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峥与张晓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倪妮刮毛门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为何红心火龙果比白心火龙果甜【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8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64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丽石磊罗珊
【审理法官】李丽石磊罗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恭喜金榜题名的祝福语八个字李峥;张晓勇;綦芙莉
【当事人】李峥张晓勇綦芙莉
【当事人-个人】李峥张晓勇綦芙莉
【代理律师/律所】樊秀锋北京兴学律师事务所;贺芊语北京兴学律师事务所;刘权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 化彩妆步骤
【代理律师/律所】樊秀锋北京兴学律师事务所贺芊语北京兴学律师事务所刘权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樊秀锋贺芊语刘权
【代理律所】北京兴学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峥
张家界什么时候去【被告】张晓勇;綦芙莉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铮向张晓勇出借的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笔10万元亦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綦芙莉亦应对该1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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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铮向张晓勇出借的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李铮主张其于201
6年6月2日向张晓勇出借的100万元均用于为綦芙莉购房,该款项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从张晓勇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录来看,2016年6月2日,在李峥转账前,张晓勇账户余额为735.36元,张晓勇收到李铮转账的952000元后,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5日期间,除张晓勇于6月3日向綦芙莉转账5000元外,其余款项均未进入綦芙莉账户,截至2016年6月15日张晓勇的账户余额为191.94元。由此,一审法院认定该笔5000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綦芙莉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注意到,张晓勇于2016年6月2日收到李峥的借款后,于2016年6月5日向马全治转款10万元,而马全治系綦芙莉与张晓勇后来所购房屋的出卖人即原房主,结合《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为“买房”的约定,可以认定李铮向张晓勇出借款项中的10万元确实用于购房。故,本院认为,该笔10万元亦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綦芙莉亦应对该1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李峥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相应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本院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25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25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綦芙莉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张晓勇的给付义务中在105000元本金
非主流网名伤感及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李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24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0024元,由张晓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4元,由李铮负担11824元(已交纳),由綦芙莉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15: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1日,李峥与张晓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用途:买房。借款期间: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借款利率:月利率3.6%。还款方式:到期一次还本、按月付息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每月付息日为当月1日。后,双方签订了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用途:买房。借款利率:月利率3.6%。还款方式:到期一次还本、按月付息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每月付息日为当月1日。张晓勇发
生违约情形,李峥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 2016年6月2日,李峥向张晓勇转账952000元。 2016年6月2日,在李峥转账前,张晓勇账户余额为735.36元,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5日期间,除张晓勇于6月3日向綦芙莉转账5000元外,其余款项均未进入綦芙莉账户,截至2016年6月15日张晓勇的账户余额为191.94元。 2020年5月25日,李峥给张晓勇发送:当初你说大兴要置办新房着急用钱,要我帮忙,最多三个月就把钱还回来……,房子也给綦芙莉买了,……。张晓勇回复:至于房子是为了孩子,……。 2020年6月1日,李峥与北京兴学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李峥委托该所的樊秀锋作为代理人办理与张晓勇、綦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理工作,李峥支付代理费10万元。2020年12月14日,北京兴学律师事务所向李峥开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发票。 银行明细显示张晓勇及其母亲赵玲向李峥出借款项的账户(62xxx0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转账情况为:2016年6月29日28000元、8月4日28000元、8月21日3300元、8月31日28000元、9月19日3300元,9月29日30000元、10月8日1300元、10月31日28000元、11月17日3300元、11月29日28000元、12月19日3000元、12月29日28000元、2017年1月27日30000元、2月28日28000元,3月
29日28000元,4月27日30000元,5月26日28000元,6月28日28000元,7月30日28000元,8月31日28000元,9月30日28000元,10月31日28000元,12月31日28000元,2019年4月30日30000元,6月30日25000元,7月31日31000元,8月28日28000元,9月30日28000元,10月31日28000元,12月30日28000元,2020年1月31日28000元,2月29日28000元。 转账记录显示:2017年11月30日孜润公司转账15000元,张晓勇转账2000元,12月1日孜润公司转账8000元;2018年2月1日转账28300元,2月27日张晓勇转账28000元,3月26日张晓勇转账28000元,4月30日转账20000元,6月29日转账28000元,7月31日转账25000元,8月1日转账3000元,8月31日转账28000元,9月29日转账28000元,10月28日转账9000元,10月30日转账9000元,10月31日转账10000元,11月30日转账28000元,12月31日转账15000元,2019年1月21日转账13000元,1月31日转账28000元,2019年2月28日转账28000元,3月31日转账28000元,2019年6月1日7000元,2019年11月30日转账27989元,2020年3月31日转账10000元,4月2日18000元。 李铮南京银行账户(62xxx0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交易明细显示2016年5月5日李铮贷款30万元,当日30万元汇出给张晓勇。张晓勇向该账户转账情况为:2016年6月16日转账6950元,2016年7月19日转账3300元,2017年4月24日转账30万元。李铮偿还贷款情况为:2016年
6月20日李铮偿还贷款4950元,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每月偿还贷款3300元,2017年5月5日,李铮偿还贷款301650元。 李峥与北京兴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取律师费10万元。李峥向律所转账10万元,律所向李峥出具了发票。 一审法院另查明,张晓勇、綦芙莉于2009年9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0月14日登记离婚。 张晓勇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该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峥出示的银行明细显示李峥向张晓勇转账952000元,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张晓勇向李峥借款100万元,张晓勇亦认可向李峥借款100万元。因此,该院认定张晓勇向李峥借款100万元。 关于2016年6月2日还款情况。李铮在第一次提交的统计表中显示张晓勇偿还利息28000元,后李峥主张当日张晓勇并未偿还该款项,该笔是当日李峥自己从账号内取出,而是李峥在整体统计时有误。现张晓勇未能举证证明确实向李峥支付该笔款项,该院对于李峥的该意见予以采纳。另,根据李峥提交的南京银行明细,该院对李峥在2016年8月21日3300元、9月19日3300元,9月29日30000元中的2000元、11月17日3300元、12月19日3000元、2017年1月27日30000元中的2000元、4月27日30000元中的2000元及张晓勇转入李峥南京银行账户中的款项系张晓勇向李峥偿还
借款3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予以采纳。 根据张晓勇的还款情况,张晓勇尚未偿还李峥本金100万元,因此,李峥要求张晓勇偿还本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该院对李峥主张的2018年5月未支付利息,2019年5月利息仅支付20000元,2020年4月起未支付利息的主张予以采纳,因此,该院对李峥要求张晓勇支付2018年5月的利息28000元、2019年5月的利息8000元、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李峥与张晓勇2016年6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关于该笔100万元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李峥主张该笔借款用于张晓勇、綦芙莉购买房屋,但张晓勇的记录显示在李峥收到该笔款项后,除向綦芙莉转账5000元以外,其余款项转账给了案外人,李峥未向该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100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其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该院认定除该5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外,对李峥关于剩余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采纳。故该院经支持李峥要求綦芙莉共同偿还5000元的请求,
其余部分不予支持。现经该院传票传唤,张晓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到庭进行答辩、举证及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相应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双方协议约定若张晓勇违约,则应向李峥支付律师费等,现李峥提交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建行明细可证明李峥因该案产生律师费10万元,因此,李峥的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张晓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李峥借款本金100万元及2018年5月的借款利息28000元、2019年5月的借款利息8000元及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綦芙莉对第一项中的500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张晓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峥律师费100000元。四、驳回李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新证据。 本院依法补充查明:张晓勇于2016年6月5日向马全治转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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