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及其意义
中国古代的⼈事回避制度及其意义中国陆地面积最大的省份是哪一个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3卷第3期 J OURNAL O F Q I NGHA I NAT I ONAL IT I ES I NST 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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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
(soci a l sci ences)
July .2007
收稿⽇期:2006-09-26
作者简介:吕建中(1952-),男,⼟族,青海民和⼈,青海民族学院经管学院教授。
中国古代的⼈事回避制度及其意义
吕建中
(青海民族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摘要:中国古代⼈事回避制度,创⽴于两汉,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其基本内容包括:亲族回避、地区回避、职务回避、科考回避。研究中国古代⼈事回避制度,吸取其中合理有⽤的因素,古为今⽤,对完善当代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回避制度;积极意义中图分类号:D 691.4 ⽂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0-5447(2007)03-0066-03
⼈事回避,是指国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在国家各级⾏政机关任职的官员及其在执⾏职务过程中的⾏为所作的特定限制。中国历史上的⼈事回避制度,源远流长。据史料考证,它最早创⽴于汉武帝时期,经唐宋明清,不断完善发展,成为中国古代⼈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防⽌官吏结党营私,澄清吏治,减少腐败⽅⾯,曾起到⼀定的积极作⽤。
⼀、中国古代⼈事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中国古代⼈事回避制度的内容有亲族回避、地区回避、职务回避、科考回避等。
(⼀)亲族回避。指嫡系亲属与祖⽗、⽗亲、⼉孙有关的亲属,外姻亲属与母亲、妻⼦、⼥⼉有关的亲属以及整个宗族间的回避。西汉初年,汉⾼祖刘邦⼤封刘姓宗室为诸侯王,其初衷是想通过这些诸侯
王作为屏障,维护中央权威,巩固刘⽒政权长治久安。但这种任⼈唯亲的政策,不仅难以保证统治⼈员的质量,⽽且还会招致宗室结党,外戚专权之祸患,遂导致七国之乱。⾎的教训使统治者认识到以⾎缘关系为基础的任⼈唯亲的做法对国家政权的危害。汉武帝时明⽂规定: 汉制,王国⼈不得在京师!任职。[1]
限制诸侯国⼈员到⾸都任官,以防其觊觎帝位,⾸开亲族回避之先河。东汉灵帝时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不得对相监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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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谓三互!,即指甲州⼈⼠有监临⼄州,同时⼄州⼈⼠有监临丙州者,则丙州⼈⼠不但不能监
临⼄州,且不能监临甲州;⼜若有为甲州刺史⽽婚于⼄州之⼥,则甲州⼈⼠亦不能任刺史于⼄州;皆所以防⽌相互庇护也。!银行几点钟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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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法!是我国颁⾏的第⼀
部官吏任⽤回避法。
唐代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三代以内的亲族都要回避。如宰相之⼦不能当谏官,兄弟不可在同省(中央机关)任职。宋代规定,亲属不得在同⼀系统和职责相关的部门任职。官员被任命时,不但⾃⼰要填⼀份射阙状!(表格),声明⾃⼰在所任部门的上下级关系中,或与本部门⾏政业务联系密切的相关机构中,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同时还要有两名官员作保,为其写出保官状!证明。如果被保者故意隐瞒真情,⼀旦发现查实,要受惩处。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规定内外官避亲法,划分亲属等级为: (1)本族同居五服以上亲;(2)本族异居袒免以上亲;(3)亲姑、妹、侄⼥、孙⼥之夫;(4)⼥婿、媳妇之⽗及其亲兄弟;母、妻之亲妹之夫,姨之⼦,亲外孙,外甥⼥之夫;(5)母在世时,母之本服⼤功亲。以上亲属均需回避。⽽避亲的⽅法主要有三种:⼀是与他⼈对换差遣;⼆是调换出京;三是解职罢官。通常是职位低者回避⾼者,改换的新职原则上与旧职相应。宋代路、州、县的地⽅官员也禁⽌相互接任,如⼦替⽗位,侄承叔职都在禁⽌之类。为了防⽌司法⼈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枉法裁判,宋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审理案件的成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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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是罪犯亲属,办案的其他⼈员也不得与罪犯有⼲系;各个审理环节的执法⼈员,即审理的每个成员之间也不得有亲属关系。同时为防⽌利⽤裙带关系结党营私,法律规定,禁⽌朝廷⼤⾂,特别是宰相
之间相互联姻。规定路州县地⽅官在任职期间,不得与辖区内的官员百姓结亲,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地区的⼥⼦为妾,也不得为亲属娶妾,违者除调离外,还要受到杖罚。明代将亲族回避限于⾎亲三代以内,规定凡⽗兄伯叔任两京堂上官,其弟男⼦侄有科道官者!,对品改调;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兄弟叔侄者,皆从卑回避!
