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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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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7.20
憨豆的电影【字 号】淄政办发[2012]67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逐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春天花开简短美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开发建设要求和定向销售的兼具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分配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统计、规划、物价、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
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性质应为出让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本着公共交通方便,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综合选定。建设方式、销售价格、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销售管理、产权登记、上市交易年限等事项应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前确定,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具体户型设计方案由区县规划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并报市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高铁学生票打折吗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限房价、竞地价”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按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负责项目建设。
  第十条SS职业任务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安排情况,分别与开发企业签订《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协议中应限制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物业管理和具体销售事宜、剩余房源处理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应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组织建设并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管理费用、利润及周边区域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基础上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周边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5%左右。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开发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已确定的销售价格,按照代数和等于零的原则自主确定房屋的楼层差价、朝向差价,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具体的销售价格确定后,限价房开发企业应及时向物价、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项目土地、规划、建设等各类手续时,相关部门应给予充分支持,畅通“绿通道”,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重阳节祝福语 简短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发放限价商品住房贷款。
  各区县应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的投入。市、区县房产管理、财政部门应按年度对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以检查考核的结果为依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m2且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家庭。
  (二)在本市工作且连续交纳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无房户。
  一人家庭即单身家庭(未婚、离异或者丧偶不带子女)申请《资格证》,应当年满25周岁并符合上述条件。已取得《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的家庭,在有效期内可直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出售自有房屋不满2年的,不得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不得再次购买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的,需在房屋交付使用前退出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属地化销售。限价商品住房房源优先向本区县居民供应,剩余房源全市统筹分配。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个区县的,以申请人户口为准。
  第十八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审核和备案制度。申请《资格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淄博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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