业,应该是一种简化和通俗的说法)和个人。个人又分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和个人都存在消费行为,只不过单位的消费行为最终通过个人消费体现罢了。譬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均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吴昌硕纪念馆单位的消费行为所消耗的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转出。由于单位的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并存、甚至混同,所以这一块也是增值税税务检查的重点关注内容,税企争议高发。
那对单位的消费行为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论上不可以,但是实务中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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