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紫光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8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6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袁奕炜王晓燕王熠
【审理法官】袁奕炜王晓燕王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紫光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王君
【当事人】南京紫光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王君
四级流程【当事人-个人】王君
【当事人-公司】南京紫光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大学生实习总结范文【代理律师/律所】邹卢骏江苏安孚律师事务所;朱亮江苏安孚律师事务所;郭玉鹏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许海洋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邹卢骏江苏安孚律师事务所朱亮江苏安孚律师事务所郭玉鹏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许海洋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邹卢骏朱亮郭玉鹏许海洋
【代理律所】江苏安孚律师事务所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南京紫光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端午节免过路费吗2022
【被告】王君
【本院观点】紫光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公司与王君协商调岗但王君不同意的事实,从视频录音中可以看出,王君并非无理取闹,而是对紫光公司的解雇行为表示反对和抗议,虽措辞激烈,但不存在恶意辱骂公司、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情况,王君说话时可能伴有摔文件夹的动作,此举虽不妥当,但紫光公司并未提交被损毁办公用品的证据,何况,王君视频言语恰恰反映出紫光公司单方解雇王君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女子银行存5万被要求出具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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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中紫光公司提交视频以证明王君“不同意岗位调整,并于谈话后在
办公室无理取闹,故意摔毁办公用品,并在办公室大声辱骂公司,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经查,该视频中王君说:“你们公司了不起啊!是没有王法了是不是?你们说什么就是什么是不是?想解雇就解雇,想哪天解雇就解雇,没有法律了吗?签的合同也不给。还清华紫光呢,真是玷污了清华两个字。"对方劝:“走走走,我们一块吃顿饭。"王君答:“你走你走你走,你们太过分了。"视频画面显示地上有个文件夹及少量文件。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紫光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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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王君于2018年2月1日入职紫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试用期3个月,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紫光公司安排王君从事销售管理工作,王君入职前三个月的薪资标准为月固定工资7500元;入职三个月后的薪资标准为月固定工资7500元,季度绩效奖金基数为7500元,季度绩效奖金发放时间、发放金额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兑现。 2019年4月2日,紫光公司向王君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和双方签订之《劳动合同书》的相关约定,王君与紫光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4月2日正式解除。2019年5月21日,紫光公司向南京市浦口江北新区工会寄送了紫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王君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紫光公司已于2019年4月2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自此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特将以上情况通知工会。紫光公司当庭表示其与王君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紫光公司与王君就岗位调整进行了协商,但王君不同意该调整,并于谈话后在办公室无理取闹故意摔毁办公用品、大声辱骂公司,严重影响工作秩序;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员工手册(制度规范篇)》第三部分奖惩条例中三级过失的第6条。 2019年5月9日,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王君要求紫光公司支付2019年第一季度绩效奖金7500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908元、代通知金10636元的仲裁请求。该委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宁浦劳人仲案字(2019)第1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紫光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君2019年第一季度绩效奖金6937.5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908元并对王君代通知金请求不予支持。紫光公司当庭表示对仲裁裁决书中关于绩效考核、王君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及绩效工资的计算方式和金额的事实不予认可,对其他事实予以认可,紫光公司认为年终奖、季度奖应当分摊计算至相应月份,分摊计算后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内,不宜
作为计发数额。王君对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一审法院另查明,北京紫光置地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紫光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紫光公司),系紫光公司的母公司。2015年10月29日,北京紫光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召开《民主手册(草案)》民主讨论会,决定对草案予以修改完善并公示了征集意见及修改方案。2016年1月8日,北京紫光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关于颁布实施的通知》,将《员工手册》予以颁布,并告知全体员工该手册于2016年3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该手册第三部分奖惩条例中规定三级过失的处罚方式为解除劳动关系并扣除去年奖金,过失行为⑥为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并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情节较重的。王君于2018年2月1日在《制度宣贯确认单》上签字确认王君已学习并完全认可《试用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员工手册》的全部内容,同意严格遵守执行。 2018年12月17日,北京紫光公司召开了《2019年绩效管理办法(草案)》民主讨论会,全员通过了《2019年绩效管理办法(草案)》制定。2019年1月30日作出《关于颁布<2019年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讨论通过了《2019年绩效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其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但不包括入职不满三个月的员工及苏州项目营销人员、厦门项目招商营销人员、通州项目招商人员。半年度绩效奖金=半年度绩效奖金基数(2个月工资标准)×半年度绩效考核兑现系数。其中,绩效考核奖金兑现系数根据员
工季度/半年度绩效考核成绩,按照强制分布比率,确定考核结果。总部公司以体系为单位,项目公司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强制分布,末位淘汰。1月-6月考核周期内离职的员工,无上半年绩效奖金及年终奖;7月-12月考核周期内离职的员工,无下半年绩效奖金及年终奖。2019年3月15日,紫光公司组织对2019年版《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附件进行内部培训,王君在该内部培训签到表上签字确认。 2019年3月27日,北京紫光公司下发《关于开展2019第一季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明确2019第一季度考核工作于2019年4月1日正式启动。后王君将考核信息收集表通过发送至紫光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某某,某某于2019年4月1日核对后告知王君将考核信息收集表打印出来并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 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当庭均认可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奖金每半年发放一次,一次发放两个季度的考核奖金。紫光公司2019年上半年考核奖金已于2019年8月发放。 一审法院再查明,王君离职前12个月的总收入为107331.98元,其中工资收入81931.98元、2018年上半年绩效奖金5000元、2018年下半年绩效奖金13500元、2018年年终奖6900元。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2019年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制度宣贯确认单》、《关于开展2019第一季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紫光公司以王君存在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王君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紫光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反映出紫光公司与王君就岗位调整进行了协商,但王君不同意该调整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紫光公司与王君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对紫光公司主张无需支付王君2019年第一季度绩效奖金6937.5元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王君的薪资标准包括月固定工资和季度绩效工资,紫光公司虽辩称王君离职前绩效考核未实际进行,王君的绩效考核未完成,且根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王君于1月至6月考核周期内离职,无权享有绩效奖金,但根据王君提交证据材料,紫光公司于王君离职前已下发2019第一季度考核通知,王君亦按照要求填写了相关的考核材料,故紫光公司主张王君离职前绩效考核未实际进行显无依据;王君虽在1月至6月的考核周期内离职,但其离职系紫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紫光公司应支付王君2019年第一季度的绩效奖金。因紫光
公司未对王君进行2019年第一季度进行考核,故一审法院参照王君2018年绩效奖金发放标准,核算王君2019年第一季度绩效奖金6937.5元[(5000+13500)÷8×3]。 对紫光公司主张无需支付王君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908元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紫光公司违法解除与王君的劳动合同,应当向王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253.73元[(81931.98元+5000元+13500元+6900元÷11×9+6937.5元)÷12×1.5×2]。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南京紫光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253.73元、2019年第一季度绩效奖金6937.5元,合计人民币35191.2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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