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版)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2016年修订版)
  今天,⼩编给⼤家介绍的是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2016年修订版),如有变动,以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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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最早于1993年12⽉13⽇发布实施。本版为2016年1⽉13⽇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最新版本。
  第⼀条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的单位和个⼈,为增值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条
  增值税税率:
  (⼀)纳税⼈销售或者进⼝货物,除本条第(⼆)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纳税⼈销售或者进⼝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植物油;
  2.⾃来⽔、暖⽓、冷⽓、热⽔、煤⽓、⽯油液化⽓、天然⽓、沼⽓、居民⽤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出⼝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灭绝的动物  (四)纳税⼈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适⽤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条规定外,纳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于当期进项税额不⾜抵扣时,其不⾜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民币计算。纳税⼈以⼈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条
  纳税⼈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或者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产经营过程中⽀付运输费⽤的,按照运输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
费⽤⾦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360无法卸载  进项税额=运输费⽤⾦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条
  下列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于⾮增值税应税项⽬、免征增值税项⽬、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消费品;
  (五)本条第(⼀)项⾄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
  第⼗⼀条
  ⼩规模纳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
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规模纳税⼈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条
  ⼩规模纳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规模纳税⼈以外的纳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规模纳税⼈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规模纳税⼈,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四条
  纳税⼈进⼝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
  下列项⽬免征增值税:
  (⼀)农业⽣产者销售的⾃产农产品;
  (⼆)品和⽤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偿援助的进⼝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的组织直接进⼝供残疾⼈专⽤的物品;
  (七)销售的⾃⼰使⽤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
  第⼗六条
  纳税⼈兼营免税、减税项⽬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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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纳税⼈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条
  中华⼈民共和国的单位或者个⼈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为扣缴义务⼈;在境内没有代理⼈的,以购买⽅为扣缴义务⼈。
  第⼗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货物,为报关进⼝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时间为纳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的`当天。
  第⼆⼗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条
  纳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发票的购买⽅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并在增值税专⽤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向消费者个⼈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免税规定的;
  (三)⼩规模纳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
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冷睨天下之传奇菱七  扣缴义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3⽇、5⽇、10⽇、15⽇、1个⽉或者1个季度。纳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应纳税额的⼤⼩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
以按次纳税。
  纳税⼈以1个⽉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期满之⽇起15⽇内申报纳税;以1⽇、3⽇、5⽇、10⽇或者15⽇为1个纳税期的,⾃期满之⽇起5⽇内预缴税款,于次⽉1⽇起15⽇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
  第⼆⼗四条
  纳税⼈进⼝货物,应当⾃海关填发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之⽇起15⽇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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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纳税⼈出⼝货物适⽤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续,凭出⼝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退(免)税申报期内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货物办理退税后发⽣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
  本条例⾃2009年1⽉1⽇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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