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北京物业管理法律指南(一)
疫情防控期间北京物业管理法律指南(⼀)
疫情防控期间北京物业管理法律指南(⼀)
最近感觉风险好⼤、压⼒好重...
看这篇就够啦!
疫情防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因⾏业特点,需要承担更多的企业和社会责任,同时也⾯临着更多的压⼒和风险。对此,北京物业管理⾏业协会同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邀请了⼀线企业、律师、业内专家共同讨论了物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临的问题,以及应当注意的风险。汇总整理后,形成了《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市物业管理法律指南》。
本《指南》采取分期发布的⽅式推出,根据防疫⼯作的进展、政策的变化、⼀线防疫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内容加以补充,同时也考虑对热点问题进⾏分析。为更好的开展防疫⼯作,欢迎⼤家提出相关问题,我们共同探讨。
因防控疫情需要,汇编整理较为仓促,本《指南》可作为参考,欢迎批评指正。如遇到具体疑难问题请及时与北京物业管理⾏业协会联系,或与专业机构进⾏沟通。
本期《指南》编写⼈员:毕⽂强、刘⽴华、王兵、张晓燕、马娜、王帅、吴翔军
提问&解答
物业服务企业防疫措施的法律解析
Q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禁⽌租户等⼈员进⼊⼩区内部?
答:如从外地返京的物业使⽤⼈体温正常,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权利拒绝该⼈员进⼊⼩区,但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登记,提醒该⼈员做好⾃我隔离,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如该⼈员体温超37.3摄⽒度,则物业服务企业须劝导该⼈员就近就医,暂时不让其进⼊⼩区,并及时向卫⽣部门或疾控中⼼报告。如该⼈员不予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报警并向疾控中⼼报告处理。
相关依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物业企业进⼀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宅区出⼊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本住宅区车辆、访客、新租房⼊住⼈员等进⼊住宅区要逐⼀进⾏体温测量,体温正常者⽅可进⼊⼩区,并做好登记。最赚钱的养殖项目
Q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出⼊⼝进⾏体温监测?
答:可以。
相关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作的通知》规定,城乡社区组织要在疾控等专业公共卫⽣机构指导下,会同基层医疗卫⽣机构,按照“追踪到⼈、登记在册、社区管理、上门观察、规范运转、异常就医”的原则对来⾃疫情发⽣地区的⼈员、外地返回居住地的⼈员进⾏有效管理,加强发热和症状监测,追踪、督促其居家医学观察14
⾃疫情发⽣地区的⼈员、外地返回居住地的⼈员进⾏有效管理,加强发热和症状监测,追踪、督促其居家医学观察14天。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可在社区、⼩区出⼊路⼝对外来车辆、⼈员进⾏登记。
Q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禁⽌外卖快递⼈员进⼊⼩区内部?
答:可以禁⽌外卖快递⼈员进⼊⼩区。
相关依据:民间剪纸艺术
为运动员加油的稿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物业企业进⼀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宅区出⼊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本住宅区车辆、访客、新租房⼊住⼈员等进⼊住宅区要逐⼀进⾏体温测量,体温正常者⽅可进⼊⼩区,并做好登记。快递、外卖等⼈员原则上不得进⼊住宅区。
Q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能够禁⽌访客进⼊住宅⼩区内部?
答:如访客体温正常,且被访⼈同意,则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权利拒绝该⼈员进⼊⼩区,但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提醒该⼈员应尽量少出门并缩短访问时间。如访客体温超37.3摄⽒度,物业服务企业须劝导该⼈员就近就医,暂时不让其进⼊⼩区,并及时向卫⽣部门或疾控中⼼报告,如该访客不予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报警和向疾控中⼼报告处理。
相关依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物业企业进⼀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宅区出⼊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本住宅区车辆、访客、新租房⼊住⼈员等进⼊住宅区要逐⼀进⾏体温测量,体温正常者⽅可进⼊⼩区,并做好登记。
Q
从防疫的⾓度,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关闭⼩区特定场所?
