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中秋国庆同庆贺词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以下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发行和受理,做好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工作,提高银行卡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邮政金融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是指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以IC芯片为主要信息载体的银行借记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规定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权限、业务参数和业务处理流程。各一级分行须按照所分配权限和既定流程进行业务管理,如需修改辖内业务参数,须向总行报备。
第五条总行及各级分行个人业务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市场推广和业务管理;渠道管理部负责邮政
储蓄IC借记卡受理渠道建设和管理;会计结算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凭证管理和会计稽核;科技部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终端的
改造维护和IC借记卡行业合作项目的技术支撑,并负责与第三方行业应用的信息交互安全。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 借记卡系统运行维护和密钥管理;总行信息科技建设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系统功能完善涉及的系统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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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根据服务应用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标准金融IC卡和加载行业应用的金融IC卡(以下简称“行业应用IC卡”)。
(一)标准金融IC卡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仅具备金融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行业应用IC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其他行业合作发行,同时具备金融应用功能和其他行业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各一级分行发行行业应用IC卡须向总行报批。
第七条根据金融功能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IC借记卡、IC小额支付卡。
(一)IC借记卡是指具备借记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同时可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IC小额支付卡是指仅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第八条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应符合如下管理规定:
(一)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存于芯片中,支持快速消费、现金充值、圈存以及余额、明细查询等交易。
1.快速消费是指持卡人在指定终端上通过脱机消费或快速支付交易完成脱机、无密的消费。
如何提高下载速度2.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在网点或指定终端将现金划入小额支付账户。
3.圈存指持卡人在网点或指定终端将其银行卡结算账户上的资金划转到小额支付账户。
4.余额、明细查询指持卡人在网点或指定终端查询小额支付账户余额或最近一定笔数的交易明细。
(二)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不挂失、不计息、不可取现或透支。
(三)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上限最高为1000元。持卡人可在指定范围内自行设定。
(四)当持卡人在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充值、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小额支付账户启用、设置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上限、设置指定圈存账户、加办自动圈存、修改自动圈存限额等业务时,柜员须
打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用凭证》(储1115),并由客户对打印记录签字确认。
(五)小额支付账户中的余额在邮政储蓄IC借记卡销卡前只能用于消费;在销卡后,可以现金方式返还客户或转入其他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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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行业应用IC卡的发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金融应用的优先级应高于其他行业应用;
商品房认购书(二)其他行业应用应保证金融应用的安全和功能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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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应用的合作单位负责赔偿因行业应用对金融应用和邮储银行品牌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条各级分行及一级支行在辖内发行行业应用IC卡,须以书面形式逐级提交申请至总行,经总行审批通过后方可发行。
第十一条在发行邮政储蓄IC借记卡前,各一级分行应先根据本省(市)计划发行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卡品种和卡类别,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在IC卡业务控制台上设置IC卡产品的相关业务参数,形成IC卡产品数据模板。标准金融IC卡的业务参数应严格按照总行要求配置,行业应用IC卡的业务参数应参照总行有关要求自行配置。
第四章 IC借记卡
第十二条IC借记卡中的借记账户参照原邮政储蓄绿卡(借记卡)相关业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或更换IC借记卡须向客户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各一级分行如需修改,应向总行报批。
第十四条IC借记卡分为纯芯片卡和芯片、磁条复合卡两种形式。芯片、磁条复合IC借记卡开户时,磁条和芯片中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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