[4]。清代规定:中央的各部、院尚书、侍郎以下,⾄担任翻译的笔帖式以上,有嫡亲祖孙、⽗⼦、伯叔、兄弟之关系者,不得在同⼀衙门供职;母亲之⽗及兄弟、⼥婿、亲姊妹之⼦,都不得在同⼀衙门内为上下⾪属之职;地⽅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知州、知县等,不得任命亲属为本衙署之属员。
(⼆)地区回避。主要包括:籍贯回避、任职地区回避等。所谓籍贯回避,即官员不得在本籍任职。西汉武帝中期规定除京畿所在的州(司⾪)、郡(京兆)、县(长安)外,其余地⽅,上⾄郡国守相、下迄县令、长、丞、尉,均不⽤本郡国⼈,刺史均不⽤本州⼈。这是明确规定籍贯回避的最早记载。唐宋时期,籍贯回避制度⽇趋严密。唐代规定,官吏不得在本籍及其邻近州县任职。但京兆、河南两府不在此限。京兆为⾸都,河南为东都,属半中央半地⽅性质,所以不在回避之列。这与汉代原籍回避京畿除外的规定基本相同。宋代的回避范围以州、府为主。规定地⽅官不得在原籍任职。各路属官不准委派原籍和家住在本路的官员充任。禁⽌地⽅官在任所购置⽥宅,禁⽌地⽅官和部下百姓结婚,任满后不得在任所继续居住。京官也不准派回本乡⾥主持审讯⼯作。同时还规定,与本⼈或本家族有密切利空调制热为什么吹一会儿就停了
害关系的地区,如本⼈或其⽗辈曾经⽣活过或曾任职、作幕、经商、置有财产等的地区,都在回避范围之内。清代规定地⽅上从总督、巡抚直⾄州县⼀级的各类官员,都不能在⾃⼰家乡所属的省、府、州、县内任职,即使待任命的官员,其籍贯与即将担任官职的地⽅,虽然不属于同⼀省份、同⼀府或同县,但⼆者相隔的距离只要在五百⾥之内,也必须回避,使籍贯回避的规定更为细密。
(三)职务回避。是指对某些特定职务的回避。职务回避以西汉时王国⼈不得宿卫!的规定为开端。[5]唐宋以后普遍通⾏。宋代规定:⽂武官不许注拟前任差遣!,诸注官,不注前任州,在京唯不注前任缺。![6]此外,凡有过犯!的官员,不许担任府、州、县的正职长官及司法等官职。凡经宰相推荐过的官员,不许充任台谏官;宰相的现任属官,也不准任台谏官。台官和谏官之间,如有乡⾥关系,也须回避。明代规定。⼤⾂之族不得任科道,僚属同族则以下避上。![7]明洪武⼆⼗六年(公元1393年)规定,户部官吏不得⽤浙江、江西、苏、松⼈。![8]其原因是浙江、江西、苏松是全国主要产粮区,也是当时户部收⼊(国家税粮)的重要来源地。为防⽌户部官员利⽤同乡作弊,规定职务回避。清朝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规定更为具体:(1)中央管理钱粮、刑狱的户、刑两部的司官,不得任主管本籍地区的职务。如浙江籍⼈,不得任户部或刑部的浙江司郎中(相当于司长);(2)中央各部的司官与该主管省布政使、按察使以上官员有亲族关系就要回避;(3)各道御史,不得任本籍所在地的监察事务;(4)京官三品以上,地⽅总督、巡抚以上⾼官⼦弟不得任御史和军机章京等职;(5)曾任盐商,或祖孙、⽗⼦、叔伯、兄弟之近亲从事盐商,都不得任管理盐政的户部职务,以防其利⽤职权为其本⼈或近亲谋私。
(四)科考回避。科举考试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较为科学、公正的⽅法。然⽽唐中叶以后,也出现了请托、关节、交通等舞弊现象。为⼒求公正,唐⾼宗开元⼆⼗四年开始规定主考的亲朋参加考试,另⾏安排考场,由吏部派官员主持考试,称为别头试!,⾸开科举制度中亲属回避的先河。到宋代,不管是全国级的省试还是州府乡试都实⾏别头试!。凡应举的考⽣是考官或有关官员的⼦弟、亲戚、门客,必须回避,由朝廷另派考官,另设考场考试。还规定凡⾷禄之家!都必须进⾏复试,严格审核⾼官⼦弟的考试⼊仕。清代规定则更为详尽,如阅卷⼤⾂、监试御史、校阅司员与应试者有宗族姻亲关系都要回避。规定,乡试主考官不接故⼈,不交际。授业师⽣,若是考官和考⽣关系,也必须回避。
⼆、中国古代⼈事回避制度的意义
中国古代的⼈事回避制度是为封建专制体制服务的,封建专制制度虽然流弊颇多,但却能在中国维持⼆千余年统治,究其原因,得益于中国古代⼈事回避制度中⾃我约束和修正的功能,故中国古代的⼈事回避制度,有着积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历史意义。第⼀、曾经起到了澄清吏治、减少腐败、稳固政权的作⽤。中国封建王朝从根本上讲,它是建⽴在对⼴⼤的劳动⼈民经济掠夺和政治压迫的基础之上的,虽然它不可能彻底根除腐败现象,扭转官民对⽴的局⾯,但是,从维护政权的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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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保障封建王朝长治久安的长远利益出发,实⾏必要的⼈事回避制度,适当地抑⽌吏治的滑坡,减缓腐败的进程,防⽌官吏陷⼊与其职责要求不符的各种社会关系或地区利益之中,在⼀定程度上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第⼆、对加强封建国家⾏政职能,维护封建王朝纲纪,保障国家统治机器正常运转起到了⼀定的积极作⽤。秦汉以后的封建王朝从总体上说,在⼀定程度上已经打破了先秦时期以⾎缘关系为基础的政治、⾏政结构,建⽴了⽐较先进的⼈事选拔机制。这样的⼀种政治、⾏政结构及⼈事关系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要求及国家⾏政管理的客观需要可以说是相适应的。在这样的结构中,任何宗法的⾎缘关系的存在,都将会⼲扰和妨碍封建国家统治机器的正常运转。实⾏⼈事回避制度,⽆疑有益于克服上述弊病,减少某些损害。