答:特定场所指⼩区会所及⼉童区域、⽼年⼈活动站等⼈员聚集的场所,这些均属于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为了切断传播途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关闭该部分场所。另外,按照社区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区实际管理情况,关闭部分分散的⼩区出⼊⼝。
相关依据: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作操作指引(试⾏)》第四条第四款:1.关闭⽆秩序维护员值守的出⼊⼤门,如条件允许,仅开启⼀个出⼊⼝;2.关闭⼉童区域、会所、⽼⼈活动场所等⼈员聚集的场所。
《关于物业企业进⼀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宅区出⼊管理的通知》第⼆点:按照社区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区实际管理情况,关闭部分分散的⼩区出⼊⼝,出⼊⼝要实⾏⼈、车分流,严禁出现⽆⼈值守的出⼊⼝。
Q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对确诊⼈员采取封户封门的隔离⼿段?
答:物业服务企业⽆权擅⾃采取对确诊⼈员封门封户的隔离⼿段。被确诊⼈员应及时到定点医院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可配合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对确诊病⼈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措施,并加强相关部位的消毒措施,但物业服务企业不能采取极端⼿段对房屋出⼊⼝进⾏封闭。若相关⼈员拒不配合隔离,可报警并向政府部门反映。
相关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九条第⼆款: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脱离隔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Q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完全封闭⼩区?
答:物业服务企业⽆权⾃⾏决定完全封闭⼩区。如政府部门依据防疫的需要作出完全封闭⼩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配合。另外,如⼩区业主共同决定,也可对⼩区实⾏封闭。但业主的共同决定不得侵害业主的法定权利。
相关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传染病暴发、流⾏时,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即组织⼒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级⼈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Q
在防疫期间,⼈员强⾏进⼊⼩区的法律后果?
答:如有⼈强⾏进⼊⼩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公安机关报告,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强⾏进⼊⼩区的⼈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六条:单位或者个⼈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七条:单位或者个⼈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或者危害扩⼤,给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三⼗九条:医疗机构发现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脱离隔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物业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Q
如何应对因执⾏防疫⼯作任务造成的劳动成本增加?
答:1、充分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可申请“稳岗补贴”,但需持续关注北京市政府政策优惠和扶持措施并主动申请。具体标准为企业及其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申请“稳岗补贴”需具备以下资格:⼀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是上年度企业裁员率低于本地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 2、与企业员⼯协商:现在物业企业很多是员⼯因各地隔离政策⽽⽆法回岗到岗⼯作,因此对外地回不来的员⼯可以考虑,与员⼯通过电⼦邮件、等⽅式明确企业与员⼯双⽅的真实意思表⽰,并经沟通后,以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安排待岗或缩短⼯时的⽅式减少物业企业的⼈⼯成本问题。
相关依据:
《⼈⼒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协商⼀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时等⽅式稳定⼯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停产在⼀个⼯资⽀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职⼯⼯资。超过⼀个⼯资⽀付周期的,若职⼯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付给职⼯的⼯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职⼯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活费,⽣活费标准按各省、
⽀付给职⼯的⼯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职⼯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活费,⽣活费标准按各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
Q
执⾏防疫任务的风险处理?
答:1、在执⾏防疫⼯作任务中物业服务企业员⼯意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怎么办?
在执⾏防疫⼯作任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员⼯意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为⼯伤,依法享受⼯伤保险待遇。有⼯伤保险的,费⽤由⼯伤保险基⾦和单位按⼯伤保险有关规定⽀付;没有⼯伤保险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付。
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能继续胜任⼯作或者要经济性裁员为由⽽和员⼯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
《⼈⼒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康委<;关于因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作⼈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社部函〔2020〕11号):
社保能取出来吗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作中,医护及相关⼯作⼈员因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伤,依法享受⼯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伤保险的上述⼯作⼈员发⽣的相关费⽤,由⼯伤保险基⾦和单位按⼯伤保险有关规定⽀付;未参加⼯伤保险的,由⽤⼈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的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执⾏防疫⼯作任务中物业服务企业员⼯和强进⼩区者发⽣冲突怎么办?
