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树友与潘承汉、方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谈树友与潘承汉、方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卓伟爆料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0 
【案件字号】(2019)苏01民终83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正华毕宣红程俊杰 
【审理法官】罗正华毕宣红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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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黄鹤楼诗词判决书 
【当事人】谈树友;潘承汉;方寅;王国英 
【当事人】谈树友潘承汉方寅王国英 
【当事人-个人】谈树友潘承汉方寅王国英 
【代理律师/律所】沈连成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叶珈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范雨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连成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叶珈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范雨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连成叶珈睿范雨田 
【代理律所】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谈树友 
【被告】潘承汉;方寅;王国英 
【本院观点】案涉《借款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谈树友主张还款1677460元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折价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健康管理师是干什么的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3年9月16日,南京鼎富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鼎富公司,委托人、甲方)、谈树友(借入方、乙方)、潘筱东(即潘承汉,受托人、丙方)签订两份《委托借款协议》,约定鼎富公司将自有资金委托给潘承汉,向谈树友发放委托贷款,金额分别为70万元、80万元,利息为月息2%。谈树友、方寅主张潘承汉交付案涉款项系履
行前述《委托借款协议》。潘承汉主张因鼎富公司发现谈树友资信状况较差,就未履行前述《委托借款协议》,是潘承汉向鼎富公司借款150万元,转借谈树友,由方寅、王国英提供抵押担保。为证明其主张,潘承汉向本院提交2013年9月11日其出具给鼎富公司的150万元借据(借期半年,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及银行转款凭证。经法院查询潘承汉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尾号8748),载明:2013年9月10日,潘承汉收到鼎富公司转款80万元后转入谈树友尾号9980账户74万元;2013年9月16日,潘承汉收到鼎富公司转款70万元后转入谈树友尾号9980账户64.75万元。潘承汉认可其扣除3个月利息(每月按2.5%计算为3.75万元,共计11.25万元)后将剩余本金138.75万元出借给谈树友。  再查明,一审庭审中谈树友陈述其曾给付潘承汉的会计高雪梅14个月利息合计40.65万元,每月按月息2.5%计算,有现金有网银,因为谈树友会计去世了,具体现金多少、网银多少区分不了,网银记录调取不到了。一审法院为查清高雪梅是否收取谈树友利息,通知高雪梅接受询问,高雪梅明确陈述:其个人没有收过谈树友的任何款项。后一审法院调取了高雪梅名下各银行账号,未发现有谈树友所称利息给付情况。二审中,经出示一审调查材料,谈树友变更陈述:全部是现金给付高雪梅,高雪梅拿到钱以后给潘承汉,所以在高雪梅账户查不到款项入账。二审中,承办人调取了潘承汉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尾号8748,即案涉款
项流转账户),仍未能查到相关入账。谈树友仍坚持其现金给付了14个月利息,现金来源是苗木出售所得,具体是其会计杨花礼(杨发礼)经办,会计去世了,没有财务账册。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归纳争议焦点为:1.本案能否作为民间借贷关系审理;2.谈树友已还款数额应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方寅主张案涉借贷涉嫌“套路贷",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方寅的该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应作为民事案件审理。谈树友、方寅辩称潘承汉交付案涉款项系履行《委托借款协议》,但前述《委托借款协议》与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同、担保方式不同,且潘承汉提交了其向鼎富公司借款150万元的债权凭证,故应认定潘承汉向鼎富公司借款150万元后转借谈树友,而非履行《委托借款协议》约定。关于谈树友已还款数额,本院认为,谈树友主张还款1677460元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经一、二审法院多次给予举证期间,谈树友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还款数额之外还曾归还过案涉款项,故本院对谈树友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至于谈树友已还款冲抵顺序问题,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冲抵顺序,一审法院根据先息后本原则按年利
率24%标准予以抵扣,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谈树友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47元,由上诉人谈树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21:39: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谈树友与方寅系多年好友,方寅、王国英系夫妻,方寅与潘承汉也因业务联系认识多年。谈树友从事苗木经营,因工程需要,谈树友通过方寅向潘承汉借款。 
欧美电视【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潘承汉和谈树友、王国英、方寅签订的《借款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借款实际出借金额、已还款金额及性质、方寅和王国英保证责任的承担以及抵押权等,是本案主要争议
所在。一是实际出借金额。潘承汉依据《借款合同》,分两笔转账支付138.75万元,故案涉两笔借款本金确定为138.75万元。二是已还款金额。谈树友作为借款方,就其还款金额负有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已还款1677460元的意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潘承汉认可已还款金额为126.68万元,根据四方协议约定,抵扣本息金额应为12万元,故已还款总额为127万元。各方对还款性质未作约定,应根据先息后本原则按年利率24%标准予以抵扣,经核算,截至2016年1月26日,谈树友尚欠借款本金合计782099.95元,利息10051.11元。潘承汉要求谈树友偿还该部分借款本息并以未付本金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继续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谈树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潘承汉归还借款本金782099.95元,以及逾期利息10051.11元,并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继续以782099.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利息;二、如谈树友未按上述(一)项履行还款义务,潘承汉有权以方寅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
该房产所得价款在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潘承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147元,由潘承汉负担4800元,谈树友负担12347元(谈树友应负担的款项,潘承汉已预缴,谈树友在履行本判决判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直接加付此款)。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谈树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谈树友支付潘承汉借款本金352999.8元,一、二审诉讼费用依法分担。事实与理由:谈树友实际收到潘承汉借款138.75万元,归还借款160余万元,一审法院未能查明谈树友实际还款金额,导致其认定错误。即便按照一审法院查明的谈树友已经还款120余万元,其中谈树友也归还本金9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还款冲抵顺序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谈树友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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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民终83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谈树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连成,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承汉(曾用名潘筱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珈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雨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方寅。
     原审被告:王国英。
审理经过     潘承汉与谈树友、方寅、王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苏0106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潘承汉、谈树友均不服,上诉至本院。因谈树友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同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18)苏01民终3165号之一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8)苏0106民初7736号民事判决。谈树友、方寅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方寅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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