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厦门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意见》(闽委〔201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相关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由本市或本市以外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市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本市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促进本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二)依法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进行受理、审批或备案;
  (三)牵头开展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重阳节祝福语送父母  (四)与本市有关部门、各区(管委会)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手机族
  (五)协调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
  (六)办理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区(管委会)应当指定一个部门(以下简称区监管部门),配备专业监管力量,配合市
金融监管局做好本辖区内注册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属地风险处置,并自觉接受督促指导。
  第六条推动建立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为本辖区内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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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征集志愿一般能降多少分  未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六级新题型
  第八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包括股东应当具有出资能力,以自有资金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控股股东应当持续经营2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净流动资产大于出资额,实施本项目投资后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市、区两级财政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去皱眼霜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市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拟设融资担保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组织架构、主要业务模式、设立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内容;
  (二)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资信材料。企业法人股东应当包括营业执照、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等;自然人股东应当包括身份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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