⾸先员⼯应向强进⼩区者做好解释⼯作,说服其做好配合测体温、登记、调查等⼯作。若不予配合,可向公安机关报告。
若发⽣严重的肢体冲突,有公安机关认定冲突事件的性质,并依法处理。若⾮物业员⼯原因但造成员⼯严重的⾝体伤害,在追究对⽅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可按照⼯伤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伤保险待遇。若物业企业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定责任。若物业服务企业员⼯负主要责任,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先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可按照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进⾏处理,甚⾄可与该员⼯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
《⼯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条
3、在执⾏防疫⼯作任务期间,给付薪酬的原则
⼀因国务院已将春节假期延长⾄2⽉2⽇,该延长春节假期性质属于休息⽇,⽽⾮法定休假⽇,故在延长假期期间(即1⽉31⽇⾄2⽉2⽇),物业服务企业安排员⼯进⾏⼯作的,应安排补休或者⽀付加班费。对于北京来说,物业服务企业应安排员⼯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资的200%⽀付加班⼯资。
安排员⼯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资的200%⽀付加班⼯资。
⼆是对于2⽉3⽇⾄2⽉9⽇的性质需要根据各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以北京为例,其性质应属于灵活安排⼯作的期间,在2⽉3⽇⾄2⽉7⽇⼯作的,属于正常上班,因此不需要⽀付加班费或者补休。但若2⽉3⽇⾄2⽉7⽇的⼯作时间超过了正常⼯作时间,则属于加班,应⽀付员⼯不低于⼯资的150%的⼯资报酬。如是在2⽉8⽇⾄2⽉9⽇安排员⼯进⾏⼯作的,⾸先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付⼯资的200%的⼯资报酬。
相关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2⽉2⽇(农历正⽉初九,星期⽇),2⽉3⽇(星期⼀)起正常上班。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资
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北京市⼈社局<;关于进⼀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作的通知>》
三、合理安排职⼯休息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31⽇⾄2⽉2⽇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的职⼯,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资基数的200%⽀付加班⼯资。
物业服务企业防疫措施的法律解析
Q
业主能否以疫情为由缓交物业费?
答:1、若在政府发布疫情管控之前已经逾期,应及时交纳并按照合同约定⽀付违约⾦。2、若在政府发布疫情管控后约定的缴纳物业费时间到期,要看物业费的缴纳⽅式分情况讨论:如果只能通过现⾦⽀付,业主也因疫情管控⽆法返回,那么业主可以请求迟延履⾏交费的义务。如果除了现场交费外,还有其他可通过⽹络等便捷⽅式,业主逾期缴费也会构成违约。
相关依据:
《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不能履⾏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工商管理专业方向《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的,根据不可抗⼒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迟延履⾏后发⽣不可抗⼒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次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属于不可抗⼒事件。如业主的确⽆法以其他⽅式缴纳物业费,可以以不可抗⼒对违约⾦进⾏抗辩。
Q
etc车道是什么意思
业主能否以疫情为由不交物业费?
答:不可以。
⾸先,从物业企业的义务是对物业区域的秩序维护、环境卫⽣维护、共有设施设备维护等⼯作,疫情期间,物业企业的⼯作成本增⼤,不仅要进⾏⽇常的维护,还要配合进⾏防疫管理。其次,疫情并⾮业主不履⾏交费义务的合理抗辩事由。因此,业主不能以疫情为由要求物业企业必须减免物业费。
对于物业服务品质,如物业服务企业确实因防疫等⼯作投⼊导致部分服务品质下降的,应当提前告知业主,争取业主的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