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不舒服吃什么好北京长久华北物流有限公司与贾振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国民党八大金刚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9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4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承松
【审理法官】孙承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长久华北物流有限公司;贾振平
【当事人】北京长久华北物流有限公司贾振平
【当事人-个人】贾振平
【当事人-公司】北京长久华北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晓辉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端午节寄语【代理律师/律所】孙晓辉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晓辉
【代理律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长久华北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贾振平
【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焦点系长久华北物流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哪些车险是必须买的【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陈奕迅经典歌曲【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焦点系长久华北物流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
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长久华北物流公司上诉主张受疫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遭受影响,部分劳动者无业务安排导致劳动合同客观无法履行,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且贾振平在仲裁期间亦认可该解除事由。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中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系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长久华北物流公司主张的情形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且贾振平并不认可长久华北物流公司所述的调岗事宜,长久华北物流公司亦未就双方曾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未能达成协议进行充分举证,故一审法院认定
长久华北物流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长久华北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并无不当。故,本院对长久华北物流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长久华北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长久华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1:22:27
【一审法院查明】2010思想汇报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贾振平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与长久华北物流公司自2013年3月7日至2020年5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长久华北物流公司支付2020年4月份工资差额660元、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工资2200元;3.长久华北物流公司支付2013年3月7日至2020年5月30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23254元;4.长久华北物流公司支付2013年3月7日至2020年5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7740元。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
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4014号裁决书,裁决:1.贾振平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与长久华北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长久华北物流公司支付贾振平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4432.11元;3.长久华北物流公司支付贾振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465.8元;4.长久华北物流公司支付贾振平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815元;5.驳回贾振平其他仲裁请求。贾振平不认可该仲裁裁决书第三项内容,持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起诉至一审法院形成本案诉争。 贾振平于2013年3月7日至2019年1月31日与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之后自2019年2月1日起与长久华北物流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于贾振平在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长久华北物流公司认可承接。2020年6月2日,长久华北物流公司向贾振平下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贾振平(身份证:×××)先生,你于2013年3月7日入职,未就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现书面通知您解除劳动关系,具体如下:1.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2.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2日、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9日为10天年假,带薪假期,正常结算工资……。北京长久华北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5月17日。”贾振平、长久华北物流公司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30日解除。 长久华北物流公司称其公司是做整车运输的物流行业,疫情期间汽车工厂门店都不
开,2020年2月至6月其公司都没有业务,一直到2020年7月份才陆续有业务,贾振平从2020年3月份开始待岗,因其公司确实没有业务,就与贾振平协商将其由业务操作员调岗至综合岗、行政岗,工资按照2200元发放,但是贾振平不同意,后双方就协商补偿金数额,其公司同意支付N+1,贾振平不同意。因为疫情原因,工作量减少,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其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为此,长久华北物流公司提交了发运报表、发运量统计表、关于疫情期间人员调整方案予以证明。贾振平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称发运量减少与其无关,仲裁审理中,其当时不清楚怎么回事就说认可公司所述的因为疫情原因,工作量减少,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且刚开始长久华北物流公司让其轮流待岗,其也同意了,后来又不算数了,之后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解除前并未与其协商过调岗,疫情也与其无关,其对疫情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有质疑,因此长久华北物流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另,贾振平、长久华北物流公司均认可贾振平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462.11元,亦认可仲裁裁决第一、四项内容,且长久华北物流公司已经按照仲裁裁决结果全部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贾振平、长久华北物流公司均认可仲裁裁决第一、四项
内容,且长久华北物流公司已经按照仲裁裁决结果全部履行完毕。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依据上述法律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具体到本案,在贾振平不认可长久华北物流公司所述的调岗的情况下,长久华北物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曾与贾振平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过协商,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长久华北物流公司的解除行为存在不妥之处,应支付贾振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核算,长久华北物流公司应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数额为66931.6元。在一审法院确认长久华北物流公司应支付贾振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情况下,长久华北物流公司无需支付贾振平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4432.11元,由于长久华北物流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该项内容,且已按照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贾振平33465.8元,故一审法院从长久华北物流公司应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数额中予
以扣减。因此,长久华北物流公司应支付贾振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为29033.69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贾振平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与北京长久华北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长久华北物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贾振平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4432.11元;三、北京长久华北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贾振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29033.69元;四、北京长久华北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贾振平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815元(已履行完毕);五、驳回贾振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长久华北物流公司提交本案仲裁裁决书复印件,欲证明贾振平在仲裁期间认可公司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原因。贾振平质证称,不认可证明目的,贾振平一直主张的都是违法解除。贾振平没有提交新证据。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