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09
【字 号】南府发[2009]61号
【施行日期】2009.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限价
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9〕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左倾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缓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最高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限价住房的项目规划、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限价住房项目的协调管理。
  市国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住房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市规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住房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住房销售管理工作。
  市发改、房改、公安、民政、财政、物价、统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限价住房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计划及土地供应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国土、规划、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限价住房近期规划(2008-2012年)及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及用地的供应规模,并根据本市住房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应规模。限价住房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限价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且附加最高销售价格、销售对象标准、套型面积标准等条件。
  限价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 限价住房土地供应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明确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配套设施内容及要求、产权界定及移交等内容。
  第八条 限价住房要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其中一居室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0平方米以下。
  限价住房项目的套型面积和套型比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产等管理部门根据限价住房建设规划及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居民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并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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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九条 限价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条 限价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完善、环境舒适、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和质量。
  限价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限价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限价住房的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限价住房竣工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核定的建设条件意见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限价住房的交付使用应当按照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的规定,达到交付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远离城市建成区的厂矿企业、单位,可以在单位所在地定向建设供应本企业、单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的限价住房。市人民政府不批准其它单位定向建设限价住房。
  定向建设限价住房的建设用地、开发建设、销售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定向建设限价住房项目,须严格限制建设规模,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完毕后仍有剩余住房的,市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第四章 销售价格
  第十四条 限价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房产、统计、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限价住房项目以每一宗出让土地为单位,按项目分别确定最高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 限价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原则上按照地块出让时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同一品质的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0%并综合考虑项目用地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内容及规模等因素确定。
  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统计管理部门提供和公布。
  第十六条 限价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房屋朝向、楼层等情况确定各套住房具体销售价格,但其实际销售最高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
第五章 供应对象
  第十七条 限价住房销售须限定销售对象。申请人可以个人或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限价住房:
  (一)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属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年人属于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并以其为主申请人。
  (二)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其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主申请人为成年人。
  (四)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按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合计,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有未成年子女的可列入计算人均年收入);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采矿许可证  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及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过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或建有自有产权住房,但已转让的,视为已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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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若申请人及其配偶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或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若家庭户成员已承租公有住房的,购买限价住房时,应当退回承租的公有住房。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购买:
  (一)国家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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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按规定取得拆迁证明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四)单亲家庭提出申请的,主申请人年满30周岁。
杨广在位几年  第十九条 以家庭户名义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二十条 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经审核合格购买一套限价住房后,申请人和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得再另行以个人名义或家庭成员名义申请购买限价住房。
  以家庭户名义申请的,经审核合格购买一套限价住房后,已列入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另行申请购买限价住房。
  第二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本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引进的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在本市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且建设项目已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开工建设(商业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已开业)的,其中层以上职务管理人员,可不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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