第三、有效地防⽌了官吏结党营私,抑制了地⽅势⼒。秦汉以后,中国建⽴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政体,皇权⾄⾼⽆上,神圣不可侵犯。但是,由于中国社会是⼀种以地⽅经济为基础的官僚政治社会,所以集权与分权、君权与⾂权、中央与地⽅的⽭盾和⽃争始终存在,随着形势的发展,有时甚⾄⼗分尖锐,为了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地⽅割据势⼒,防⽌他们结党营私、篡权夺位。实⾏⼈事回避制度,以法律形式强制官员避籍避亲,从⽽有效地防⽌官吏结党营私,扩张地⽅势⼒。
公金积金封存提取(⼆)现实意义。从现实的⾓度看,研究中国古代的⼈事回避制度,吸取其中⼀些合理的积极因素,古为今⽤,对进⼀步完善我国现⾏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加强⼲部队伍建设,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先,有利于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我国是⼀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历来⾮常重视家庭和亲属关系,这种关系对社会⽣活产⽣很⼤影响,也影响到了⼲部队伍的建设。在⼀些地区和部门,少数领导⼲部任⼈唯亲,以亲戚关系代替正常的组织关系,造成其所在地区和单位的⼲部队伍中亲属聚集的现象,⼀些⼲部利⽤职权,为⼦弟亲属谋取私利。近些年出现的⾼官腐败案件中,不少就是因为为⾃⼰的⼦弟亲属开绿灯!、谋利益⽽导致犯错误、犯罪的。实⾏公务员回避制度,在⼀定程度上减少了⼲部,尤其是领导⼲部利⽤职权为⾃⼰和亲属谋取私利的可能,对于克服任⼈唯亲,结帮营私等不正之风,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作⽤,促进了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
其次,有利于为各级⼲部创造良好的⼯作环境,促进⼲部的个⼈成长。我国⼲部队伍中的绝⼤多数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努⼒为⼈民服务的。但在现实⽣活中,他们⼜处于复杂的各种亲属关系⽹!中,⽇常公务活动经常受到⼀些亲属关系的困扰,难以开展⼯作。实⾏回避制度,就可以从制度上帮助公务⼈员摆脱这些关系的羁绊,挡住⼈情风!,从⽽为⼲部创造⼀个良好的⼯作环境,使他们能够⼤胆放⼿⼯作,秉公办事。这样既有利于个⼈的成长,⼜有利于维护政府机关的形象。
再次,有利于建⽴健康的组织关系和⼈际关系,提⾼⾏政效率。裙带关系、⾮组织活动等的出现和存
在,会使正常的组织关系遭到破坏,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难以得到很好的贯彻执⾏,给⾏政机关的⼯作造成被动和阻⼒。实⾏回避制度,便于机关的管理,能够有效地提⾼⾏政效率。
参考⽂献:
[1][5]汉书?彭宣传?卷七⼗⼀.[Z].
[2]后汉书?蔡邕传?卷六⼗[Z].
[3]黄崇岳.中国历朝⾏政管理[M].北京:中国⼈民⼤学出版社,1998:185.
[4][8]李孔怀.中国古代政治与⾏政制度[M].上海:复旦⼤学出版社,1993:255.256.
[6]林新奇.中国⼈事管理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63.
[7]明史?职官志?卷七⼗三[Z].
作者附记:在本⽂的写作中,曾得到青海民族学院马德明副教授的⼤⼒⽀持,特此致谢。
(责任编辑陈柏萍)
On the Personnel Aviodance Syste m of Ancient Chi na and its Significance
LU Jian-zhong
Abst ract:I n th is paper,the au t h or discusses the basic conten ts of personne l av iodance syste m in the ancient China,and ho l d s that assi m ilati n g the rational factor o f the personne l av i o dance syste m of the ancient Chi n a he l p perfect the av iodance syste m of conte m porary civ il servan.t
K ey w ords:the ancient Ch i n a;av i o dance syste m;active sign ifi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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