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菲敏、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感恩老师的句子10字【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1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99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殷涛肖逸思陈少波
中国第一悍匪【审理法官】邹殷涛肖逸思陈少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钱菲敏;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
【当事人】钱菲敏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
高速节假日免费【当事人-个人】钱菲敏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冯靖灵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陈忠扬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靖灵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陈忠扬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靖灵陈忠扬
【代理律所】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农产品质量安全钱菲敏
【被告】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在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反证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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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中,钱菲敏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大罗塘第一分公司录用人员入职登记表》左下角入职时间“2017.12.15"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在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启艺第一分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有上诉人签名的《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大罗塘第一分公司录用人员入职登记表》,根据上述通知第(三)项的规定,可证实上诉人与启艺第一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入职时间。上诉人主张其在该入职登记表上签名时,签名栏后的“批准入职时间"等均为空白,但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可以充分理解自己在该入职登记表上签名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认定上诉人与启艺第一分公司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虽主张与两被上诉人于2012年4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认为与两被上诉人于2012年4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钱菲敏在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大罗塘第一分公司录用人员入职登记表》左下角的入职时间“2017.12.15"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首先,因钱菲敏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该鉴定申请,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其次,因入职登记表已经可以证实钱菲敏的入职时间,在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该入职登记表真实性的情况下,钱菲敏提出鉴定申请缺乏充分的理由,故对陈树桥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钱菲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9:24:04
【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钱菲敏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钱菲敏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2.确认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两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
判决认定上诉人于2017年12月15日入职被上诉人处是错误的。上诉人于2012年4月12日起入职被上诉人处工作,被上诉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一早就做好准备,几乎都是通过现金的方式发放工资,入职后长期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上诉人购买社会保险。被上诉人提交的入职登记表中最底部的内容,即关于“批准入职时间"等,在上诉人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是空白的。被上诉人很大可能在上诉人申请仲裁后,为了应付本案,才将该空白的内容填上2017年12月,但是上诉人的入职时间并非是2017年12月。具体从以下可见:1.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阶段时都是陈述没有入职登记表,但是却在一审时提交了入职登记表,这明显是矛盾的,可见被上诉人是不诚信的。这也进一步证实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入职登记表是有问题的。2.从入职登记表内容来看,有关录用人员简历的内容都是空白的,而公司在员工新入职都是要求员工就工作经历的情况予以填写,可见该入职登记表并非是上诉人入职时填写的。3.和上诉人一起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的还有13人,其他人的登记表填写的日期均为2017年12月13日或者14日,可见入职登记表上的内容是虚构的。4.有关入职登记表中“批准入职时间"、“工种"、“工资待遇"等内容的位置处于上诉人签名后,且从这些内容的填写笔迹来看,明显不是上诉人所填写的,也就是说,这些内容也是没有经过上诉人的认可,是被上诉人单方填写的,不能对上诉人发生法律效力。二、上爱奇艺自动续费怎么取消>祝福签名
诉人在一审提交了2017年7月的工资表,被上诉人对该证据抗辩认为是临时工,这个抗辩是不成立的。且从该表显示上诉人在2017年7月整月都是正常出勤,可见上诉人在2017年7月前已入职被上诉人处。从举证角度来看,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入职时间负有举证责任,现有相反证据证明上诉人并非2017年12月入职的,被上诉人应当充分提供相应充分的证据予以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从举证角度来看,工资都是现金发放的,最终资料都是存放在用人单位。结合本案,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上诉人可以拿到的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是几乎没有的,因此,原审判决以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是没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将举证责任全部强加给上诉人是不公平的。虽然举证艰难,但上诉人经过努力,穷尽所有合法的办法搜集并提交能证明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已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四、广州市企业经营珠宝有限公司大罗塘第一分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起变更为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上诉人提交的入职登记表的抬头为广州市企业经营珠宝有限公司大罗塘第一分公司,可见该登记表是早于被上诉人更名前,也就是说早于2016年1月所形成的,由此可见该登记表是有问题的。另外从常理来说,公司更名后都会根据更名后的名称进行办公,公司在2016年1月到2017年12月这么长的时间里,
不可能不按照更名后的名称经营。结合上述的意见,可见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入职登记表不是在2017年12月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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