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10
∙宠物生病【字 号】嘉政发[2009]79号
∙电脑开机死机【施行日期】2009.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嘉政发〔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日
嘉兴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总则
1. 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2.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照985工程大学排名
明、居住小区、环境卫生等有关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3. 建设、城管执法、公安、工商、国土资源、水利、环保、交通、旅游、电力、邮政、电信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执行本标准,做好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4. 本标准适用于嘉兴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5. 本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建筑物、构筑物
黄瓜鱼 1. 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如何设置电脑密码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讲究建筑艺术和城市美学,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等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筑物、构筑物不
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设置专门标志。周边控制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3.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或铁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4.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3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每5年不少于1次,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5. 主要道路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临街门窗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通透式,形式、调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可采用木制栅板门等有地方特的门饰。
6.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等设施的,应统一规范设置。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
7.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门窗装修、装饰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
8. 主要道路两侧与单位的临街分界,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隔离,高度应控制在1.6米以下,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地面整洁、美观,出现损毁和污染的,应及时修复或清理。
9. 各类工地应有围墙遮挡,围墙的外观与环境相协调。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临街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遮挡墙,同时设置工程告示牌;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围墙保持整洁、完好,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
拆迁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封闭围墙,同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
待建地块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实体围墙,近期未计划开发的地块,应进行临时
绿化,并保持围墙及绿化完好、整洁。
10. 城市雕塑和街头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彩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三、城市道路
1. 市区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开裂、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等情况,产权单位应及时修复。
2.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3. 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应保持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4.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的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经批准设置的道路内停车场应统一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5. 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交通隔离墩等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整洁。
6. 市区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污水等,不得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市区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主要道路应采用水洗除尘,影响交通的积雪应及时清除。
7. 在城市中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泥土污染路面。
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以及散装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漏。查快递到哪里了 单号查询
8.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挖掘道路和超期占用道路,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固定或临时路障。严禁擅自占道加工、经营、堆放以及搭建等。
9. 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非机动车修理、餐饮、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在规定地点、时限内规范经营,设置标识或统一式样,并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四、园林绿化
1. 城市绿化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计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浙江省相应技术规范。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应突出城市特,展示城市风貌。
2. 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公园、绿地等建设布局合理,街头园林小品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根据植物的观赏和功能特点,科学配置植物。维持生物多样性,大力推广乡土植物,营造有嘉兴特的绿化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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