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宁、南京促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宁、南京促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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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31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卓赵卫李娜 
【审理法官】孙卓赵卫李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宁;南京促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宁南京促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宁 
【当事人-公司】xijupian南京促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关欣、王翊名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关欣、王翊名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关欣、王翊名 
【代理律所】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宁 
【被告】南京促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游戏制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陈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苏轼生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陈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岱怎么读【更新时间】2022-09-25 14:25: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4日止。实际工作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8月19日,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3445.91元。2021年8月19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21年9月18日,经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浑劳人仲不字(2021)54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原告诉请给付经济赔偿金问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在未满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被告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金额为23445.91元。原告诉请支付电脑费1000元,被告同意支付,对于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宁上诉请求:撤销(2021)辽0112民初1731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陈宁、南京促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01民终31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欣、王翊名,系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促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东大影壁55号五号楼217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宁因与南京促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2021)辽0112民初17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宁上诉请求:撤销(2021)辽0112民初1731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南京促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烤漆柜门原告诉称     陈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在职期间电脑费1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4日止。实际工作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8月19日,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3445.91元。2021年8月19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21年9月18日,经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浑劳人仲不字(2021)54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原告诉请给付经济赔偿金问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在未满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被告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金额为23445.91元。原告诉请支付电脑费1000元,被告同意支付,对于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促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宁支付经济补偿金23445.91元;二、被告南京促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宁支付电脑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陈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南京促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陈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孙 卓
审 判 员 赵 卫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 琳
书 记 员 刘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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