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磊等与卢佳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一千万美金等于多少人民币【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9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83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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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史磊;卢佳兴;田利东
【当事人】史磊卢佳兴田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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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容文豪广东辰耀律师事务所;林夏雨广东辰耀律师事务所;赵忠林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肖彦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容文豪广东辰耀律师事务所林夏雨广东辰耀律师事务所赵忠林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肖彦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容文豪林夏雨赵忠林肖彦
【代理律所】广东辰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史磊
【被告】卢佳兴;田利东
【本院观点】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史磊是否应当返还卢佳兴保证金、利息及资金占用费用,相应金额应当如何认定。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郑州西餐店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证据不足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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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史磊是否应当返还卢佳兴保证金、利息及资金占用费用,相应金额应当如何认定。史磊上诉
主张,案涉两份《出借资金协议》均系被篡改,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为田利东,案涉配资事宜及田利东与史磊合作的其他账户已经在2019年1月结算清楚,结算结果是由史磊退回200万元,双方已经结算完毕,史磊无需再向卢佳兴支付任何款项。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双方协议虽名为《出借资金协议》,但协议约定,史磊提供指定证券账户,卢佳兴向史磊支付保证金400万元,史磊将1200万元注入该证券账户,双方按1:3的比例向该证券账户进行配资,供卢佳兴进行证券交易,双方设置了预警线及平仓线。据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借贷关系实为配资关系,上述业务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案涉合同应为无效。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并结合双方合同履行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认定史磊应当返还卢佳兴保证金、利息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核算的金额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确认。史磊虽上诉主张案涉合同系被篡改,款项及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为田利东,其与田利东已经就包括本案在内的项目完成结算,但因史磊对其上述主张均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佐证,其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史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19元,由史磊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0:26: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27日,史磊作为甲方(借出人)与作为乙方(借款人)的卢佳兴签订《出借资金协议》,约定:甲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出借给乙方并收取利息,为保证甲方出借资金的安全,甲方同意出借资金限于乙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市场进行证券投资,甲方出借金额为1500万元。卢佳兴称因甲方出资金额有变化,双方于2018年11月6日,再次签订《出借资金协议》,约定:甲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出借给乙方并收取利息,为保证甲方出借资金的安全,甲方同意出借资金限于乙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市场进行证券投资;甲方出借的资金为1200万元整,并将出借资金全额于2018年10月24日前存入股票账户,甲方确保银行账户和股票账户的合法性,并保证两个账户均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否则甲方将赔偿给乙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开账户名为股
融所,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具股票账户xxx;乙方确认甲方已经将出借人资金全额存入甲方证券账户后,乙方将自有资金400万元整作为向甲方借款的保证金存入甲方上述银行账户,在保证金到账之日甲方负责将乙方保证金全部转入上述证券账户,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出借资金和乙方保证金(以下称“资金总额”)按本协议约定买卖上海或深圳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借款人保证金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甲方将股票账户交易密码告知乙方,乙方有权使用甲方股票账户中的资金总额买卖股票,在借款期间甲方资金账户所产生的营利和亏损全部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乙方只需按协议每月向甲方支付利息;月利率为1.15%,即每月利息138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利息起算日为甲方出借资金全额到账的当日开始计算;第一个月的利息乙方开始使用甲方出借资金的当日支付,第二个月的利息于乙方使用甲方出借资金满一个月之日支付,以此类推;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户名为胡月鹏;保证金担保的范围为借款金额的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当甲方股票账户内总资产(本协议中资产包括现金和证券)高于初始资产的105%以上部分方可提盈,盈利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将盈利部分转账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每次需按至少1万元的整数倍提取,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第二天内完成转账;借款期满前一个交易日,乙
方应将股票账户内总资产全部变现为货币资金,不得再重新买入股票,甲方收回交易密码。期满当日,甲乙双方办理股票账户内资产的清算手续,甲方需在借款期满后三日内先将除甲方本金之外的全部款项划转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再转出甲方出借的资金;乙方指定用于收取盈利、退还保证金及结算款项的银行账户为卢佳兴在招商银行开设的尾号为xxx的银行账户;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借款人出借资金,收回借款和收取利息,及时将股票账户的交易密码告知乙方,并保密相关交易信息,不得透露股票账户的交易详情,不参与股票账户的盈利分配;甲方在本协议执行期内不得提取、划转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修改交易密码,不得转托管,不得进行任何买卖股票的操作,不得撤销指定交易,不得注销、挂失或停止使用股票账户,也不得调出或处置银行账户和股票账户内资产;甲方必须在符合约定的范围内配合乙方及时转入、转出保证金及提取盈利,逾期划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转出金额的0.1%/日支付违约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修改股票账户的交易密码,否则,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股票账户总资产低于1440万元(此为预警线),甲方及时电话通知乙方,提醒乙方注意市场风险,乙方应于第二个交易日10点半之前补足保证金至预警线上;当股票账户总资产低于1400万元(此为平仓线),如中午收盘出现此种情况,则需在当天下午收盘之前,如下午收盘出现此种情况,乙方应于第
二日中午收盘之前,增加保证金至账户总资产大于1440万元,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卖出股票账户内的股票,进行平仓,十日内未补保证金至预警线以上,此合同自动终止。 史磊对上述两份《出借资金协议》落款处其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上述两份协议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史磊称上述两份《出借资金协议》先由其签字后邮寄给卢佳兴签署,卢佳兴签署完毕后未再将相应的协议寄送回来,史磊称双方实际上为民间借贷关系,协议中部分内容为卢佳兴篡改。卢佳兴对史磊所称内容不予认可,史磊亦未就上述意见提交证据。 2018年10月24日,卢佳兴向史磊指定的胡月鹏转账400万元。卢佳兴提交网页截图打印件称2018年10月24日、股票账户为xxx内的资产总额为1200万元。 卢佳兴提交银行转账凭证称其分别于2018年10月24日向胡月鹏转账138000元、2018年11月23日向胡月鹏转账138000元、2018年12月27日向胡月鹏转账138000元。卢佳兴称上述转款的性质为协议约定的其应支付给史磊的利息。 卢佳兴称双方于2019年1月21日结束合作关系,卢佳兴提交电脑截图打印件称至2019年1月21日,股票账户为xxx内的资产总额为17xxx09.62元。史磊称双方结算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 2019年1月22日,胡月鹏向卢佳兴转账200万元。卢佳兴称该款项为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后,史磊退还的保证金。史磊称该款项性质为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后,经对账户进行结算而支付给卢佳兴的结算款,双方账目已经结清。
一审诉讼中,卢佳兴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其委托田利东与史磊进行沟通,卢佳兴提交田利东与史磊的沟通记录用于证明其向史磊索要款项的事实。史磊称其实际上与田利东合作,除了本案的款项外,其与田利东另有两个合作关系,合作中田利东使用卢佳兴的账户发生本案的所涉款项。史磊称其利用股融所的分仓账户,通过一个主账户分成三个虚拟账户进行证券操作,现在上述证券账户均已经销户,双方结算时的账户状态已经无法查询。史磊提交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沟通记录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卢佳兴对史磊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认可。 卢佳兴称史磊是专门做配资业务的人员,本案双方签订的《出借资金协议》应属“场外配资”合同,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该合同应属无效,史磊应当返还保证金及盈利。史磊称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为民间借贷关系。 田利东称在本案所涉款项中其受卢佳兴委托与史磊沟通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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