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请销假制度
XXX中医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各科室: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医院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完善医院各项工作制度,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XXX中医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请各科室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工休假
(一)年休假:
参加工作满一年(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在医院工作满三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者年休假十五天。
(二)放射假:
参加工作满一年(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在医院工作满三年)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放射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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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休假要求:
1.医院各科室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休假。职工工休假必须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不可以分段安排,不允许跨年度休假。
2.要求休假的职工,提前安排好休假期间的各项工作,由所在科室自行安排时间和次序,应将科室全部人员休假时间分散合理安排,避免大量人员集中在同一时间段内休假,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八犬传主题曲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工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者;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者;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
(5)当年休产假者不享受该年度工休假;
(6)由外单位调入本院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工休假。
4.凡外出进修、全脱产、半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工休假;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含三个月),享受全年工休假的一半。
5.凡上半年(7月1日前)退休职工不享受当年工休假,下半年(7月1日后)退休职工可享受当年工休假。
6.旷工一天扣除本人放射假、年休假的一半,旷工二天以上者,当年不享受工休假。
7.工休假可顶替病、事假。
8.工休假不包括法定假日,但公休假日(即星期六、日)计算为假期。
二、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500公里以外),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当年结婚、调动来院及试用期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500公里以外),原则上一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上班当年不享受探亲假,次年开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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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500公里以外),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病假:
(一)职工请病假者,须经本院门诊医生检查出具证明并登记。凡因外出、休假、离开本市而生病者,需有当地医院急诊诊断证明书方可生效,原则上不准用电话、带口信形式请假。
(二)需长期病休的职工,由医务科牵头,指定专科医生作出鉴定,经人事科审核,报请院长批准。
世界读书日的宣传标语(三)长期病休者,要求上班,仍由医务科会同有关专科医生提出意见,由人事科审核,报请院长批准。上班三个月内为试用期,如能坚持上班,可转为正常工作。否则仍按病休对待。
(四)职工不得借病假,从事经营性工作,否则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屡犯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事假:
(一)事假一般应从严掌握,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予以待岗处理。
(二)凡当年未休年休假和放射假者,须使用年休假、放射假。
五、婚假:
根据《婚姻法》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到晚婚年龄,婚假3天(不包括公休日)。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4天(包括公休日)。再婚者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职工工作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婚假。
六、丧假:
职工的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岳父母、公婆)不幸去世,给予5天假期(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七、产假:
女职工产假按国家规定为90天,剖腹产、双胎增加15天,晚育(男26周岁、女24周岁)产假为105天。如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105天以内),产假延长50天。产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八、计划生育假:
(一)为保障育龄妇女身体健康和计划生育的实施,要求已有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放置节育环,未放节育环怀孕的,不享受计划生育假待遇。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
1.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休息7天;中期(怀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休息30天(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2.女职工人流假每年只可享受一次。
(二)女职工怀孕满6个月后免值夜班,分娩后喂奶时间为12个月,每天1小时,在哺乳期内免上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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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院女职工工作不满一年者不享受产假。
九、休假工资待遇的规定:
1.除事假、探亲假不享受假期工资外,其他假(病假、产假、计生假、婚假、丧假)享受日工资的一半。凡假期超过三天者本月不享受奖金。
2.工休假工资照发,奖金按日扣除。dnf升级
十、请假手续:
(一)各种假期一律由休假人书面申请(需说明请假理由和期限,并附相关证明),由科主任签注意见,三天内由科室审批,报医院人事科登记并发回执交回科室方能生效。三天以上由科主任签注意见,分管院长审批后,报医院人事科登记并发回执交回科室方能生效。七天以上由科主任和分管院长签注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并由医院人事科登记并发回执交回科室方能生效。
(二)凡属下列情况者按旷工对待: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而过期不归者;
3.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到工作岗位工作者;
十一、以往医院制订的休假制度如与本规定有冲突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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